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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陪审员的学历要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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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实现陪审制监督审判的功能。学历的门槛引发的另一个问题就是陪审员职业构成单一的问题,根据学者的调研人民陪审员中党政机关人员占47.7%,公务员成为人民陪审员的主力。公务员尽管以公民身份参加审判,但其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不可避免因其职业背景而从国家意志的角度考虑,陪审制所内含的权利与权力的较量成为权力一方的独角戏,陪审制监督制约的功能难以体现。当然不是说公务员不可以作陪审员而是说这一比例过高,使得民主因不具备广泛的代表性而失去了基础,从而无法与国家公权力平等对话,陪审制应当尽量吸收社会成员这应当是司法民主的基本内涵。考察两大法系国家的陪审制不难发现,对于陪审员资格各国皆无对学历的要求,在他们看来作陪审员首先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任何人不因为性别、种族、财产、文化程度等差异而平等享有成为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权利。

西方国家对于陪审员资格的要求主要是从公民身份、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语言能力和书写能力、职业豁免等方面做出的,原则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的公民都可以担任陪审员。可见对陪审员学历的要求无论是从陪审制本身应有的司法民主的价值、监督制约的功能,还是从世界各国陪审制的规定来看,都是不合时宜的,那么为何我国立法会有如此“畸形”的规定呢?笔者以为这源于平民参与审判的一个悖论。一方面陪审制将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普通民众引入司法审判当中,意图借助普通民众的自然理性,消除法官的职业偏见,监督司法活动,实现司法公正,故而要求陪审员来源广泛和非专业化,甚至有国家禁止法律专业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庭审如德国。而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纠纷冲突日益复杂,加之法律的专业化职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极为概念和抽象,即使是经过四年法学教育的专业人员尚一知半解。再者立法的精细化和专门化,需要审判人员具备类似知识产权、金融、海商等知识,这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无疑是一种苛求。这样一种悖论就导致了我国立法意图通过设立学历的门槛提高陪审员构成的素质和陪审员的办案能力,从而平衡陪审员的平民化和审判的职业化之间的矛盾,显然立法的这一目的没能达到。

既然这是陪审制无法避开的矛盾,那么陪审制运行良好的国家是如何解决这一矛盾的呢?实行陪审团审判的国家,明确划分职业法官与平民陪审员的职责,陪审团负责对事实的认定,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及对陪审团的管理,使得陪审团只做凭借其作为社会一般大众所具有的良心、常识和理性就能完成的工作,当然这与其司法制度整体是密不可分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律师制度、繁杂而系统的证据规则、精密的陪审员遴选和培训制度、严格的上诉制度,这些都是陪审团制度生存的土壤,也是陪审员即使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也足以参与案件审理的司法环境和制度基础。

陪审员既审事实又审法律。实行参审制的法国解决普通民众如何应对专业性的司法问题的方法是采用了“问题列表”制度,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精细化的分割,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使抽象模糊的成文法和诉讼程序能够为一般大众所理解和操作。由此观之,无论是实行陪审团制度还是实行参审制,要使平民陪审员能够胜任审判的工作,具备办案能力,不能通过提高对陪审员学历的要求,以牺牲司法民主,侵害公民的政治权利为代价,而应当从司法制度的细化和操作性入手,使之成为普通民众能够理解、参与并运用的制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抽象粗陋的司法制度更是难以良好的运行。将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程序进行精确的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更易于为一般社会大众所理解和操作应当是今后陪审制改革的方向。

作者:罗杜 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