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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理性 ―― 制度建设的理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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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制度经济学虽然修正着经济人假设,但并未改变制度建设中的困难。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的引入,会丰富和改善制度建设理性基础假设。

[关键词] 经济人假设 新制度经济学 交往理性

基金项目:本课题系安康学院高层次人专项科研项目,项目编号:AYQDRW200601.

经济人假设是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之一,在它借助于理性主义运动,在主流经济学中节节推进并向其他领域不断渗透的时候,它过于理想化的内容与现实世界的差异也日益显露出来,从而受到来自多方面的理论挑战。其中,新制度经济学从理性的制度制约方面修正着传统的经济人假设的努力值得格外重视。

新制度经济学对经济人假设的修正

在传统的经济人假设中除了有完全自利、完全理性、完全信息的规定之外,还暗含着交易成本为零和清晰的产权界定的前提假定。经济人置身于一个交易成本为零的理想世界,人们在市场中交易过程被过滤为单纯的价格机制的操作,制度仅仅是经济人进行选择时的外生常量。然而现实交易中存在着成本,科斯主要从交易成本为正这一角度入手,来阐明制度对于经济活动的重要作用,从而开创了新制度经济学派。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并且有时大到令交易无法进行的地步,所以科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一种权利的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1]为了保证交易过程的顺利进行,需要产权、合同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以降低交易费用。因此,由法律这种正式制度确定的有利的权利调整,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此后,威廉姆森细化了科斯提出的“交易成本”概念,使交易成本成为一种可以进行科学分析的有力工具,并继而构建了“交易成本经济学”。威廉姆森用“契约人”替代了经济人,所谓“契约人”,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是指在有限理性的前提下,为减小不确定性世界中机会主义的风险,保障与实施契约的履行,而最小化交易成本的行为人。威廉姆森在《经济组织的逻辑》一文中指出:“交易成本经济学采用了两个重要的行为假定。第一是认识上的假定:假定人的动因是意欲合理的,但只是有限地做到(西蒙,1961),该条件通常被称为有限理性。”“第二个行为假定是:人的动因天生是机会主义,这是人们为实现目标而寻求自我利益的一个深层次条件。”[2]由于人认识上的有限理性和行为上的机会主义,从而形成交易费用,并增加交易成本。

那如何既使经济组织要在“有限理性基础上达到最经济”又能“保障在争议中的交易免受机会主义之害”,威廉姆森针对有限理性提出“所有复杂的合约都是不完全的”、“作为对付合约不完善的手段”、“支持适应性、连续性决策模式将促进交换”,针对机会主义,威廉姆森提出,“得不到可靠承诺支持的许诺使当事人面临危险,而实施市场和非市场的保障有助于交易。”[3]威廉姆森的逻辑解析框架粗略地可表述为:将所有的“经济人”之间的关系归结为交易关系,并将交易关系归结为契约(合同)关系,以契约关系作为分析框架的逻辑起点。威廉姆森认为,由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存在,导致了交易活动的复杂性和交易费用的增加。也正因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严重的合约问题才会产生,从而使治理结构的选择成为必要。威廉姆森认为“资本主义的各种经济制度的主要目标和作用都在于是节省交易费用成本”。[4]如何设计出交易费用最低的企业治理结构是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内容。

由此可见,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式与传统经济学相比,有以下变化:1.契约人的提出丰富和修正了经济人假设,使经济人具有了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特点。2.契约分析把交易作为最小研究单位,看到交易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关系分析取代了个体分析。3.为了应对有限理性和限制机会主义行为,人们的权利需要一定的制度加以保障和维护,因此经济人的现实行为不仅仅是个人偏好的一种呈现和最大化,更重要的是要受到制度的制约。而明晰的制度则是降低交易费用,减少制度运行磨擦的基础。问题在于,新制度经济学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首先,在经济人基本假定上,新制度学派的确比新古典学派更接近现实,或者可以说前进了一大步。但是,他们所说的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经济人,仍然不是现实社会中的真正的人,他们所标榜的“从人的实际出发来研究人”与现实仍然有相当大的距离。其次,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命题上也是存在悖论的:一方面,制度确实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制度又是一个成本高昂的经济变量,难以预料的制度成本甚至很可能抵消制度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问题在于制度是有成本的,并且是一个成本很高的经济变量。由此向前引申一步,如何构建一个降低建立制度交易成本的途径是制度经济学进一步的思考方向。

交往理性引入制度建设

作为规范经济学的一部分,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也是建立在对人的理假设基础之上的,它的内在逻辑是经济人假设――订立契约――制度建设的理论范式。在这个理论范式中,与传统经济学一脉相承的是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个体主义方法论的主要特点是强调个体的实在性、优先性和基础性,并以个体的固有规定为基点合逻辑地推断群体行为。在研究线路上遵循从个体推断整体的方法并无原则不妥,问题在于,当赋予个体以先验的“固有规定”,并以这些规定为逻辑前提而推断整体行为的时候,如果忽视了个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这种相互作用对个体“固有规定”的约束和调节,就难免不出现理论上的失之偏颇,以致减少其解释和预言能力。新制度经济学径直从交易成本出发探讨各种交易方式与制度的供给、需求、成本之间的关系,它实际上已把个体间的相互作用看成解读经济大厦奥妙的钥匙。关键在于,对个体间的相互作用需要作进一步解读。新制度经济学以交易作为基本分析单位,认为个体必须与他人相互联系才有意义,但在这里的他人对我来讲虽然重要,但并非是与我相同的、有着自身需要的与自我形成互动的平等的主体,充其量不过是实现自我目的的工具。这种思想背后是近代以来主―客模式的主体哲学认识论在经济学中的反映,这种理论从单个主体的视角出发,把人们置于一种相互算计和博弈的关系中,使人们之间的关系受到目的理性的支配,相互客观化和工具化,彼此作为牟利的手段和征服的对象,斩断了人际互惠沟通的桥梁和人际良性互动的纽带。因此哈贝马斯把这种行为模式称为目的(策略)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通常被认为具有功利主义色彩;于是,有人认为行为者选择和计算的手段和目的,其着眼点在于功利主义或对功利主义的期待最大化。这种行为模式奠定了经济学、社会学以及社会心理学的决定论和博弈论的基础。”[5]新制度经济学以这种行为模式为基础所设计出来的制度只能是一种使坏人所能造成的破坏最小化的制度。

哈贝马斯基于对主体哲学的批判而提出的以主体间性为基础的交往理性理论可以视作是对新制度经济学改进的有效途径。哈贝马斯在借鉴和阐发语用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主体间性的角度提出了交往行为理论,并开始用这种新的范式来思考现代社会的道德、伦理、政治和法律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哈贝马斯认为,从语用学的角度,言语行为可以分为两类,即内在于以言行事的正常言语行为和内在于以言取效的扭曲言语行为。与此同时,从人的行为动机上,人的行为也可以分为两类,即以理解为旨向的交往行为和以成功为旨向的目的行为,它们都属于理的范畴。交往行为属于以言行事的言语行为,而目的行为属于以言取效的言语行为。从理性的角度,前者属于交往理性,后者属于目的理性;前者从主体互动的视角出发,以获得理解为旨向,后者从单个主体的视角出发,以追求成功为旨向;前者侧重协作、商谈、沟通和讲理,后者强调竞争、博弈、算计和谋略。很明显,新制度经济学建立在目的理性这一理性基础假设之上,如果以目的理性出发,交换中的个人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就可能夸大物品的功用和质量,隐瞒个人劳动时间和真实需要,促使对手形成或接受符合自身利益的结果。当然如果从个体理性出发,这样的交换是可以达成的,因为交换者眼中看到的只是自己的目的,他人只是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交换是双方的行为,如果彼此都抱着同样的想法,交换何以发生?即使在一次偶然的交换中,欺骗对方完成交换,但这样的行为是否具备稳定持续性?如果从最大化假设出发,经济人将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只要能够利己,就不惜损人,只要有可能,他就会呈现出机会主义行为。在目的理性范式下,人采取自利的、目的理性的视角来缔约,由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每一次缔约将会付出巨大的事前决策成本和事后监督成本,这无疑会加大交易成本甚至使交换都无法形成,更谈何追求个人利益会自动促进公共利益。但是又如何解释现实经济活动的有序展开?以交往理性的角度来看,权利涉及的是人际关系,单个主体无需享有权利,因而只有从主体之间互动的角度才能够理解权利的真谛。而交往理性认为权利应是平等自由的主体互相承认和授予的,是人们合作、人际沟通和主体协商互动的产物,它要求个人必须放弃自我中心的立场,采取合作的立场,互相承认彼此之间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权利。在交往过程中我与他人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共存关系,交往参与者遵循交往行为中言语行为的基本规范“真实性”、“真诚性”、“正确性”,那么在交易行为中所有者对自己的产品质量介绍应该是客观的,劳动时间的说明应该是真实的,自我的需要是真诚的。从而互为主体的交换者就交换品的功能、属性通过语言了解和沟通,最终就价格达成共识,即签定一份自愿的契约,完成产权的移交。“契约是项协议,即两个愿意交换产权的主体所达成的合意。”[6]产品的交易过程其实是买卖双方通过言语行为就产品达成的理解和共识的交往过程。在交往理性的范式下,交换双方都不再视对方为完成自己目的的手段,而是视对方为与我有着同样需求的另一个主体,彼此尊重,互惠合作。在现实的交易中,具有交往理性的人们在交往中积累了一系列维系交往相关的非正式制度(伦理规范、商业习俗、良好礼貌等),并在此基础上创立一系列产权制度、货币制度、信用制度等正式制度。制度限制了他人的自利行为也同时限制了自身的自利行为,保证了交易的正常进行,增进了他人行为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经济生活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牵引着走向正轨。

结 论

当今社会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依赖和重视制度的阶段,只有以交往理性作为制度建设的理性基础,通过主体间的互动和沟通,建构起来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基本制度。这样的制度不再具有异己的客观性,它们形成于人际交往过程,是每个人自我立法的产物。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既是制度的接受者,同时又是制度的创制者,只有这样的制度才真正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因此交往理性无疑应成为制度建设的理性基础。

参考文献:

[1]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1994:20.

[2][3]威廉姆森.企业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119,120-121.

[4]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29.

[5]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3.

[6]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23.作者单位:安康学院 陕西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