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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个疑问》的新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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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徐祥民教授在《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个疑问》一文中对 “公民环境权论”提出了其对于权利控制权利与以权力控制权利的有效性、环境权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等多方面的疑问。但是,笔者对于他的疑问也产生了几点新的疑问。

Abstract:Professor Xu Xiangmin in "Right “Citizen Environment Power Theory” Several Questions" in an article right “the citizen environment power theory” proposed it regarding the right control right and by the authority control right validity, the environment power right and the voluntary not symmetry and so on various question. But the author has also had several points new questions regarding his question.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 国家环境权 权利 权力

key word: Citizen environment power country environment power right authority

作者简介:余吉超,(1987.9-),女,湖北宜昌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10级研究生。

在《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个疑问》一文的第一部分即“公民环境权论的几个矛盾”中,首要被指的矛盾是公民环境权与国家环境权并驾齐驱,笔者认为在这里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公民环境权与国家环境权一个是权利一个是权力,国家作为一种政治实体,当然不需要和自然人一样生存繁衍,因而对它赋予的环境权,肯定不是一种与私人利益直接关联的“权利”,而是国家机关的公权力。之所以会设置这种权力是为了保证公民环境权利的更好实现。

第二部分中,徐教授通过以《人类环境宣言》为例,对于“人类”一词进行了看起来确实很细致地分析,得出“环境是整体的地球环境,人类是集合概念的人类”“《宣言》设定的环境权应当是作为集合的人类对于整体的环境的权利”。作者说“人类是由人组成的,人类的权利可以分解为人的权利。按照这种逻辑,人人的权利之和就是人类的权利”,这句话显然也是不对的。在《质疑公民环境权》一文中有“整体的环境利益大于要素性的环境利益相加之和,对于环境要素的权利之和不等于环境权利”的表述。这很显然与其自己的论述是自相矛盾的。

第三部分,以权利控制权利与以权力控制权利,作者显然对这种权利控制的有效性存在疑问。环境权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环境危机让我们开始反思。为了更有效的应对环境危机,环境权理论下对权利的这种限制无论是以权利来控制还是以权力来控制,都是必要的而且有效的。此外,环境侵害与一般的侵害相比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是由合法合理正常的经济行为引起的。提出环境权理论,想通过设定一种新的权利,就是这里的关乎人们生存发展的与环境密切相关的新型权利来实现对以往传统的权利加以限制,力图实现一种新的法益。作者说环境权的设定不能实现这种目的而应该通过权力来限制,我以为我们需要的是出现一种新的权利对传统权利的限制,而不是纠结于这种新权利到底是“公”还是“私”。只要是对另一种权利加以限制,无论它是公权还是私权都是能起到作用的。作者还说“这虽然是说的是过去却也反映了规律:人们更关注的是经济的增长,而不是环境的保护”笔者认为这句话也存在问题。人们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可能对经济增长的关注是远远大于环境保护。这是有前提的,也就是因为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首要的任务是要解决经济问题,当我们都不能保证国民的温饱的时候却要他们来搞环保,这显然不现实也不合逻辑。况且按照作者说的即使是欧美以及日本等这样的发达国家不关注环境保护也只是“过去”,是在某一个在特定的时期,事实是他们都已经在经济取得一定的成效之后把关注的重点转移到了对环境的保护上。“环境权论者却要用‘环境资源使用权’来治理环境,保护环境,其难达目的是注定了的。”笔者认为这句话是不对的。环境权论者说环境权的内容包括环境资源使用权,而且提出环境权理论也是为了减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但并非等于是要用环境资源的使用权来治理环境。

第四部分,作者认为环境权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以及这种不对称性决定了环境权不能通过诉讼或救济活动来实现。笔者有以下疑虑:

首先,行政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显然不是对称的。但不是行政纠纷就不能通过诉讼来解决了呢?也不是。其次,能不能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关键前提是要先提讼,在这里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因为我们已经有了相关的司法实践。即便退一步说不能通过诉讼解决,笔者不禁要问:真的是因为权利义务的不对称么?我想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此外作者还说“义务者可以忠实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无法通过自己的义务的履行保证环境权所要求的环境的实现”,我要问,只靠每一个具体的单一义务者的努力的确无法保证,但是把这个单一义务者放大成所有义务者的努力呢?借用作者的思路,如果我们把这里的单个的“人”是整个“人类”了呢?作者在文中曾一直将公民环境权论述为人类环境权,认为要将人类作为一个集合概念使用,坚持环境权的整体性,人类这个整体既是环境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那么义务者到底是整体还是个体?是整体的话还不能保证么?如果是个体的话岂不自相矛盾?

还有,作者说在范围、强度、时间向度上以及整体与要素对比都不对称。环境权要求的适宜人类的环境是整体性的,环境污染也是全球性的问题。但是把全球的环境很机械的看成完全不可分割,我们又如何实现对环境的量化保护。谁又可以对全球的环境负责呢?最终还是要具体量化到每个国家。

最后,环境权论者也没有强调权利一提出就希望立即实现,因为他们深知破坏和污染环境很容易,但是想要恢复和保护好环境却很难,他们提出环境权理论更多的是为了能有利于环境的保护,能够限制对环境的滥用,降低其恶化的规模和速度,最终有机会让环境权所要求的环境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