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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项目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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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外资项目跟踪审计中发现,外资利用项目在运行中存在着诸多资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问题。随着外资利用项目规模的增大以及贷款宽限期的陆续结束,还贷高峰期的到来,一些问题已逐渐凸显出来,使得外资项目管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

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制约项目的全面完成。

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低、项目运行资金缺口大,一直是外资项目运行中的难点问题,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项目的如约完成。目前,各地实施的外资项目中,地方配套资金主要由三种形式,分别是地方财政财力安排、项目实施单位筹资和劳务折资。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地方财力有限,经济落后,大部分项目约定的配套资金,地方财政和项目实施单位均无力承担,只有实施单位以劳务折资形式的配套能勉强完成。再加上项目实际执行时价格与签约时的动态变化较大,就给项目实施单位造成了新的遗留问题,同时还影响政府利用外资的信誉。此类问题在贫困县区尤其突出,资金配套问题一直困扰着地方政府及实施单位,有些项目因资金不足已严重影响到项目的后续工作。

㈡提款回补不及时,直接影响了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

审计中发现,有些项目存在报账资金回补不及时和财政及主管部门不按规定时间及时拨付回补资金的问题。究其原因,大都以政府财力较弱,资金周转困难等为由,加之有些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履行协议意识淡薄,屡屡存在滞留项目资金的问题。资金的滞留直接影响了项目建设的进度,使本来就很紧张的项目资金捉衿见肘。

㈢资金管理不完善,风险意识欠缺。

外资项目在操作过程中如何加强项目管理是十分重要的。但从近几年的跟踪审计来看,一些项目存在着重借款签约、轻项目管理,重事前准备、轻事后管理等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有些项目实施单位还存在资金管理不规范,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随意挪用或借用贷款资金;二是一些单位对世行贷款的利用过程中存在的经营风险、政策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等认识不足,常常忽略预期风险如何防范,转化为现实风险后由谁承担等问题,进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三是有些项目,有一定的赢利性,但不主动缴纳贷款息费或不及时不足额缴纳到期息费;四是外资项目主管部门普遍缺乏后续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到期的转贷资金,缺乏回收手段,大部分沉淀在项目单位,资金停止了进一步的循环使用,也没有制订相关的回收管理用办法,致使资金停滞,不能发挥外资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二次带动作用。

㈣债务意识淡薄,对项目外债的偿还刚性不够重视。

近年来的审计中,发现有些项目单位对外资缺乏足够的认识,偿债意识淡薄,只管能否把资金弄进来,不管归不归还的问题。对财政有一种依赖性,认为归还债务是财政的问题,甚至强调各种理由,希望上级能减免债务。对还贷工作缺乏心理准备,未制定相应的还贷计划和有效的还贷措施,采取拖延、观望态度。

㈤项目的公益性与资金的有偿性矛盾突出,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加大。

目前实施的外资项目中,生态环境、教育、卫生等公共产品的项目占很大比重,而有经济收入或回报率高的盈利性项目很少,形成了项目的公益性与外资有偿性的突出矛盾。由项目实施单位偿还外债很不现实,也是不公平的。这样,最终偿债的责任落在地方政府的肩上可能性较大。而目前,各级政府的财政并未将这种隐性债务纳入本级预算范畴,长期以往,有可能造成未来财政巨大偿债压力,使得地方政府面临的风险将会很大。

㈥普遍未建立还贷准备金制度,存在外资还贷风险。《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谁借款、谁还贷”的外资使用偿还原则,并在资金使用前就提出要按贷款总额的一定的比例从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单位上缴等方面筹集提取还贷准备金。但在实际执行中,这些约定已被淡化了。同时,由于一些项目实施地处西部贫困地区,地方财力困难,加之实施项目者大多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所实施的项目多为基础性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也确实无力建立还贷准备金。即使个别单位建立了还贷准备金,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配套资金甚至是回补资金的倒回,不符合还贷准备金资金来源特征。

建议采取的对策

外资项目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举债资金的使用效果。为了进一步管好、用好外资,真正把借来的钱用在刀刃上,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益,建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对策:

㈠规范外资项目申报程序,从源头上控制政府外债。

外资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投资导向和外资利用政策,结合本地经济状况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世行贷款项目备选项目,在项目推荐、申报时,要充分考虑资金配套能力和还款能力。在外资利用项目决策和申批时,对具有经济收益的项目,必须由实施单位承诺配套资金和还款资金;对于纯公益社会效益项目,则由政府在本级预算中安排配套资金,并确定还款资金来源。对没有配套资金和还款能力的项目,坚决不予上报,从源头上消除政府不必要的潜在债务风险。

㈡敦促项目实施单位提高债务意识和还债意识。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要充分认识外债的特点:第一,它是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是一种债务;第二,外资使用是一种政府行为,是由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同世界银行或其它金融组织签约并由国内各级政府层层担保转贷的举债。各级财政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即实际上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还贷义务;第三,项目还贷时效性强,必须按照债权人约定的日期及金额及时还本付息,具有绝对的法律时效性。同时,还应进一步认识到,外债是国家负债,债务具有高度刚性,偿还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形象。因此,各级政府要敦促项目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树立债务意识,强化还款意识。在外资项目使用中一定要保证质量,保证效益,要坚决摒弃“只管借钱用钱,不管还钱”和“新官不理旧账”的错误想法,要树立“谁用款谁还债”的理念,增强世行贷款项目的风险意识和偿债意识,克服“重借轻还”的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债务管理。

㈢强化项目跟踪管理,完善管理约束机制。

一方面加强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从项目工程管理、资金使用、物资采购以及建成后评估等方面进行全面跟踪管理,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从项目确定到资金发放、使用、贷款的落实、偿还、定期检查、责任追究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逐步完善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项目实施单位加强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提高使用效果。

㈣加大资金监管力度,防范风险发生。

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坚决摈弃“不装在自己口袋里就合规”的思想。为此,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从严控制资金使用范围,杜绝非项目支出;二是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项目资金实施内部定期检查,审查所支付的款项是否真正用于贷款规定的用途、工程和劳务支出等,有无资金被挪用、出借等,使资金管理逐步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实行项目跟踪审计制度,督促项目管理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规范管理和及时拨付回补资金。

㈤加强外资转贷款的回收工作

1.最基层管理部门要重视转贷合同的管理。转贷合同对借款人还本付息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发放前,承担贷款转贷责任的基层单位(如项目乡或行政村)要与具体使用者或受益人签订贷款合同,并注意采用有利于后续管理的方式。

2.县级管理要明确贷款回收责任人。世行贷款项目建成后,项目管理部门应确立相应的贷款回收负责机构,并建立相关的资金回笼制度,以确保外资贷款有人管、回收有人问。

㈥落实还贷准备金制度。

世行贷款的“借、用、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还贷准备金是偿还世行贷款的有力保证,因此,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把建立健全还贷准备金制度落到实处。对此,要采取以下几个办法:⑴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一定量的支出,用于建立、补充偿债基金;⑵将外资项目资金管理中发生的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并入偿债金;⑶利用贷款项目的回笼资金二次投入收入,如部分项目转贷期较短,提前收回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再次投资于效益佳、回收快的项目,其获得的收益金补充;⑷项目单位配套人民币资金安排一部分。同时,在明确该准备金保证不影响专门用于垫付偿还世行贷款本金、利息、承诺费的前提下,也可以利用资金存用的时间差,以增值为目标,拓宽资金使用领域,以建立灵活而稳固的还贷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