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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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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促进公开、公平、公正,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价范围

第二条在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各类中介机构,包括会计机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土地房产评估测绘机构、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造价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担保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环评机构、咨询机构、报关报检机构、税务机构、拍卖典当机构等。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三条根据中介行业特点,结合我市实际,围绕以下内容进行信用评价:

(一)规范执业手续。各类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从业人员数量、资格符合规定要求;

(二)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时纳税,不超出范围执业,不出具虚假报告,不侵犯商业秘密,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无不正当竞争;

(三)推行办事公开。建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业人员情况等各类信息公示制度;

(四)建立执业档案。妥善保管各类账簿凭证、执业记录、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料;

(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信用,客观公正,热情高效,廉洁从业。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四条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评价每年一次,根据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社会评议、投诉举报、反映以及执纪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意见综合进行。

第六条评价采用百分制。各行业依据得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确定A、B、C、D四个等级,并记入诚信档案。其中A级比重一般不超过20%。

第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具体评价细则,报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审定后实施。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介机构,一律定为D级:

(一)采用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二)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或其它证明文件的;

(三)索取、收受合同以外的酬金、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配合信用评价,连续两年不提供评价资料的;

(五)其它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九条对初步确定的评价等级实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凡发现信用等级与实际不符的,重新予以定级。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等级正式确定后,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引导服务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等级较高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政府性投资项目需要采购中介服务的,招标文件中应注明信用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A级信用中介机构享受下列优惠:

(一)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

(二)推荐参评年度“诚信中介”;

(三)符合年检条件的,随到随检。

第十二条B级信用中介机构列入正常管理。

第十三条C级信用中介机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重点监管,在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时从严把关。

第十四条D级信用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根据违法违规情况,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