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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征地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控减征地矛盾纠纷,确保各类项目顺利建设,维护社会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市征地项目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试行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对我县征地项目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估范围及责任主体
全县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征收或者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得上报建设用地审批。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镇政府(管委会)负责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建设项目涉及多个镇政府(管委会)的,由所涉及的镇政府(管委会)分别进行本辖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建设项目所在镇政府(管委会)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全程跟踪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过程并进行指导。各镇政府(管委会)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由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并作出明确的备案意见。
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备案意见,对评估决定实施的项目及时开展建设用地报批。
二、评估内容
土地征收或者农用地转用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实施土地征收或者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二)土地征收或者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如: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是否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和安置情况能否落实等。
(三)实施土地征收或者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是否会引起被征地农民、周边居民及相关权利人的严重不满。
(四)是否因实施土地征收或者农用地转用,可能引发激烈冲突、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事件。
(五)实施土地征收或者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对策和预案措施。
三、评估程序
建设项目所在镇政府(管委会)在申报土地征收或农用地转用前,应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科学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启动风险评估程序,在广泛征求社情民意、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土地征收或者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进行科学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形成专项评估报告,作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县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对评估结论作出实施决定的项目,申报用地单位应将专项评估报告、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查意见作为申报土地征收、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的必备材料,一并提交国土资源部门。
对已经评估并付诸实施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项目,所在地政府要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或新生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四、评估报告
土地征收或者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项报告的评估结论应明确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决定。对评估中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及可能的,评估结论应明确暂不办理或暂缓办理:1、绝大多数群众不赞成、不支持;2、已经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并且没有息访;3、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矛盾没有解决;4、可能引发恶性事件;5、可能引发群访、集访、大规模或者恶性事件的其他情况。
五、相关要求
(一)各镇(区)应全面建立和落实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每年年终应将该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按《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办法》执行。
(二)各镇(区)在开展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要提前介入、并联运行、提高效率,不能因为风险评估影响征地工作正常开展,确保各类项目特别是重点工程及时、顺利建设。为简化手续,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在项目立项前,与拆迁等其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时开展。
(三)各地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对发现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要同步做好排查化解工作,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成为解决群众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同时,各镇(区)对已实施项目要加强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对特别重大的社会风险和稳控情况要及时报上级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本试行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意见施行前已向国土部门申报土地征收或农用地转用,暂未上报省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