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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审查实施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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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

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均需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需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及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分级审查原则和项目隶属关系,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部分于20*年1月1日起在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建筑行业详见附件1、市政行业详见附件2。

第四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省级和市级分级审查制。

(一)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范围:

1、国家、省参与投资或融资的跨地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

2、对区域经济发展特别是对珠江三角洲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3、超限高层建筑;

4、在我市建设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除第(一)项以外的工程项目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我市建设工程的水运、交通、电力、环保等由其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山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件3);

(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以下批准文件需提供2份):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3、项目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证》、《规划建设设计要点和三线图》;

4、市规划局的规划建筑方案审批意见;

5、方案设计中标通知书;

6、经专家评审的中标方案修改意见书;

7、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份;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2份;

3、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设计说明书、图纸、概算书等)。

注:初步设计属大型工程20份、中型工程12份、特殊工程项目另定。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市政公用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分级审查的原则,属于省级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于市级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属省审查项目审查所需时间由省确定;属市审查项目审查所需时间自进入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属于特殊工程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

第九条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立项批文的总建筑面积规模、总投资规模要求;

(二)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四)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

(五)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六)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七)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八)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要求;

2、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3、设计方案是否进行了优化设计,是否有利于清洁生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4、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是否落实;

5、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是否优化。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复意见,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规划等主要内容的修改,须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修改初步设计审查的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审查的,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等手续。

第十五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该项目的行业属性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中工艺和设备的合理性、先进性。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不收取任何费用,专家的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直接向专家支付,支付标准可参照国家计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第十七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属特殊行业的可另聘请专家参加审查。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