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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抚养”引发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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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繁忙,生活节奏加快,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日益攀升的生活成本、紧张繁忙的工作压力,外出就业的打工者,往往把年幼的孩子留给父母看管。于是乎,刚刚步入暮年的上代人,自愿或不自愿地结束了“清闲”,开始了对第三代的抚育。“含饴弄孙”、隔代抚养是一种“天伦之乐”,有时也会发生冲突,引发法律问题:

一、谁为隔代孩子的成长买单:爷爷要求支付孙子抚养费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张某多年在外打工,思想变异,去年过节回家,提出要与妻子离婚。妻子表示同意,二人达成了离婚协议。根据协议,二人离婚后,两岁女儿和女方王某共同生活,张某每月付抚养费200元。办完离婚手续后,王某带孩子去了娘家,张某继续外出打工。可张某走后一直没有按约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王某一怒之下,将孩子强行放到了孩子的爷爷奶奶家。最近张某的父亲将张、王二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一次性支付代为抚养孙儿的费用8000元。

说法:孩子爷爷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张、王无论婚姻状况如何,他们都应履行抚养婚生子女的义务。做父母的张、王健在,不应将抚养孩子的义务推给孩子的爷爷奶奶。

二、隔代的爷爷奶奶和父母谁的监护权更优先:被指定的孩子能否要回

案情:农村妇女于某的丈夫柳某脾气不好,二人结婚时盖房子、置家具欠下一些债务,日子过得比较紧,因还债二人时常争吵。又一次争吵之后,于某一气之下,抛下一岁的孩子,离家出走。出走后,柳某和“没娘”的孩子日子过得很郁闷。不久,柳某出车祸身亡。柳某死后,孩子被爷爷奶奶抱走,村委会指定其为孩子的监护人。于某知道后急忙赶回,对自己出走的轻率行为很后悔,她想要回孩子,公婆以村上已经指定给他们为由予以拒绝。

说法: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人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监护、抚养自己的子女,既是义务也是权利。“指定”未成年人由第一顺序“父母”以外的人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发生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在,丧失监护能力或其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极为不利的情形。现在未成年的母亲健在,且有能力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领回孩子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隔代关爱受阻:身居国外探视权可否委托孩子的爷爷奶奶行使

案情:因婚姻基础不好,婚后两地工作,长期分居,感情破裂,钱某和刘某离婚。二人育有一子,双方对孩子都很疼爱,离婚时因孩子在哺乳期,经法院判决归女方刘某抚养,钱某每月付抚养费800元。办完离婚手续,钱某又赴国外工作。身在海外的钱一直惦记着孩子,亲身探视不能,打电话、发短信,向刘询问孩子的情况,可因与女方彼此感情伤害太深,刘某均不理。没有办法,钱某委托自己的母亲去探视孩子,可刘某不让老人见孩子。为此钱某的母亲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她受儿子的委托行使探视权的主张。

说法:探视权,又称探望权、会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者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具有特定的人身性,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权利的主体只能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这种权利不能转让、不能委托他人行使。钱某母亲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对此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四、隔代看护:孩子的损害是否要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全部承担

案情:退休工人赵女士,丧偶后一人独居。同城居住的女儿、女婿,婚后生子,女婿父母家住外地,看孩子首选赵某,赵某满心欢喜自愿接受了这一“任务”。从嗷嗷待哺、到姗姗学步,女儿、女婿上班,孩子一直由赵某看护。最近赵女士去附近社区的小超市买食品,把4岁的外孙锁在了屋里。岂料,孩子竟从她居住的3楼窗户爬出坠地,所幸没有危及生命,可骨盆却被摔碎。女婿、女儿没有过分埋怨,赵女士却是悔恨自责不已,她主动承担了外孙全部3万多元的医疗费。

说法:老人替子女看孩子,隔代看护,履行的是一种委托责任。委托即把自己的事情托付给他人办理。子女把照看孩子的任务交给老人,这种委托不能改变孩子父母第一位的监护人责任。老人替子女看孩子,孩子受到伤害或孩子伤害了他人,责任应由孩子的父母承担。依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只有受托人有过错、无偿委托需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受托人才可以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点评: 隔代抚养是一种社会现实,是一种亲情的表达。被隔代抚养的孩子的父母应当明确自己法定的第一系列监护人的责任,应当主动地尽自己的监护、抚养义务,对隔代抚养的老人应当感恩,对其在隔代抚养中付出的心血应当予以肯定、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