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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旧城改建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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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坚持集约、节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区域发展布局,拓宽城市发展空间;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大力度推进,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功能配套、成片开发的原则。

三、改造范围

市区“三片六区”。

四、改造期限

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

五、组织领导

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国土资源、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城司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区旧城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六、规划编制管理

会同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城管等部门编制市区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和旧城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作为指导全市旧城改造的依据。依法需经听证、公示或提请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从其规定。

七、旧城改造用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空闲地或者政府储备的土地;(二)依法征收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三)通过购买或者产权置换方式收回原已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旧城改造中需要异地以公寓式还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用地优先安排。旧城改造用地供地计划和方式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编制。

八、房屋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房屋拆迁实行自愿协商原则。供被拆迁人自主选择。具体拆迁与补偿安置问题,依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九、优惠政策

(一)旧城改造中的土地出让收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100号)规定执行。旧城改造领导小组根据每个片区的实际情况。

(二)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积极争取旧城改造项目享受国家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政策。旧城改造项目相关税费减免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社会保障

(一)拆迁居民处在义务教育期内的搬迁时可一次性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入学或变相收取捐资助学费。拆迁居民户籍管理按现行制度执行。

(二)旧城中的村民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旧城改造新增的就业岗位。可享受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