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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化工和医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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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整治,强化监管;严格准入,打击非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总体目标

通过整治,摸清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数量,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数量;清理在建和拟建的化工项目,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推动安全标准化工作全面开展;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重点是氯碱、炼油、合成氨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涉及到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易中毒以及硝化、氧化、氯化、加氢等高危险工艺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化工园区(包括化工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

四、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集中排查隐患,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要按照市安监局《淄博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做好隐患治理工作。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二)严格安全许可,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深入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0号)精神,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对在建和已建成试运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批准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台账。

(三)加强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及化工园区的安全监管。要将一大批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范围之外的化工、医药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特别是对化工、医药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涉及到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易中毒以及硝化、氧化、氯化、加氢等高危险工艺的企业,要依法加强监管。督促这些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有关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对企业存在的事故隐患要跟踪督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要求的,要坚决关闭;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坚决依法取缔。加强对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明确对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坚决防止监管缺位现象。开展化工园区区域性安全评价,促进园区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统筹规划、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提升整个园区的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水平。化工园区应集中规划和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及处置设施,防止事故发生后对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督促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有计划地向化工园区搬迁。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库,规范安全监管工作。要对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管理状况和在建的化工建设项目逐一核查和登记。在全面调查和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情况台账;建立除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外的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数据库、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水环境措施台账、在建和拟建化工建设项目等相关情况档案。

五、时间安排

全区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从现在开始至明年6月底结束,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部署阶段(现在至7月15日)。

各镇、办、开发区安办及各有关企业要利用各种机会,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整治工作要求;广泛发动,使所有化工、医药生产企业明确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细化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将整治工作方案报区安监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5日至2008年3月31日)。

1、7月15日至7月31日,对辖区内的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及化工园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各有关企业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全面自查。化工园区的基本情况填写《化工园区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表)。

各镇、办、开发区安办和有关企业将上述调查表于7月31日前报区安监局危化科。

2、8月1日至10月31日,区安监局将对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及化工园区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3、1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各有关企业对自查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有关企业在组织检查同时,做好迎接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市安监局督导组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

(三)考核总结阶段(2008年4月1日至6月30日)。

1、2008年4月1日至4月20日,根据市统一安排,将采取各区县交叉进行的方式,完成对各区县和有关企业整治工作的考核和总结。同时,接受省安监局的考核。

2、2008年4月21日至6月30日,根据整治工作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门槛的条件和措施,巩固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果。

六、工作要求

开展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是做好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各镇、办、开发区安办和有关企业要把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通报情况,及时沟通。各镇、办、开发区安办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区安监局。对整治工作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区安监局,提出处理意见。

各镇、办、开发区安办要在每个阶段工作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区安监局书面报告阶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措施;整治工作任务全部完成后,要报送整治工作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