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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动迁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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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维权岗

动迁是一件喜事,可是因为分割动迁款等问题,往往会引发家庭成员间的矛盾。老年人要了解一些法律常识,确保自己的房产权益不受损害。

【案例1】

前儿媳该不该得到动迁款?

2006年11月14日,杨女士和李先生结婚。同年11月23日,杨女士将其户口迁到杨树浦路某弄的一套房屋内,该房是其公公李老先生于1997年买下的售后公房。小夫妻结婚后,两人的户口就在此房中,但是并未实际居住。

2007年11月,该房屋被列入动迁范围,李老先生夫妇以及其儿子作为安置对象,于2008年1月19日共获得动迁款人民币83万余元。因为早在2007年1月6日,杨女士和李先生因为婚姻生活不愉快,经法院调解离婚。按离婚调解协议约定,杨女士应从现住房屋内迁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2008年3月7日,杨女士将李老先生告上法庭,认为李老先生一家隐瞒动迁事宜,而自己的户口在动迁房屋内,遂要求分割动迁安置费19万余元。杨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尽管杨女士户口在房屋内,却不具备拆迁同住人资格,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杨女士的户籍虽然在被拆迁房屋内,但在离婚调解时,她已同意从该房屋迁出。同时根据房屋来源,杨女士不具备该房屋的同住人资格。故杨女士要求分割动迁款的诉请得不到法院判决的支持。

【律师提醒】

对于户口问题,老年人应该引起重视,不要轻易让别人的户口迁入自己的住房。同时,公房拆迁中的安置人是根据同住人来界定的,有户口不一定就是该户的同住人。

法条链接:

在拆迁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但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

【案例2】

王阿婆的两次维权

坐在原告席上的是百岁老人王阿婆,与之对簿公堂的是儿媳和孙女。王阿婆和丈夫生育了一个儿子,还领养了一个女儿。

以前,王阿婆和儿子一家居住在杨浦区军工路上的老房子中。2007年1月,军工路房子动迁,老人和儿子一家分到了动迁补偿款。不料,儿子私自动用这笔钱在江浦路上买了套新房子,房产证上登记了儿子一家三口的名字,并且将老人送进养老院后不管不问。老人在万般无奈下上法庭,要求分得动迁补偿款。

2007年2月,经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王阿婆在江浦路的房屋中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

然而,不幸的是,儿子和养女因一场车祸不幸双双罹难。

老人因为儿媳排挤自己,新房子实在住不下去,只能住回养老院。

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王阿婆再次,要求对江浦路的房屋进行析产,并继承儿子的遗产,同时,将房屋中自己的产权部分要求以价款形式分割出来。

【专家评析】

王阿婆作为动迁房屋中的同住人,理应作为动迁的安置对象,得到动迁补偿款。其子私自动用动迁款购买房屋,侵犯了老人的合法权益。王阿婆对动迁安置的房子享有25%的所有权,所以她有权居住在这套房屋中。同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老人有权继承其儿子的遗产。

【律师提醒】

在拆迁过程中,子女要求货币补偿,从而将货币补偿款用于购买新住房时,老年人可以要求自己在新购房屋中占有产权并享有居住权,或者自己拿着应得的动迁款,另行购房。

本案中,儿子不幸去世,王阿婆有权利继承儿子遗产的三分之一份额。

法条链接: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被拆迁人、承租人有以下几个权利:

1.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

2.有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

3.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向区、县房地局申请裁决,不服裁决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老年人还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