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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回族的婚姻伦理观及其近代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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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基本精神的伊斯兰教的婚姻伦理观,是指导穆斯林婚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在伊斯兰教的日常生活和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回族婚姻伦理观受伊斯兰教的直接影响和中国儒教的间接融合,呈现丰富多彩的内容和价值。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变革,回族的婚姻伦理观也在发生着变迁,逐渐趋于成熟和理性。

关键词:回族;婚姻伦理观;近代;变革

中图分类号:C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86(2012)01-0125-04

一、回族婚姻伦理观的基本内容

婚姻是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社会制度和伦理道德规范所认可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回族的婚姻伦理观相对于我国其他民族而言有着独特的内容和价值。

众所周知,《古兰经》和“圣训”作为回族遵循的基本经典,对回族的影响力和规范力具有显而易见的作用,这些影响和规范几乎涉及回族生活的各方面,包括回族的婚姻伦理观。与此同时,回族在面对具有强大涵化功能的中国传统文化时,也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变革。因此,回族是双重文化影响下成长起来的民族,既受到伊斯兰教的直接影响,又受到儒教的间接融合。这种特殊性反映在回族的婚姻伦理方面尤其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内容和价值。具体说来,回族婚姻观的基本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提倡嫁娶的婚姻伦理观

伊斯兰教明确主张成年人和有婚嫁能力的人(主要指生理和资产条件是否具备)都应该结婚,反对禁欲主义。这一点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婚姻伦理观是一致的,都是一种“人世”的婚姻观。

《古兰经》规定,结婚是每个穆斯林的神圣“天职”,是“真主之明命”,凡穆斯林都必须履行结婚义务。“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他们,并且使你们相互,相互怜恤。”(2:220)这句话的含义是,婚姻是真主特赐给人类的一种恩典,人们应该结婚并充分享受家庭的天伦之乐。更为重要的是,伊斯兰教认为结婚应该具有四个属性:一是宗教属性,这是《古兰经》的规定,结婚是履行“天命”;二是自然属性,结婚是人的生理必然需求;三是社会属性,结婚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繁衍途径;四是道德属性,结婚有利于人类的健康发展。此外,伊斯兰学者认为,男婚女嫁既为伊斯兰教的“瓦直卜”(意为义务),又是伊斯兰教的“逊乃”(即圣行)。因此,在回族中,无生理缺陷的人一般都不会终身不婚。伊斯兰教认为,结婚是作为一个穆斯林应尽的宗教义务和社会义务,婚姻对人类而言十分重要。回族学者刘智在著作《天方典礼》中说:“婚姻为人道之端,古今圣贤,皆不能越其礼而废其事也。废此,则近异端矣。”美国著名的阿拉伯史专家在谈到穆斯林的观念时,也发现:“在伊斯兰国家,结婚几乎被普遍认为是一件积极的义务,忽视这种义务,就会招致严峻的责备。”

伊斯兰教主张男女有婚姻自择权。这种自择权的平等是回族女子地位比汉族女子要高的体现,数百年来为回族所遵循而不变。当然,在历史上,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相对的男女平等的婚姻观。《古兰经》强调婚姻应以“互相依恋”“互相”为基础,子女或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婚姻最有优先取舍的权利。“当他们与人依礼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他们的丈夫。”(2:232)也强调穆斯林妇女的婚姻自择权。回族反对强迫、包办婚姻,甚至在婚礼举行后,如果女方宣布不同意,婚姻也会解除。

伊斯兰教主张寡妇再嫁,不赞成守寡守节。中国封建社会里,妇女一旦死了丈夫,必须为其守节,认为这是一种高尚的行为。但回族基于伊斯兰教精神提倡寡妇再嫁,这其实也是一种积极的婚姻行为。

(二)嫁娶方式的婚姻伦理观

首先,以共同信仰为基础的婚姻伦理观。伊斯兰教规定实行族内婚,反对与多神教徒联姻,除非对方表示愿意改奉伊斯兰教。《古兰经》明确规定:“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他们信道。”(2:221)。所谓“以物配主”指崇拜偶像或其他神灵的信徒。但只要异教徒或不信教者皈依伊斯兰教,就可以与穆斯林婚配。这说明伊斯兰教在婚姻制度上的开明性和宽容性。对回族而言,其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可以说是与中国其他民族通婚融合的历史过程。

其次,实行男方给予女方一定聘礼的婚姻礼仪。聘礼,伊斯兰教称为“麦合尔”,即缔结婚姻的男方向女方交纳一定数量的礼物或钱币,一般依男方的财力多寡为准。这是一项古老的婚姻礼仪,是男方履行的义务,也是在不平等的婚姻制度下维护女方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礼,当作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礼让给你们,那末,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4:4)另外,《古兰经》关于聘礼的规定十分重视保护妇女的权益,从法律意义上确定了妇女的私有财产权,禁止男子收回“聘礼”。《古兰经》指出:“如果你们休一个妻室,而另娶一个妻室,即使你们已经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毫。”(4:20)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也有关于男方给予女方聘金的习俗,但这只是一种习俗,不像伊斯兰教将其当做一种必行的制度加以保护。回族婚姻中,聘金礼仪是一种核心礼仪,是每一个面临结婚年龄的穆斯林必须尽到的职责,这保障了穆斯林妇女的经济地位,这在当时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再次,在嫁娶仪式上,提倡节俭,反对铺张浪费。《固原州志》记载:“回民议婚,先请媒妁通姓氏,惟不避同姓。议妥纳茶果耳环,谛告寺神,不立庚帖。更择日送衣料,告以婚期。至期,媒妁至女家接婚,送羊麦清油等物,多不亲迎。婚之夕,先告上天,必请阿洪念回经……”与丧葬礼仪一样,回族婚姻提倡节俭,反对铺张浪费。

最后,允许多妻制度。《古兰经》允许一夫多妻制度(最多4妻)。但是允许多妻是以公平对待妻子为先决条件,而且要求男性必须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对于没有能力尽到这些责任者,只准许一夫一妻制。值得一提的是,在当时实行允许一夫多妻制的原则,其出发点也是为了解放妇女,尤其是允许女奴为妻,这符合社会潮流和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伊斯兰教传人中国后,一夫多妻制在实际生活中已不适应了,绝大多数回族限于经济原因和中国传统文化的涵化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只有那些达官贵人或经济实力雄厚者才娶妻纳妾。

(三)有关离婚的婚姻伦理观

一是允许离婚,但不赞成离婚。在“圣训”中说:“在真主允许的各种事情里,他最不喜欢的是离婚。”《古兰经》说:“如果你们厌恶他们,那末,你们应当忍受他们,因为,或许你们厌恶一件事,而真主在那件事中安置了许多福利。”(4:19)伊斯兰教认为美满和睦的家庭婚姻是社会安定、民众幸福的重要因素,如果夫妻问出现矛盾,双方要互相忍受,积极进行调解。当调解失败时,离异才可提上日程。但无论如何,离婚在回族看来,已经引起了真主的讨厌。因此,回族婚姻中离婚者的数量相对较少。

二是男女双方均有离婚自择权。《古兰经》中所规定的男女双方有离婚自择权,不仅指结婚自择权,而且还有离婚自择权。男方如提出离婚叫休妻,休妻必须是妻子“做了明显的丑事”,而且必须要有4个人作证才能休妻,否则缺乏事实根据,要受到严肃的惩罚。女方如果提出离婚叫“胡尔”,女方如不愿意跟随男方,可以

拿出自己一定的财产,向男方提出离婚要求。如果男方同意,他们之间就解除婚姻关系。在民间,回族的离婚方式除了取得法律上的离婚证明外,最重要的是根据《古兰经》中规定的离婚方式。所以说,对回族而言,离婚不但要取得当地政府法律部门的认可,还要遵循《古兰经》规定的离婚程序,这无疑降低了回族离婚的可能性。

三是实行待婚期。《古兰经》规定的待婚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待婚期的时间,一般是女子三次月经所持续的时间。规定待婚期是为了证明妻子是否怀孕,如果有孕,待婚期还得延长,以分娩为满期,从而为夫妻间重修旧好提供最后机会。在三个月之内,如果丈夫回心转意,就可以召回准备离婚的妻子。在待婚期期间,妻子有权得到丈夫的给养。这还是要求穆斯林对离婚采取谨慎态度,不能把婚姻当儿戏。

二、回族婚姻伦理观的近代变革

近代以来,回族婚姻伦理观发生了重大变革。其动力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伊斯兰阿拉伯国家婚姻伦理的演变对回族的影响;二是近代以来中国传统社会的变革以及妇女解放斗争的开展对回族婚姻观的影响。这两种因素互相交织,促使了回族婚姻伦理观的变迁。

(一)伊斯兰世界的婚姻伦理观的演变对回族婚姻观的影响

自近代以来,伊斯兰阿拉伯世界基于现实条件开始进入大规模变革时代。这种现实条件包括四个方面,即西方婚姻伦理观的影响、穆斯林改革主义思想家的倡导、穆斯林妇女在权利上的争取以及近代伊斯兰婚姻伦理法改革的影响。从总的趋势来看,近代伊斯兰婚姻伦理的演变体现在婚龄的变化、婚姻自的变化、多妻问题以及离婚问题等方面。

1.从婚龄的变化看婚姻伦理的演变。传统的婚姻伦理观认为,妇女应早婚早育。到近代,这种婚姻伦理观发生了变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以及大多数妇女已把工作和教育分别放在第一、第二位,晚婚晚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伊斯兰各国顺应这种实际情况,纷纷以立法的形式限制早婚早育,一般规定男女均满18岁才能取得法定结婚的年龄。当然各国的立法不一致,有的要求是17岁或16岁。但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晚婚晚育正逐渐地成为各国婚姻立法的共同趋向。

2.从婚姻自看婚姻伦理的演变。《古兰经》虽然倡导女子有婚姻自,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完全实行。传统的婚姻伦理观的事实是,女子实际上处于从属的不自由境况。近代以来,女子的婚姻自得到极大改善和提高,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正逐步取代以经济为基础的婚姻。在传统社会,伊斯兰妇女的婚姻自得不到保障;而到了近代,族内婚正在向族外婚转变,婚姻的选择权也在扩大。这些都反映了妇女婚姻自的提高。

3.从多妻问题看婚姻伦理的演变。近代,大部分伊斯兰国家根据本国实际情况,通过立法对多妻加以限制。在1953年叙利亚通过《私人身份法》时,首次规定已婚男子不得纳二房妻子。其他伊斯兰国家一方面提倡一夫一妻制,对一夫多妻实行经济制裁等措施;另一方面仍留有余地,法律上允许一夫多妻。在现代大部分阿拉伯国家,一夫多妻制已成为定制。

4.从离婚方面看婚姻伦理的演变。传统伊斯兰婚姻伦理观认为,夫妻在离婚权利上是不平等的,一方面妻子无权单方面提出离婚,终止不公正的婚姻关系实际上是徒有虚名;另一方面,男方享有几乎不受限制的休妻权。因此,建立平等、互助、互敬、互爱的新家庭,就必须改变传统的婚姻伦理观。近代以来,伊斯兰各国逐步改革了原有的离婚法规,使妇女的离婚权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保证。

上述有关近代以来伊斯兰世界关于婚姻伦理观的演变对回族的婚姻观影响深远。回族朝觐的“哈只”把这些演变的婚姻伦理观介绍给当地回族,在里融入这些婚姻观,使回族在改革自身的婚姻伦理观方面有了信仰的根据。

(二)中国近代以来的社会变革对回族婚姻观的影响

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回族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名成员,其社会内部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婚姻制度看,其变革也是深远的。

1.近代以来的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的观念促进了回族婚姻伦理观的变革。《古兰经》一方面主张妇女有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又坚持夫权,保证男子的优越社会地位。杨启辰在《(古兰经)哲学思想》一书中说:“在任何社会形态中,从整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规范体系来看,必然反映出其两面性来,一方面是反映人类文明在发展进步过程中,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具有肯定人类生存价值的合理的道德要求;另一方面,也又反映当时历史条件下起消极作用的旧道德观念。”《古兰经》中关于妇女地位的道德观念、道德要求,既反映了人类的进步因素,也反映了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的道德消极因素,如“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4:34)回族承袭《古兰经》中关于婚姻伦理观的规定,在历史长河中,这种婚姻伦理观实际上决定了妇女处于从属地位,在实际生活中男人和女人是不平等的。近代以来,中国普遍推行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的观念促使回族有识之士和广大妇女们的思想觉醒,她们日渐抛弃旧道德的束缚,争取自己应该拥有的自由和权利。她们要求婚姻自主,反对婚姻包办;她们要求人身自由,反对封建陋习;她们要求人性解放,反对人性压抑。一系列的变革使得回族的婚姻伦理观发生了变化,婚姻伦理观中渗入了平等和自由的进步思想。

2.近代以来的反封建专制、倡导民主的大旗,促使回族婚姻伦理观的变革。这方面主要体现在回族的家庭道德观这一层面上。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对回族的涵化是深刻的,回族婚姻伦理观也受到了汉族的影响,甚至同化。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在婚姻家庭中,普遍流行的是家长制。一家之长在宗教生活和世俗生活中占据绝对权威,而一家之长的担当者对回族妇女而言又有两个:一个是其公公,一个是其丈夫。一直以来,回族妇女从过门做了媳妇的那一刻起就处在这两种男权的控制之下,不得稍有反抗。遇到大胆的妇女反抗,则这个妇女不但要受到男方家庭的惩罚,还要受到来自本家的歧视。回族妇女在家庭中的卑微地位实际上是受到封建家长制的控制和压抑。近代以来,在反对封建制、倡导民主自由的浪潮之中,回族妇女的家庭地位发生了改变。她们不再唯公公、丈夫之命是从,拥有了自己独立的生活空间,有些妇女甚至投身于近代中国民族伟大的革命浪潮中去,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3.近代以来的“中华民族”意识促使回族的婚姻选择范围走向深入的变革之路。自清朝实行镇压回族政策以来,直至清朝灭亡,广大回族深受苦难,回族的发展由以前的开放式转入封闭式。体现在婚姻伦理观方面,几乎杜绝了与异族通婚。回族的婚姻选择范围仅限于本族之内,即使《古兰经》中倡导穆斯林男子可以和异族女子通婚的规定,也很少发生,更不用说回族女子嫁给异族男子。近代以来,“中华民族”的意识上升,各族人民互相团结,共同反抗外来压迫,在实际斗争历程中逐渐清除了相互间的隔阂,族际间的通婚有了可能。这种情况的出现,表明在近代以来,中华民族进一步融合发展,是无法阻挡的历史潮流和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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