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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伦理与现代企业伦理的关联性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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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文献法和比较分析法,考察了儒家伦理思想在现代企业伦理中的相关性及价值。认为儒家伦理的义利观、相互性原则、中庸之道等,与现代企业伦理的伦理责任、心理契约与组织承诺、现代企业家精神等在一定意义上相互融合,具有相通性。如果说,儒家伦理为现代企业伦理提供了有效的道德价值、知识图景与伦理之道,那么,现代企业伦理则为儒家伦理的现代转化提供了现实载体和价值实现空间。

关键词:儒家伦理;现代企业伦理;关联性;价值

中图分类号:B82—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12)04—0115—05

近些年来,追问、探讨企业伦理问题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其中,向传统伦理,尤其是向儒家伦理找寻现代企业伦理的思想智慧成为人们热衷考虑的一项议题,形成了一些有影响力的观点和研究成果。张岱年指出,儒家伦理中的“信”“和”“义”“廉”等道德规范具有普遍意义,是任何社会时代所必须肯定的,是今天企业伦理所必须重视的。成中英认为,经过转化的儒家伦理的诸要素,如,“载道致远”的忧患意识,追求“公利”的大众实用主义,权变意识,学习意识、以及对于管理者“知”的强调等,它们相互联系,有机结合,形成了相互依赖的有机整体和共生性。正是这种整体性或共生性,产生了东亚经济成功而持久的现代化和经济发展过程所不可缺少,的动力和集体协同创造力。强以华认为,儒家伦理的某些具体范畴和命题,既能够形成“基础意义上的市场精神(如,平等精神、竞争精神、风险精神等)”,而且凭借其内在张力,也能够培育一种“提升意义上的市场精神”(如,具有责任意识和道德自律的君子人格),而后者能够更为有效地推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杜维明更是从儒家伦理核心价值的重新阐释,儒家伦理对于东亚经济发展的内在促进作用等方面,强调儒家伦理对于现代企业伦理的借鉴意义及其转化重生的机缘。还有不少学者基于儒家经典文本,找出儒家伦理对于市场机制和公共管理的道德论说,指出它对于现代企业伦理的意义。以上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为恰当地揭示了儒家伦理对于现代企业伦理的价值作出了有益的理论铺垫。遗憾的是,这种单向度的研究理路不能说明现代企业伦理能否有效地吸纳或者在何种意义上吸纳儒家伦理智慧这样一个问题。之所以要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是因为实践中存在着这样一个潜在的事实:儒家伦理蕴涵着现代企业伦理的思想胚芽,现代企业伦理也渗透着儒家伦理的智慧,两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故而,在既有的研究基础上,从理论上深度地双向考量两者的关联性及价值,显得尤为必要。一方面,可以为我们更好地理解与分析现代企业伦理问题提供有价值的思想资源和哲学与智力视野,另一方面,又可以为儒家伦理的现代转化提供现实载体和价值的依托空间。

一、儒家伦理的“义利观”与现代企业伦理责任

要恰当评估儒家伦理义利观与现代企业伦理责任的关联性及价值,首先需考察以下两个问题:(1)儒家伦理义利观与企业的相关性;(2)儒家伦理义利观与资本主义的兼容性。

对于第一个问题。不可否认,在儒家经典著作中,孔孟对“获利行为”持否定态度,认为“利”通常和“小人”相连。“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并且“仁、义”相对于“利”具有优先性。“义以为上”,“何必日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仁者以财发身,不仁者以身发财”。

在治理国家层面,孟子进而指出,过分强调“利”会导致国家灭亡。“王日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因此,“国不以利为利,以义为利也。”

这里,仁、义确实是儒家所强调的重要美德。但是,他们在对“仁、义”与“利”作出明确区分的同时,并不认为两者存在着必然的矛盾。反过来,他们认为,只要以义取利,见利思义,就是可接受的。子贡曰:贫而无谄,富而无骄,何如?子曰:可也。未若贫而乐,富而好礼者也。不仅如此,孔子一度表扬的著名弟子子贡,成为一名成功的商人。孟子也指出“制民之产”的观点,指出发展生产,而后才能使百姓安居乐业,“民之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并且认为,由于劳动分工而获利的市场具有道德上的善。这里,孟子的观点蕴涵着“高产为善”,以及经济乃社会道德基础的含义。也就是说,即使在最早的农业经济时期,商业行为在相当狭小的规模上进行,我们也能看出经典儒家对于商业行为的态度,即,对于仁者或政府而言,获利应采取更为恰当的方式,强调对于“道”的遵从,实现“君子儒”。

可以说,儒家并不是简单地,从整体上否定或削弱企业及获利行为,而是反对单纯地追求个人物质欲望,或者不择手段地获利以及以利为唯一目的行为,更加强调“利”对于“共同体的整体善”以及人的美德的重要性。换言之,与发展人的美德目标相比较,如果获利行为意味着以牺牲美德生活为代价来获取物质财富,那么,儒家必然会反对获利和企业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儒家主张企业的获利行为应该遵从“道”,并努力实现“仁、义”等美德以使人的个性得以发展。在后来的实践中,中国儒商一直践行着“追求物质财富与道德上的实现并行不悖,甚至后者居上”这一原则。

对于第二个问题。在资本主义框架下,人们常常被看作是经济人,即使如此,人们也并非仅仅被定义为只追求经济上的价值,人们的追求还包括对于上帝或超自然的信仰,对于智力或知识的追求以及对于生命和快乐的享受。这种观念延伸到企业中,即,企业行为并非只有经济利益的考量,而是具有多重动机和道德考量,企业的经济行为只是整个企业行为的一个要素,或者说只是企业努力追求的整体善的一个附属物。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将财富描述为基于公正概念视角下的利他主义伦理行为。弗里曼主张企业应该考虑顾客、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纽因则认为,经济是与自然规律相一致的自我调整机制,社会和谐才是目标,最终为了实现整个自然界的和谐。西方经典作家对于财富或经济观的论述表明,在一定意义上,儒家伦理的义利观与资本主义具有兼容性。

毋庸置疑,在现实生活中,企业的获利行为难免会在某些条件下与伦理行为或与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目标发生冲突。比如一个公司获取利润的行为与其对整个社会的伦理责任之间就会存在着潜在的冲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获利行为与伦理行为应该被区别对待,而是应该以一种更加恰当友好的方式寻求两者的整合,毕竟,基于利润的企业行为只是人们整个幸福生活的一部分,人们不应该以牺牲其他幸福为代价来追求物质财富,儒家认为,人的道德关怀优先于狭隘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