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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中垃圾分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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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本数据的交叉分析

(一)在户外扔垃圾是否分类的行为,每次都是的:南亚有3名学生,占南亚总人数的11.54%,韩国为0名学生,所占比例为0%,中亚有4名学生,占中亚总人数的14.29%,中国为0人,所占比例为0;经常分类的:南亚有8名学生,占南亚总人数的30.77%,韩国为8人,占韩国总人数的47.06%,中亚为6名学生,占总亚总人数的的21.43%,中国为5名学生,占中国总人数的16.67%;偶尔分类的:南亚为8名学生,占南亚总人数的30.77%,韩国为4人,占韩国总人数的23.53%,中亚为14名学生,占中亚总人数的50.00%,中国为18名学生,占中国总人数的60.00%;从不分类的:南亚为7名学生,占南亚总人数的26.96%,韩国为5名学生,占韩国总人数的23.53%,中亚为4名学生,占中亚总人数的14.29%,中国为7名学生,占中国总人数的23.33%。综上所述,日韩学生和南亚学生的垃圾分类的实际执行力较强,有较高的环保意识,经常对垃圾进行分类的人数比例较高,而中亚和中国学生的垃圾分类执行力相对较弱,对垃圾进行偶尔分类的人数比例较高。

(二)没有对垃圾进行分类原因,由于时间匆忙:南亚为8名学生,占南亚总人数的30.77%,日韩为1名学生,占日韩总人数的5.90%,中亚为11名学生,占中亚总人数的39.29%,中国为2名学生,占中国总人数的6.70%;不知道如何分类:南亚为8名学生,占南亚总人数的30.77%,日韩为7名学生占日韩总人数的41.18%,中亚为6名学生,占中亚总人数21.43%,中国为16名学生,占中国总人数的的53.33%;环保意识差:南亚为7名学生,占南亚总人数的26.92%,日韩为6名学生,占日韩总人数的35.29%,中亚为10名学生,占中亚总人数的35.71%,中国为8名学生,占中国总人数的的26.67%,与自身利益无关:南亚为3名学生,占南亚总人数的11.54%,日韩为3名学生,占日韩总人数的17.65%,中亚为2名学生,占中亚总人数的7.10%,中国为4名学生,占中国总人数的13.33%。综上所述,日韩学生和中国学生没有对垃圾分类的原因选择不知道如何分类占到多数,而中亚学生则是因为时间匆忙而没有分类的居多数,巧合的是,南亚学生则是不知道如何分类和时间匆忙同等比例的占到多数。

(三)兰州垃圾分类的问题经调查我们发现,经济水平较高的亚洲地区,比如日韩地区的学生环境意识整体较强,在对垃圾进行分类问题上,做的也相对较好,较多能够自觉的对垃圾进行分类,另外,我们也发现南亚地区的部分受调查学生对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垃圾非常明确,在户外扔垃圾时能够做到每次对垃圾都进行分类,并且经过此次调查后今后一定能做到对垃圾进行分类,这样的调查结果跟其他3个亚洲地区的学生有较大差异,我们推测这可能跟教育环境、调查人数和个别学生的素质有关系。

二、解决垃圾分类问题的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的环境法规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要想解决垃圾分类意识首先必须要建立完善的法规,具体就是加快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管理条例》,只有具备了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解决垃圾分类意识才能做到有法可依,这也是基本的前提和基础。其次,环境法应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制裁,对于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上制裁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加大制裁力度,才能使违法者增加违法成本,从而起到威慑作用。

再次,建立有效的垃圾回收制度,对垃圾合理分类,增加可回收垃圾的回收率,对于不可回收垃圾尽量减少其对自然的危害,可回收垃圾根据不同的利用价值进行回收利用,从而达到物尽其用;我国目前的回收体制不能很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此,我国应当建立垃圾回收部门或回收公司。最后,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垃圾分类意识。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使使人们意识到垃圾分类的意义和好处,从而增强人们的垃圾分类意识,政府也要通过各项政策来鼓励人们积极对垃圾进行分类,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作者:贾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