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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牛”状告铁路公安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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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在外企工作的小伙子,对一张无座的火车票如何处置犯了难,如果退票将损失20%的票款,他决定网上转让该票。却不想由此惹来大麻烦――因加价27元“倒卖”火车票,他被铁路公安拘留5天,小伙子随后工作也丢了。气愤之下,他将铁路公安告上法庭,索赔损失18万余元。

2008年9月8日,小伙子的官司一审有果,他胜诉了。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例铁路部门败诉的倒票处罚案。此案背后,大学生有偿代买火车票是否算“黄牛党”的争议再次摆在人们面前,此案是否具有标本意义,该判例是否会影响警方打击真正的“黄牛党”……

“倒卖”一张火车票被拘留5日

胡峰今年29岁,家住郑州市中原区,大学毕业后在上海一家外企工作。

胡峰的妹妹在郑州读大学。2008年1月,正值寒假期间,妹妹高兴地来到上海游玩,玩了几天后,妹妹准备乘火车返回郑州。此时,胡峰才发现,妹妹从网上订购的那张返程火车票没有座位。路途太远了,没座怎么能行呢,很累人的!胡峰打心眼里疼爱妹妹,觉得让妹妹一个人站到郑州太辛苦了。于是。胡峰又到火车票代售点,为妹妹买了一张有座位的火车票,妹妹也很高兴。

可是,手中这张无座的火车票怎么处理呢?

这张车票是2008年1月27日上海至巩义的1658次,123元钱。

刚开始,胡峰打算到火车站退掉无座的火车票,但根据相关规定,退票要扣除20%的退票费。转念一想,这样退票实在划不来。因为购买这张火车票时,妹妹是打车去的,还花了电话费,耗费了很长时间和精力。胡峰决定将这张火车票转让出去。

于是,胡峰把无座火车票的信息到了网上,声明转让。消息还真灵通,一位买主陆先生看到信息后答复说想要,恰巧,陆先生住在上海市闵行区莘西南路400弄沁春园小区,和胡峰同在一个小区。就这样,陆先生和胡峰谈妥了价格,陆先生愿意以150元的价格购买这张车票,双方定于1月26日在居住的小区门易。

2008年1月26日11时30分,胡峰拿着车票前往小区门口转让。不承想,这张车票竟然引发了意想不到的轩然大波……

胡峰的女朋友孙敏永远忘不掉那个日子。她回忆说,那一天,上海市大雪纷飞。上午11时许,胡峰接到陆先生的电话后,就打着一把伞下了楼。结果。这一下楼不打紧,之后整个人就失踪了,无论孙敏怎样打电话,就是打不通。

一个大活人,转让完一张车票后,到底又去哪里了?怎么能不明不白失踪了!莫非发生了不,测……接下来的两天,孙敏发动身边的人寻找胡峰,可是找遍了上海的大街小巷,还打电话到胡峰的老家,几乎将胡峰有可能去的地方全部找了一遍。但最终的结果是:杏无音讯。不得已,失魂落魄的孙敏向上海市闵行区莘庄派出所报了案。

绝望之际,孙敏忽然想到,会不会和那个网上男子陆先生有关?可自己又没有陆先生的电话,后来孙敏通过电信公司,终于查询到陆先生的电话号码。陆先生告诉她,自己从胡峰手中买过火车票后,就有警察找到他们。

接下来,在莘庄派出所民警的帮助下,孙敏几经辗转,最终在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以下简称上海铁路公安处)找到了男友胡峰。原来,1月26日交易的那天中午,就在小区门口,正当胡峰将火车票卖掉的一瞬间,上海铁路公安处的两名民警不期而至。

胡峰随即被民警带走讯问,警方认定胡峰的行为是倒卖有价票证的违法行为。1月26日当天,以倒卖有价票证为由,出具了一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胡峰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并收缴退票款98元的处罚。

上海铁路公安处出具的2008年1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沪)铁公(治)决字[2008]第1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显示以下内容:

被处罚人胡峰,2008年1月26日11时30分许,在上海闵行区沁园门口,将1张1月27日上海至巩义的1658次火车票以高价150元(原价123元)的价格倒卖给旅客陆某,成交后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胡峰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时收缴退票款98元。期限自2008年1月27日至2008年1月31日止……

讨说法,状告警方索赔18万元

5天后,胡峰从拘留所出来。此时的胡峰,看起来就像一个非洲难民。女友孙敏气愤地说:“我就想不通,转让自己的一张火车票,竟然成了倒卖火车票!”

“转让了一张火车票,凭啥拘留我5天?”胡峰更是越想越生气。他认为,自己的人身权利已受到侵害,家人以为自己失踪而寻找多日,自己也被扣掉2000多元工资,这些都应该由上海公安赔偿。

更令人心痛的是,由于突然被拘留,单位领导一直让胡峰上交《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一名年轻的工程师,胡峰担心,这可能让他在相关的档案中留下信用污点记录。在非常无奈之下,胡峰辞去了年薪大约6~8万元的工作。

事情发展至此,女友孙敏感到异常气愤,这位从事专职法律工作的女士表示,一定要为胡峰讨个清白,讨个公道。2008年4月28日,在孙敏的帮助下,胡峰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提讼,一纸诉状将上海铁路公安处告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处罚行为违法,撤销处罚决定。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8万元、工资2069元、出租车费370元、地铁费48元、到公安机关销人口走失案56元,共计182543元;并要求退还收缴的票款98元。

胡峰的律师、郑州大学行政法研究生程雪阳认为,胡峰加价20多元卖一张火车票,目的并非牟利,而是将买票的花费加在了车票上,与一般“黄牛党”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上海铁路公安处的处罚没有任何依据。

2008年7月1日,这起备受关注的行政官司开庭审理,上海铁路公安处法监支队两名工作人员专程来郑州参加庭审。

法庭上,上海铁路公安处辩称,胡峰将一张123元的火车票以150元的高价倒卖,成交后被铁路民警查获,这些都是事实,有民警的查获经过、买票人陆某的讯问笔录、经胡峰签字认可的火车票及胡峰的讯问笔录为证。

上海铁路公安处认为,胡峰没有经铁路方面批准,不具备经营火车票的资质。根据2006年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铁办函[2006]81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行为,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上海铁路公安处认为,胡峰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是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行为,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