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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阵“山寨”只有被模仿,从未被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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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这个词本身有江湖、草根、模仿等含义,现在被套用在市场中。如果像“山寨熊猫”那样雷雷人、搞搞笑,或者数码高人自己组装个电脑、手机,仿仿名牌,不出售、不经营、自娱自乐,也没什么可非议的。可现在的“山寨”产品有些变味了,我理解现在的“山寨”现象就是仿制,把大品牌的商品拿来模仿,外观看起来没什么区别,但价格极其低廉,质量也没法保证――这不就是原来人人喊打的“假冒伪劣商品”吗?

“山寨文化”其实并不能简单地与“创新”划等号,也不能视为“低俗文化”而一棍子打死。“山寨文化”在其发展初期的确存在对于名牌主流的模仿甚至抄袭,某种程度上,这样的行为确实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因此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山寨文化”有被规范的必要。不过,“山寨文化”的创新意识也同样不容否定,假如“山寨文化”仅仅是紧跟在名牌的屁股后面进行一些简单的模仿和抄袭的话,显然不足以让其具有真正的竞争力,更不足以去取代名牌的市场。之所以“山寨文化”的粉丝团越来越大,甚至一些“山寨”自身也成了品牌,其实正说明“山寨文化”有着自己的创新精神和生命力。

从文化的发展历史来看,大众文化、民间文化、低俗文化,一直与精英文化、主流文化、高雅文化的对立而存在,谁也消灭不了谁,谁也不应该利用文化权力打压谁。这种对立实际上也不是绝对的,比如我们的国粹之一京剧,刚出现的时候就是底层人民的休闲表演,后来被供奉为国粹,反倒没了生气。

宽容一点,我们还会发现,许多看似低俗的大众文化背后,其实蕴藏着丰富的民间创造力,这种创造力有时会让人吃惊。当然,“山寨文化”产品如果涉嫌侵权抄袭,自有法律予以规范。但扛着捍卫文化的大旗去喊打喊杀,也不合适。

据我所知,莎士比亚在20余年(约1590―1612)内共写了37部戏剧(如加上与弗莱彻合写的《两位贵亲》则是38部),还写有两首长诗《维纳斯与阿多尼斯》、《鲁克丽丝受辱记》和154首十四行诗。他的戏剧多取材于历史记载、小说、民间传说和老戏等已有的题材,这个学术界已有定论。仅凭这一点,莎士比亚即使够不上“山寨”,至少也是站在巨人肩膀上往上爬的那一位了。

当今社会,是信息资源共享的时代,只有比别人做得更好,才不怕被模仿。一个优秀的企业和品牌,一定拥有属于自己的特色和文化,即使是品牌性质有相似的地方,但想要持续发展和成长,必须从企业本身做起,从公司的领导及每个员工做起,维护好自己的品牌。品牌之所以是品牌,不仅是产品的质量、服务有保证,更多的是品牌背后公司的文化是不可复制的。我们要做的是,只有被模仿,从未被超越。一旦被人超越,说明我们进步得不够快,很多地方还有待提升,这也是我们竞争力的核心理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