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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法》,何时露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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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宾: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政法教研部主任、法学教授 张柱庭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航道管理局副局长 方伟迅

作为水路运输的四大要素之一,航道一直默默承受着法律缺位之殇,制约了航运的发展。3月23日,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在新闻会上,回答记者关于《航道法》何时出台的提问时说,《航道法》作为国务院今年立法计划的“二类计划”,正在加大推进力度。

然而,《航道法》何时出台,应该如何有效执行,如何与刑法民法有效对接?这给尚未出台的《航道法》提出了诸多难题。

《航道法》

为何只闻雷声未见雨点

主持人:《航道法》最初提出是在什么时候?为何直到现在都还不能出台?这中间,有怎样的曲折过程?

方伟迅:上个世纪90年代初,交通部门就提出了要对航道进行立法,并就航道建设、管养、保护及法律层面的焦点问题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但后来,交通部门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高速公路建设得到迅猛发展。重公路轻水运,重建设轻管理是当时交通运输行业的一个误区。

张柱庭:2003年,《航道法》的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交通运输部重新疏理了航道建设与管理面临的主要矛盾及急需用法律解决的焦点问题,并结合各地立法实践,对航道资源保护、航道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了研究。2011年,《航道法》被列为国务院立法计划的“二类计划”。

主持人:《航道法》与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法规有什么内在的联系?

张柱庭:《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对加强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由于航道条件及内河水运格局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必然对航道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航道部门的工作性质也逐步从单纯的航道航标维护,转变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航道行政管理职能越发突显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方伟迅:从近年珠江水系的情况看,每到枯水期,珠江流域内的水资源综合利用问题相当突出。目前广西航道管理工作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有三个“条例”、两个“办法”、一个“细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船闸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尽管这些法规中都提及水资源综合利用、保护航道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这些法规和行业规范相对于《水法》、《电力法》等法律而言,其法律效力较低,航道保护通常被放在次要位置。因此,加快航道立法步伐,提升航道法律规范的效力,从国家法律层面调整涉水各行业各部门的诉求已经刻不容缓。

《航道法》

应与刑法民法有效对接

主持人:《航道法》目前尚未出台,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方伟迅:从行政立法的角度看,目前,我国“九龙治水”,多头管理的行政执法现状将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分离。如果将行政许可职能划分到航道部门,可充分发挥航道部门的专业技术优势,为航道建设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而行政执法职能则由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履行,这样既有利于整合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又能避免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扯皮,从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目前,一些地方正在积极探索交通综合执法的管理模式,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张柱庭:在维护国家公共财产方面,航道部门的义务是行政的,权利却是民事的,这种权利义务设置非常不匹配,应该在航道法中明确规定,在航道设施遭到破坏后,航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破坏者进行赔偿。这样赔偿的速度可以快一些,权利义务也对等。

主持人:您说的是《航道法》如何与刑法民法有效对接的问题。

张柱庭:对,现在的行业立法大多不注意与刑法、民法的对接。航道严重破坏,给国家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现在处理破坏航道的案件,都适用治安处罚法,因为对破坏航道者没有定罪标准。

张柱庭:在立法技术上,《航道法》应该规定,按破坏航道设施的严重程度,比照刑法第几条解释,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九条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

《航道法》

规则应细化

主持人:除了要与刑法民法有效对接,在航道立法的过程中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主持人:除了要与刑法民法有效对接,在航道立法的过程中还应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方伟迅:此外,《航道法》还需要规定岸线的概念和管理岸线的范围,否则许多管理工作太难做。在航道管理中,航道水域靠近陆地的部分叫岸线。由于航道水位不同,航道的走向及保护范围也不一样。一些建筑物建在航道保护范围内,突出天然岸线的建筑物可能侵占某一水位期的航道,导致航道受阻,或给船舶航行造成安全隐患。比如,岸边建筑物的五彩灯光,会使夜间航行的船舶难以识别是否是航标灯,对航行安全造成隐患;岸边过重的建筑物容易挤压航道,导致航道的变迁。

张柱庭:《航道法》需要规定岸线的概念和管理岸线的范围,否则许多管理工作太难做。交通运输线都需要一定的保护范围,如《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为8至15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的最小间距,依道路级别不同不得少于20至5米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