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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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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侦查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能,但在侦查权的行使和监督上存在一定的矛盾。明年即将实施的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侦查活动提出了新的要求,应认清当前侦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寻找解决对策。

关键词:自侦案件 监督 问题 对策

一、目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总体现状

(一)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

1、内部职能部门的监督制约。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提出了自侦案件由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机构承办、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就举报中心、控申、纪检监察、审查逮捕、审查等相关部门对侦查部门的监督内容作了概要性规定。

2、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对自侦案件在线索受理、立案、侦查终结等方面备案、批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如,省级以下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省级以下检察院对自侦案件需要逮捕的,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省级以下检察院对自侦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检察机关外部监督

1、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制约。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就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拟作撤案、不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发生的“五种情形”进行监督,提出监督意见。

2、律师的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2月4日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就保障律师在执业权利方面作出了规定,如第6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等。新刑诉法也就律师在自侦案件监督上作出了新的规定。

3、审判机关的监督制约。审判机关的制约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对职务侦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予以排除,或者对其他非法证据要求补强,或者宣告无罪,以督促侦查人员严格执法,文明办案。

4、其他主体的监督制约。主要表现在人大、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监督。

二、当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

实践中,检察机关自侦活动的监督主要是内部监督,即由本院侦监、公诉、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在监督内容上,也主要是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等一些实体问题,而对一般诸如各种强制措施适用是否得当、法律手续是否完备、传唤、拘留是否超期,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程序问题很少进行严格监督。

(二)重事后监督,轻同步监督。

对自侦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督,各项监督措施多是事后监督,如开展执法检查、填写“一案三卡”、调查核实对案件承办人的举报,追究错案责任,查处严重违法违纪等,而相对轻视同步监督,导致如果在侦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纪、等现象,难以及时发现和制止,甚至追究办案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

(三)重配合,轻监督。

在同一检察院内部,自侦部门作为检察院主要业务部门,其他部门与自侦部门往往只注重配合,而轻视对侦查活动中的实质性监督。当侦查部门个别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出现违纪、甚至违法办案时,监督与被监督人员本身又是同事关系,甚至曾经是领导关系,就容易出现碍于情面或存在其他顾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造成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等局面。

三、完善自侦活动监督的对策

(一)加强侦查活动的内部监督

1、加强纪检监察的监督制约。改变纪检监察目前的事后监督方式,把监督“作用力”提前,使监督“着力点”渗透到办案的每个环节当中去,从办案源头抓起,进行跟踪。对案件重特大、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对初查、审讯、取证、扣押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对特别重要环节亲临办案现场进行监督。

2、加强办案质量评查的监督制约。充分发挥案管办的办案质量评查功能,对自侦办案着重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风险评估、文书使用和制作、涉案款物处理等方面进行有力监督。以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为基础,结合“一案三卡”、“四档合一”、执法考评等机制,为干警的执法情况建立更加系统的执法档案,对干警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纠正,以进一步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

3、加强对赃款赃物管理的监督制约。目前,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等环节存在诸多不完善地方。笔者认为,对涉案款物的监督,应建立统一的审查管理模式,并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自侦、侦监、公诉、案管办、纪检监察、计财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强化对涉案款物管理的监督制约。

(二)加强侦查活动的外部监督

1、加强人大的监督力度。在目前的总体监督框架下,应创新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模式,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外部监督,利用人大听取、审议、执法检查、执法评议等监督模式,着重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监督,以促进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力度。一是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通过对检察官的任免、考核、考查进行监督,对检察官具体的工作实绩和工作作风的仔细考核和考查,来监督其司法行为的廉洁性。二是加强司法评议的监督。通过对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总结、工作情况、查处重大案件等的评议进行监督。三是加强司法活动的监督。对自侦案件的侦查活动的监督,并不是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具体过程的监督,而是对其结果或效果的监督。

3、加大律师的监督力度。严格按照按照新刑诉法规定,加大律师监督力度。如辩护人、诉讼人可以要求回避以及回避复议的权利,将律师在侦查期间的地位确定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可以收集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责任能力、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三类证据。

参考文献:

[1]向芙蓉.论自侦案件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J].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9期

[2]许建丽.自侦案件侦查监督体系之完善[J].法学杂志,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