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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劳动者自己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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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是一种策略的相互依存状况,你的选择将会得到什么结果,取决于另一个或者另一群有目的的行动者的选择。人生是永不停息的博弈过程。游戏是人生的抽象。人就是在游戏中学会怎样生活、怎样与他人相处、怎样适应并利用世界上的种种规则,并在这个过程中确立自己的人格。掌握一定的职场规则,尔后“聪明博弈”,总比大家四面撞墙头破血流还不知“错在哪里”好得多,下面几个劳资纠纷故事,也许能给您一点启迪。

我的肚子,谁作主?

讲述:张玲玲女29岁办公室秘书

我在进这家公司之前最后一次面试的问题,是被老板盘问“你打算什么时候要孩子”,那时我才25岁,并不着急当妈妈,所以随口答道“肯定还有好几年,现在想好好享受二人世界。”老板脸上立刻浮现笑容,他如释重负地说:“小张啊,我们公司有个不成文的规矩,就是女员工进入公司后五年之内不能要孩子,所以,每次进新人,都必须要去医院做个小检查。”我天真地找出体检单给老板看:“您是要看这个吗?放心吧老板,我没有肝病,身体非常健康!”老板笑着摇摇手:“不是,这只是例行检查,我说的是针对女职工的尿检和妊娠反应检查。”

啊?我头脑中轰的一声巨响,虽说当时我已经结婚了,但是平白无故要去做尿检,还是让人怪难为情的。但是老板说了,我必须被医院明确证明“自己没有怀孕”,公司才肯聘请我。我去检查时,难堪得要死,当时还有个大学刚毕业的小姑娘和我一起进公司,我们站在医院的窗口等着“审判结果”时,她呜呜地哭了起来,边哭边说:“玲玲姐,我还没有男朋友呢,公司怎么这样欺负人啊?要是被我爸妈知道我来查自己有没有怀孕,他们肯定觉得我学坏了,要把我赶出去的……”我根本没有办法安慰她,她越哭越大声,我也难过得掉下泪来,伤心地想:公司的确是太欺负人了!如果不是现在就业形势这样严峻,我真想甩甩衣袖就走了。唉,思前想后,还是忍住这口气吧!

我上班第二年,有个资深的会计,本来都要升成财务部副主任了,但是因为她“不慎大肚”,而被勒令自动辞职。她在办公室里拦住老板央求他:“这几年,我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您就看在我对工作一直很认真的份上,不要逼我辞职吧。”老板不耐烦地说:“你现在进公司还不够五年,如果真把孩子生出来,我们的规矩就破了,以后谁还听我的呢?要不你把孩子打掉吧?我给你两周时间在家休息,调理好身体再来上班。”会计眼睛都气红了,她流着泪说:“亏你说得出口,让我当杀人凶手!我今年都30了,再不要这个孩子,不知又要等到哪年了!既然你这么绝情,好吧,我辞职!”我们一帮女同事听到会计的话,都噤若寒蝉,现在找一份薪水高福利好的工作不容易啊,但是又有什么是比一个女人做母亲更重要的事呢?

没想到,几年后,我也发生了和当年会计同样的问题,眼看就要30岁了,膝前还没有儿女承欢,我和丈夫都是家里的独生子女,两家父母都不断催促我们,说真的,我也觉得家里没有孩子,少了多少生气啊!但是,又担心公司以我“违纪”为名开除我。为此,我和丈夫一家人的关系搞得很僵。

我真是哭笑不得:我自己的肚子,我居然作不了主?!

正在左右为难时,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获得了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我认真研读了《劳动合同法》后,惊喜地发现,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我不用再担心“违纪”了!

最终,我和丈夫拿着《劳动合同法》成功说服了家人,将我们的育子计划,延期到了2008年。

延伸阅读:2008年1月正式实施新法后,合同期内不准怀孕生子等霸王条款都将被取消。过去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一言堂”,而今后,这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而一定要听取员工的意见,如果缺乏合理性,应该修改。什么样的规章才算是“霸王规章”,有多少职工提出异议才算是“霸王规章”,在法律条款中尚没有明确规定,应采取多数人认同的原则。此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经职代会全体职工讨论,提出修改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另外,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还应当向全体员工公示。

我是否该支付违约金?

讲述:江择东男33岁IT技术人员

8年前,我进入了这家IT企业,凭着自己出色的技术和不断的努力,我月薪已经达到8000元,属于大家所说的“白骨精”――白领骨干精英。但是,长期繁忙紧张的工作也伤害了我的身体健康,刚过33岁,我就开始掉发,单位体检也查出自己有好几项指标不合健康标准。

今年初,家里人打电话给我,告诉我远在家乡的母亲病危,癌症发现时已经到了晚期,没有什么“侥幸希望”了,家人立即通知我,让我回家去准备后事。这让我很吃惊,从妈妈的病我也反观自己的健康状况,原本以为妈妈身体一直很好,能够颐养天年的,结果她这样快就会离开我!而我这几年来的精力透支,彻底忽视了对自己身体的照顾,真想就此好好静养一段时间。而且,尽管医院已经下了病危通知,但是老人家一天不离开人世,我们做儿女的就得守在身边,这是孝道,也是弥补我少小就离家,从未好好陪伴过母亲的亏欠。想到公司的事一直很忙,如果我请长假,必然给其他同事造成负担,这样对他们也不公平,所以,我决定辞职回家。

当然,我明白自己自动辞职的话,不可能拿到公司任何经济补偿,而母亲的后事需要用钱。我忽然想起了公司还拖欠我3个月的工资呢,索性就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吧,并且要求公司对我作出经济补偿。

接到我辞职报告后,主管人事的领导找我谈了一次话,他希望我能留下为公司继续效力,但是当我陈述自己的理由后他也没有过多地为难我,同意了我辞职而且补足所拖欠的工资,却要求我向单位支付一笔违约金,领导说,我这是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约,所以要被“罚款”,我正在郁闷和迷茫中,《劳动合同法》颁布了。公司的同事建议我,到2008年1月1日那天再辞职,就不用支付违约金了。然而,我不可能等到2008年1月1日后再回到母亲的身边,人生还有比钱更重要的东西。

最终,我还是向单位交了这笔违约金。

延伸阅读: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但新法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主动辞职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若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按时为劳动者缴交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欺诈的手段、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能获得经济补偿金。此规定一来可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社保方面的法律规定;二来也可防止用人单位故意违法,逼迫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

工作7年仍不敢奢望福利

讲述:王观泰男35岁某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我看劳动法简直就是纸上谈兵,根本就没法去实现,更不要说去执行了!”工作已7年有余的王观泰向记者述说,如果按新的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打自己工作以来,单位就从未与他签订过劳动合同,更不敢指望单位的任何福利待遇。

王观泰之前几次跑去找领导商量,可单位领导却以单位经济状况不行而回绝了他。气愤的王先生搬出报刊上关于新劳动法实施的文章再次去找单位领导时,单位领导最后向他甩出一句话,“老王,如果你实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那就请你另谋高就!”

领会完这句话的意思,王观泰开始感到害怕起来。想到如今找工作的困难,意识到危险性的王先生只好向领导去赔礼道歉,这才保住了“饭碗”。

历经了一场波折后的王观泰,从希望转变到了失望。他向记者表示,新的劳动法的确写得很好,但是否各个单位都能主动依法执行,真能落到实处,那就是个难题了。谁也不敢为了维权而失掉了工作。“新劳动法愿望是好的,也的确能鼓舞人心,但真正受益的人应该是不多的!”

延伸阅读: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的意义是划时代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然而,认真透视这部好评如潮的法律,由于各种原因,它仍存在一些空子和疏漏。例如:关于经济补偿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照此规定,如果劳动者月工资未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则不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所限;可以设想,如果两名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均工作超过十二年,并均有权享受经济补偿,其中一名的工资刚好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比如多一元钱),而另一名略少(比如差一元钱),那么,前者获得的经济补偿可能比后者少很多,因为他的经济补偿被“封顶”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类似的“空子”还有不少,它容易造成人们的困惑并引发争议。由此看来,如果不把“向劳动者倾斜、向弱势者倾斜”的法治精神落到实处,有些条款尽管“看起来很美”,在现实中却会没用处,甚至还有消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