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强化“另案处理”侦查监督措施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强化“另案处理”侦查监督措施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另案处理”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另案处理”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准确、完整表述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一旦变成“另案不理”,就会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甚至“司法黑洞”。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是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第一道关口,对“另案处理”负有第一监督职责。必须对“另案处理”罪犯和犯罪采取行之有效的侦查监督措施,确保法律监督的实效和质量,而绝不能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常见而习惯或是否有明确要求,而削弱侦查监督职能的履行。

一、准确把握案件定性,追究刑事责任人

把握案件定性时侦查监督的生命线。侦查监督受理审查的每一起案件都要首先依法确认和敲定是否构成犯罪,是什么性质的犯罪。这是侦查监督必须履行的职能,也是侦查监督对“另案处理”采取的首要监督措施。但在日常受理案件中,却经常因为案由、案情等错综复杂的变化,公安机关把共同犯罪的嫌疑人“另案处理”。表面看,涉案人只均依法处理,实质都放纵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把握案件定性就是“另案处理”侦查监督的“杀手锏”。

二、区分案件行为性质,界定刑事行为责任

在执法实践中,“另案处理”有明、暗两种情形。明,即公安机关在移交的法律文书中多以“在逃”注明。暗,是公安机关侦查中不予确认的犯罪或罪犯,主要是涉案人的行为。公安机关虽然没有明确为“另案处理”,但却起到与“另案处理”一样放纵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人的作用。我院2010年以来先后对两件把共同犯罪嫌疑人作为证人的刑事案件,依法监督追究其刑事责任。2009年3月7日,公安机关移送一起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犯罪案件,经审查,此案的犯罪事实和经过是,大庆市让胡路澳洲肥牛火锅点副经理白某,为2009年元宵节本店门前燃放礼花,在未向公安机关申请燃放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大庆市肇州县丰乐烟花有限公司经理张某某达成燃放礼花协议,并按照张某某制定的方案,于2009年2月9日19时30分许,张某某在未见到澳洲肥牛火锅店的燃放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了无烟花爆竹燃放作业证的于某,到让胡路澳洲肥牛火锅店前燃放礼花,在燃放礼花过程中,礼花弹在弹筒内爆炸,弹筒铁片破碎,击中乘坐轿车的车内被害人伍某,致其内脏破裂死亡。同时致一名儿童重伤,一名成年人轻伤。在公安机关移送呈捕书中,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对丰乐烟花有限公司经理张某某和其雇用人于某提起批准逮捕,而在呈捕书中澳洲肥牛火锅店副经理白某某是证人提供证言。我院审查确认,白某某也构成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我院侦查监督下,2010年3月26日犯罪嫌疑人白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与张某和于某一同一并移送,法院最终对三名被告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依托执法办案优势。畅通侦查监督渠道

我院在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中,坚持对“另案处理”跟踪监督,依托依法办案优势畅通侦查监督渠道,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1.依托刑事检察优势。推行“捕诉衔接”制度。我院自2007年以来,把“捕诉衔接”制度作为法律监督的重点,做到“三个凡是”,即凡是侦查监督科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案件,填写一张“捕诉衔接”表,在内网上及时传输到公诉科,提醒公诉科受案监督到位:凡是遇有“另案处理”的案件,在批捕环节无论是否追出结果,都要填到“捕诉衔接”表上,及时传输到公诉科继续监督;凡是侦查监督“另案处理”有结果的和追究的漏犯漏罪,要通过公诉检验,以法院有罪判决为监督成功率,也以法院无罪判决为教训,提高侦查监督办案质量。

2.依托网络信息优势,进行“另案处理”监督。笔者认为,要畅通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渠道,还得从侦查监督自身做起,做好“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的文章。我院在2008年,从公安机关报送电子卷宗出发,组织批捕科和技术科攻关小组,开发侦查监督法律文书自动化生成软件,并设置了侦查监督科人员,主管副检察员和检察员互码及初端和终端安全防护屏,一方面只有上诉人员打开使用,有利于安全保障;另一方面,方便监督只对案件的随时监督。同时,针对让胡路辖区的六个公安分局移送审查批捕案件实际,利用法律文书自动生成软件,对“另案处理”案件、涉案人等情况在软件中输入名录,以便在受案和承办案件中校对。发挥了“另案处理”名录的跟踪监督作用,定期把“另案处理”名录向公安机关通报,提醒、提示公安机关追究罪犯和犯罪。同时。对此分局在逃罪犯,在另一个分局移送的案件中得到追究。2009年6月5日,我院受理辖区龙岗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的寻衅滋事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提供王某某参与一起2008年8月打砸一迪吧的寻衅滋事,王某某在逃“另案处理”。2009年6月24日。我院受理辖区东湖公安分局提请批注逮捕的寻衅滋事案,主犯王某某,经侦查监督科办案人核对,王某某正是龙岗公安分局的“另案处理”的在逃人员,但王某某未供述其在2008年8月参与迪吧打砸的犯罪。我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并监督东湖公安分局追究王某某涉嫌2008年8月打砸迪吧寻衅滋事犯罪,使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

3.依法执行监督优势,追究漏犯漏罪。依托本院监所检察受理在押人员立功、检举的执法办案优势,征得驻所监察室的支持,在办理在押人立功、检举的同时,向侦查监督科通报案情、复印有关法律文书。2009年冬,我院监所科受理一起在押人员举报他人盗窃原油的条件。主要案情是,一名无业人员由涉嫌寻衅滋事被逮捕,投到大庆市第三看守所羁押,发现同监室另一名在押人员,是前不久一起盗窃原油的周某(因为盗窃原油犯罪一般由雇主雇佣农村和社会的闲散人员,在盗窃原油前互相不认识,盗窃原油过程中,雇主为安全也不让参与盗窃人员通报姓名和家庭住址等情况)。得到这一情况后,我院侦查监督科立即通知侦查机关,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破获了一起盗窃原油的案件。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另案处理”法律监督力度,加强采取行之有效的检查监督措施,不断提高对“另案处理”法律监督自觉性,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规范监督行为,规范监督措施,使之形成对“另案处理”跟踪监督到位的执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