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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体系演进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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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谈及地方税有两个口径:一是大口径的地方税,指不管收入是全部还是部分归属地方政府的税种均为地方税;二是小口径的地方税,仅指收入完全归属地方政府的税种。两者的区别是前者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共享税,后者则不包括。在本文中,地方税体系包括共享税。

若按大口径界定,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由14个税种组成,其中11个是地方税种,营业税是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共享税,增值税分享比例为75:25,两个所得税分享比例为60:40。由于共享税规模比较大,分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分成制。

目前我国地方税体系有三大特点。第一,地方税体系的税基主要是流动性税基。第二,除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外,其他税种的纳税主体均以企业为主。第三,地方税体系庞杂,共14个税种,占当前实际征收税种的78%。

箭在弦上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税体系在更加规范地取得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成效显著,但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影响,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有些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

第一,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地方税体系中的一些重要税种主要在生产环节课征,因此工业产能扩张不仅能推动GDP增长还能大幅增加税收收入,这就促使地方政府不顾资源环境代价,也不管产能是否过剩而极力追求工业企业规模扩张。

第二,不利于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其收入的一半来自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业,房地产投资扩张和房价上涨带动地方税收收入增长,这无疑鼓励了地方政府推动房地产业投资和价格上涨。

第三,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地方税体系中的多数税种的纳税人主要是企业而非个人,地方政府为保持GDP和税收收入增长,愿意为辖区企业而非居民提供服务和保护。

第四,不利于财政秩序规范。地方税种筹集的税收收入规模较小,不能充分满足地方政府财力需要,迫使地方政府寻找替代财源,引发非税收入、土地财政、地方债等膨胀问题。

这些问题从分税制改革之初就已经存在,只是自2013年全面推动的“营改增”扩围,使得已有问题的严重性和新出现矛盾的突出性到了必须即刻改革的地步:如果维持现有财力分配现状,那么增值税无异于变相按行业分配税收,易引发严重的纵向税收竞争;如果将扩围后增值税仍作为共享税,那么在不改变增值税分成比例情况下,无疑会加剧地方政府财力窘境;如果提高地方政府增值税分成比例,增值税对地方政府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放大,促使地方政府更加依赖作为增值税重要税基的工业规模扩张,从而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因此,对地方税体系进行根本性改革已是箭在弦上。

厘清关系

地方税体系建设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地方税收收入应达到多大规模?这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应坚持的原则是:能够由市场提供的物品一定要市场提供;需要政府和市场联合提供的要扩大市场的力量;公共物品的提供要吸引市场的参与。市场约束与政府支出规模存在正相关关系,就像捆住了左手只好强化右手的作用一样。市场约束强一分,政府支出规模增一分,放松市场约束不但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育,也有利于减轻政府支出规模膨胀的压力。

第二,政府间事权分配关系。政府间事权分配调整的整体思路应是按照财政分权原则上移部分事权,即政府事权范围与公共物品的受益范围要匹配,按此原则,可以考虑将司法、高等教育、环境综合治理、养老保障、部分建设性支出等事权上移,这样既大大减轻了地方政府财政压力,也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更好地配置公共资源。

第三,税收与非税的关系。转型期地方政府承担较多的职能,民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均需要大量的财政支出,如果所有财政支出均需要税收来解决,那么再多的税收也难以满足。应认识到,地方税收应主要用来维持公共部门正常运转,即满足地方政府经常性支出的需要;对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特别是具有未来收益的基本建设如地铁、自来水厂等市政工程,应主要通过发行地方债或市政债的途径来解决。这其中蕴含的道理是本期享用的公共物品,应在本期由纳税人付出代价,因此需要税收来融资;未来时期享用的公共物品,应在未来由纳税人付出代价,因此需要债务来融资,未来纳税人通过纳税偿还债务。收费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可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补充。当前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大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地方债发行受到严格限制,大量市政工程支出需要当期财政收入来解决。

如果这三个关系理顺不好,那么无论地方税体系怎样建设,都难以满足地方政府支出需要。同时,完善地方税体系应坚持三个原则。

首先,基本满足地方政府经常性支出的财力需要。世界上不少国家通过大规模转移支付来解决中央与地方政府财力分配问题,不过,转移支付在中国的定位应是拾遗补缺的作用。在减少对转移支付资金依赖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需要拥有的税收应基本满足地方政府经常性支出需要。对具有未来收益的资本性支出(如地铁),应适度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来筹资;社区公共物品(如社区管理)的提供可适度通过收费来筹资;对如环境综合治理这样跨区域的公共项目,可采取上级转移支付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相结合的办法来筹资。

其次,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地方税体系的建设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密切相关,如果地方税体系设置不科学,影响的不仅是财政收入那样简单,还会在很大程度、很大范围上影响到地方政府的行为。在财政包干制时期的产品税,分税制时期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其对地方政府的影响无不证明了这一点。其他小税种如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尽管收入规模小,也对地方经济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地方税体系的设置应尽量促使它对经济增长方式产生良性影响。

再次,避免税收秩序混乱。各地区政府采用“引税”“买税”等措施很常见。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应尽量做到抑制负面的税收竞争,而鼓励良性的税收竞争。

突破财政分权理论

财政分权理论认为,地方政府应主要根据受益性原则征税,即从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中受益多少来征税,代表性税种为房产税,因为地方提供的公共服务越好,房价越高,地方政府征税越多,这样会激励地方政府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目前,从世界范围看,的确很少有国家将流动性税基作为地方税的税基,不少国家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设为房产税。

但是,从我国现实看,我国尚未对居民房产全面开征房产税,地方政府不具备以受益性税种为主要筹资手段的条件。即使针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在中国现在经济社会运行背景下,新房产税的设计一定是低税率和较大免征范围的结合,在相当长时间内不能充当主体税种。这需要我们结合中国实际,在地方税建设理论上有所突破。

首先,突破商品税不能作为地方税的理论。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财政体制运行实践看,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收入归为地方政府,易促进地方政府追求生产数量扩张,对宏观经济稳定和增长方式转变都不利。不过,通过改进商品税制设计,商品税仍可成为地方税。具体来说,将商品税制的课征对象――商品和服务,分别划分为生产环节商品和消费环节商品、生产和消费,并将对消费环节商品和消费课征的商品税作为地方税。一般来说,针对消费环节商品和消费征税通常采用消费地原则,纳税人一般是辖区居民,不会产生税负输出、阻碍市场流通等问题。

其次,突破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地方税的理论。理论上认为,个人所得税具有实现收入再分配和宏观经济稳定的功能,因而一般作为中央税。但是从我国现实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非常微弱,据测算,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仅是使得基尼系数下降0.0076。个人所得税具有宏观经济稳定功能的原因在于,理论上认为增(减)个人所得税可直接减(增)个人可支配收入,继而减(增)居民消费需求,最终起到熨平经济波动的作用。可是,增减个人所得税的效力大小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个人所得税是否为主体税种,二是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可支配收入影响的大小。然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比重相当低,2011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6.7%,只相当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5。同时,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还不是普及性税种,特别是提高了免征额后,对绝大多数人的可支配收入没有多大影响。

总而言之,如果受传统理论的束缚,那么无论怎么设置地方税体系,均难以在不进行大规模转移支付的前提下,找到一个能够基本满足地方政府财力需要的主体税种。如果突破上述传统财政分权理论的束缚,消费环节商品(包括服务)和个人收入便可以作为地方税税基,那么地方税体系建设就有了更开阔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