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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将享受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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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1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在全国正式实施,与此前执行的1996年原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新《条例》有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新《条例》从法律上确立了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制度,其效益是“双赢”的。一方面,它为所有劳动者撑起了一把“法律伞”,使他们在遇到工伤时能够迅速而方便地获得赔偿,无需再卷入既耗时又费力的仲裁或诉讼中去;另一方面,对于所有的“老板”来说,只要履行了工伤保险义务,即便遇上突如其来且费用不菲的工伤赔偿,也不会因此而打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是新《条例》将“职工”的内涵扩大为所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新《条例》第一次将乡镇企业和个体户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而且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的用工形式如何,不管劳动者的用工期限长短,也不管劳动者的身份是什么,只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能享受工伤待遇。

三是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这是一个明显的突破。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以前这类工伤认定还牵涉到交通责任的认定、交通工具的使用等问题,十分复杂。新的《条例》使这个问题变得非常简单:只要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害,都可以认定是工伤,并明确了不管职工自己是否有责任。

此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职业病的;因公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等,都视同为工伤。

四是工伤争议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过去一旦出现工伤争议,劳动者及其家属要么自认倒霉,要么就无休止地奔波在申诉之路上,久拖不决的结果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而新《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又不认为是工伤的,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对于维护在工伤纠纷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利的。

五是为保证工伤受害人劳动能力鉴定的公正性,当劳动能力鉴定监督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这一规定不仅提高了透明度和权威性,而且防止了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

六是伤残认定的时间由过去的15天变成了30天,同时还规定由用人单位而不是职工本人提出认定申请。《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