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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中医护人员安全保障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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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安全保障的不足

(一)医疗水平认定标准层面

在我国,医疗水平作为对医务人员的诊疗等义务的判断标准,在《侵权责任法》中刚刚确立。因此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医疗水平认定的问题不仅立法上规定较为模糊,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相关案例。笔者认为,在认定医疗水平时应当考虑许多因素,例如不同地区、医疗机构的等级、医护人员的等级等因素,需要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进行“绝对化”的死规定。再者,医疗水平的认定应当由裁判人员或仲裁机构等具有中立性的组织根据有关证据进行判断,既体现了程序正义,又有利于实现结果正义。确定医疗水平的认定标准,对于改善医患关系,保障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合法利益也具有深远意义。

(二)自我保护性医疗行为层面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紧急情况中医疗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也规定了医疗机构不能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可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法律责任,这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医疗机构的自我保护行为。并且,《侵权责任法》中也缺乏对风险医疗行为的相关规定。目前,很多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出于害怕医疗风险而要自我保护的目的,而采取少作为或不作为的自我保护性医疗行为。面对无法查明病因的疑难杂症,不敢多做检查、多用药,甚至相互之间推卸责任。自我保护性医疗行为很大程度损害了全体患者的利益,患者对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可靠性产生了疑问,长此以往,不仅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会下降,自我保护性医疗行为会更加剧医患关系的恶化。

(三)干扰医疗秩序层面

《侵权责任法》的64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安全保障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该规定过于概括,缺乏相应的具体的惩罚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根据第64条的规定对患者的过激甚至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惩治措施,不利于对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安全保障。整体而言,《侵权责任法》考虑到在医患关系中患者居于弱势地位,其合法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尽量去追究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责任以此来保护患者的利益,但是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安全保障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对于缓和医患关系也有很多不利之处。

二、完善安全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医疗鉴定制度

第一,确立鉴定的标准。在认定医疗水平时,可以以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的考查内容和知识水平作为鉴定标准;《侵权责任法》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但由于种种原因,《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笔者建议医疗损害鉴定必须建立在一个统一的框架内。第二,对鉴定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督评估。在医疗损害的鉴定中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或人员予以监督。通过监督评估可以尽量减少鉴定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平与不正之风。加强对鉴定制度的监督与评估,有利于医疗鉴定制度的持久发展。

(二)对自我保护性医疗行为的监督

第一,针对医疗机构的自我保护性医疗行为,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成立相应的检查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的各项医疗检查、治疗等实行监督,并可定期向有关媒体公布各家医院的检查情况,接受人民大众的监督。第二,总结风险医疗行为的相关经验,并吸取教训。设立专项的医疗基金,鼓励医护人员积极进行医学创新,治疗 疑难病症,并将获得的知识与经验教训回馈报答社会。

(三)对干扰医疗秩序行为予以规制

对于干扰医疗秩序的暴力行为应予以规制。笔者建议将事后的非理性发泄行为作为确定补偿或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

三、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设想

(一)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必要性

目前医患纠纷愈演愈烈,并且医患双方很难通过沟通协调达成共识,这也就增加了处理医患纠纷的难度。现行的医患纠纷解决机构存在缺乏公信力、专业知识不足、时间过长、经济负担较重等缺陷。基于此,笔者提出在我国建立独立于医院的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设想。

(二)第三方调解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笔者认为,第三方调解机构应属于医患纠纷调解机构的性质,由民间组织组建,不隶属任何行政机关。其组成人员可以分为两部分,即包括常驻人员和各类专业人士,如法学专家、医学专家、律师等,这些专家可以由其相应的专业学会推荐或选拔产生。第三方调解机构主要包括以下的职责:第一,对群众的咨询提供专业的帮助。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来访给予专业的解答,使更多的社会民众了解有关医学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涉及的医学问题。第二,对要求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民和法人提供帮助。为其提供有关程序的、法律文书的写作上、医疗鉴定涉及的相关部门的联系上的规范的服务。第三,向医疗机构、法院、政府有关部门等各种社会组织与机构提供有关医疗法律问题的法律或医学建议。

(三)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工作程序与监督机制

笔者认为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工作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医患纠纷沟通阶段。当医患双方就医疗纠纷进行初步协商沟通不能解决矛盾,患者及其家属或医疗机构可以请求第三方调解机构出面解决医疗纠纷。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调解使医患双方的纠纷得到更好的解决。第二阶段,医疗事故鉴定阶段。如果通过调解仍旧不能化解医患双方矛盾时,第三方调解机构可适时向双方提出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在尊重鉴定提出方的意见的前提下,第三方调解机构可代为起草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第三阶段,提请诉讼阶段。如果医患关系中的当事人提出诉讼要求后,第三方调解机构可给予要求诉讼的一方以法律咨询,权衡诉讼的利弊。法院受理后,协助调查与权衡利弊。

作者:宋晓燕 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