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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批准《极地水域船舶航行安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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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了长达几年的紧张商讨之后,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海安会(MSC)5月20日批准了关于北极海域航行安全的一整套全新规定。由此,IMO向努力使《极地水域船舶航行安全规则》(简称《极地规则》)具有全球约束力这一目标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据悉,《极地规则》涵盖了极地区域船舶航行的所有方面,包括船舶设计和建造,船员培训和航海,提高协调搜救行动能力。《极地规则》将被应用于船舶重量超过500总吨的所有客轮和货轮。MSC预计将于2014年秋季采用这些新规定。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预计也将在2014年秋季采用有关极地海域的环境保护规定。(佚名)

国际海事组织重新设立集装箱重量核实的规则

在新确认的海上人命安全SOLAS公约变更中,托运人将自2016年7月起必须将其集装箱重量进行核实。该措施希望减少在海上、港口和公路上的事故。IMO的海事安全委员会希望自11月起采用确认的变更条款,以帮助供应链参与者以及SOLAS公约签约政府理解怎样实行集装箱重量检验。SOLAS公约要求所有集装箱要么被称重以确认托运人描述的重量正确,要么采用第二种“计算”的方式来核实,该方式下,托运人将所有物品称重并合计重量。第二种方式被认为是业界表示不是每个托运人都有对集装箱称重的设备或经济能力的折衷方法。尽管规则是为了提高整个航运链中各阶段的安全性,但承运人仍然对规则是否足够唤起在装箱、封箱,以及托运人真正理解一些标准不被满足所带来的风险的严重性上存疑。(佚名)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

日前,交通运输部制定出台《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明确了16种追责情形,并对责任追究的方式、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为规范部属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部属单位出现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等五种情形,部属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出现主持作出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或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审批、许可等五种情形,部属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出现违规从事生产作业等六种情形,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办法》规定,部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明确提出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不得以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孙英利)

厦门试点开展对台海运快件业务

6月17日,第六届海峡论坛组委会在海峡论坛官网消息称,本届海峡论坛将继续推动落实一批促进闽台交流合作的政策措施。一系列促进闽台交流合作的政策措施叠加,不断释放其效应,使福建对台交流合作的优势、地位与潜力进一步强化。

据悉,在第二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对台小额贸易口岸名单上,5个口岸全部是福建省内的口岸。至此,大陆共有10个口岸被列入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对台小额贸易口岸。(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