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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扶持我市企业发展,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借助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决定设立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上市补贴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于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使用项目在我市的拟上市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上市补贴资金。
第三条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订补贴办法。
第四条首发上市企业补贴资金按照上市筹备工作进程,分为改制补贴、申报补贴和发行(成功上市)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1、按企业上市改制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贴,一般不超过20万元;
2、按企业上市申报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贴,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正式获准发行股票后(即成功上市后),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上述三项补贴资金,同一企业可兼得。
第五条非首发上市企业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给予上市补贴资金100万元。
1、国内异地收购,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或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
3、境外非首发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
第六条申请改制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纳入市金融办(市上市办)重点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
2、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3、完成改制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申请申报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
2、企业上市申请已被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发行审核部门受理。
第八条申请发行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发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
第九条非首发上市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需具备下列条件:
1、国内异地收购:获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注册地已迁入**,并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获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质量有明显改善,且已经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
3、境外非首发上市:已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且融资款已经到账。
第十条企业在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上市补贴资金。每家企业每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申请改制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申报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已提交可不再重复提交);
2、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的上市保荐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发行审核部门)出具的已受理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申请发行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发行审核部门)出具的发行申请核准文件。
第十四条非首发上市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异地收购: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上市公司收购前后会计年(季)度经审计认定的会计报表。
3、境外非首发上市:境外上市证明文件和融资款银行进账单。
第十五条市金融办(上市办)受理企业申请后,负责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复审,根据企业改制、申报、发行等上市工作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提出补贴资金安排建议,会同市金融办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报告有关企业改制、上市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办法颁布前已改制上市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