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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情报组织在情报研究和服务过程中的信息权益及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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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科技情报研究和成果服务过程中所进行的信息活动,即从对已有科技信息资源的使用过程、科技情报成果生产过程及其传递过程三个具体的信息活动过程出发,对其中所存在的涉及科技情报组织的相关信息权益进行具体分析,包括信息获取权、信息使用权、信息产权、信息管理权和信息服务权。进一步分析不同信息活动过程中科技情报组织与所存在信息权益问题。目的在于规范科技情报组织在科技情报成果的研究过程和服务过程中的信息活动,在保证信息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与各方权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甚至是侵犯他人信息权益的发生。

[关键词]科技情报组织科技情报研究和服务信息权益

[分类号]G351

随着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科技情报研究与服务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越来越多的科技情报机构开始将其所完成的情报研究成果出版或公开,向公众开放。在这一过程中,科技情报成果成为一种信息资源,拥有了相应的信息权益。而科技情报组织作为这一资源的主要生产者,也相应享有其信息权益。但是,由于科技情报研究和服务过程中还涉及到其他的参与者和权益主体,因此会对科技情报组织实现其所拥有的信息权益造成一定的障碍,进而导致科技情报成果的传播和利用受到限制。从科技情报研究和服务的过程出发,明确科技情报组织的信息权益的同时,理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将有利于促进科技情报成果发挥最大的社会价值。

1 科技情报研究及其成果服务过程中的信息活动和权益主体

1.1 基本的信息活动

科技情报研究,也可以称为科技情报分析研究工作,主要是科技情报人员在广泛的情报源中收集尽可能全面的情报资料和数据的基础上,运用理论研究的方法,对收集到的情报资料进行分析鉴别、综合归纳、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程序,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研究加工,编写出可以供领导和科技人员借鉴和参考的情报成果报告…。而科技情报成果服务主要是指与科技情报机构完成科技情报研究之后所形成的科技情报成果分发、传播和推广等相关的信息成果服务活动。根据这一定义,科技情报研究及其服务过程可以转化为一个开放环境下的通过信息栈进行信息传递的模型,并由此得出其全过程是由信息资源采集利用、情报信息生产和情报信息传递三类基本的信息活动构成(见图1)。

其中信息资源的采集利用主要是指科技情报组织根据确定的研究课题采集相关的各种科技信息资源,并对其进行整理、提炼和分析研究;情报信息的生产活动主要是指科技情报组织所完成的一系列的信息增值创造过程,经过确定研究选题、制定研究计划、收集调查信息、分析研究、报告撰写、成果提交等步骤,科技情报组织对与课题相关的科技信息资源进行有针对性的收集和研究,最终完成分析研究成果;情报信息的传递活动主要是指科技情报组织所开展的科技情报研究成果的信息传递服务,包括对成果的内部管理和外部传播。

1.2 相关的权益主体

在这一过程中,除了贯穿始终的科技情报组织之外,还涉及到其他的相关权益主体。他们以不同的形式参与其中,并对科技情报组织所拥有的各项信息权益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与信息资源采集利用相关的权益主体。主要是指科技情报组织所利用的科技信息资源的所有者。这些所有者既包括了信息资源的直接生产者,如科研机构和技术开发组织,负责科研管理的政府部门和机构,关注科技发展和评估研究的第三方咨询或是研究机构,同时也包括与科技信息资源流通和再利用相关的传播者和再生产者,如商业性学术出版机构、各种数据库开发商、二次文献开发的相关信息服务机构等。作为科技信息资源的所有者,他们都不同程度地享有其所生产或是传播信息资源的所有权,具有授权他人使用其所拥有信息的权利。他们与科技情报组织之间因组织对这些资源的采集和使用而产生了相应的权益关系。

・与情报信息生产相关的权益主体。主要是指直接参与到科技情报研究过程的不同参与主体。这其中既包括组织内部的员工,同时也包括了出资用户、组织外部的领域专家等。这些人员在科技情报研究过程中付出了相应的劳动,甚至是科技情报成果的直接完成者,由此其对科技情报研究成果也存在着一定的信息权利,科技情报组织需要维护他们作为科技情报成果的直接参与者的精神权益和经济权益。

・与情报信息传播相关的权益主体。主要是指情报研究成果的传播者和使用者,如各类出版机构、图书馆等公共信息传播机构、定题用户和公共用户。有些用户作为课题的提出者和资助者,也应当享有这些成果的信息权益,有权利处理或是准许他人处理这些成果。同时,在科技情报组织通过公开方式将科技情报成果传播于社会之中时,需要向传播者让渡一部分的信息权益以获得更好的传播效果,并向公众开放其成果的部分使用权,以便实现科技情报成果作为一种科技信息资源的社会价值。

以上这些活动中的权益主体,虽然在参与科技情报研究和服务的方式程度上各有不同,但是都有与科技情报组织同时分享科技情报成果所形成的信息权益的可能性,因而科技情报组织必须处理而由此产生的相关权益问题

2 科技情报组织的信息权益

科技情报组织作为科技情报研究和服务过程中最重要的参与主体,是整个过程的核心权益主体。其所拥有的信息权益会因其在这三类信息活动中所进行的信息活动不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而存在多项信息权益。

2.1 信息采集利用过程中的信息获取权和信息使用权

在这一过程中,科技情报组织是大量科技信息资源的收集者和使用者。作为使用者,科技情报组织依法享有获得政府信息、科技成果信息、有关科技组织和人员的信息、公共信息机构的信息以及法律规定应予公开的一切信息的权利,即信息获取权。而作为使用者,科技情报组织则可以有条件地对所获取的各种科技信息资源进行加工处理和传播的权利,即信息使用权。这两项权利均属于信息使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信息再生产和再创造的前提,对于信息所有者而言,则是实现其信息资源真正价值的最终途径。z.2信息增值创造过程中的知识产权 科技情报研究的过程是一种信息增值的信息活动,因此科技情报成果是一种带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其自身也拥有知识产权。根据相关法律,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由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组成。精神权利主要是指参与科技情报研究的主体因其情报研究过程中对于信息的创作、记录而产生的名誉方面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性和修改权;经济权利主要是指参与科技情报研究的主体对科技情报成果所享有的经济利益的权利,表现为有占有、使用方面的权益以及可以通过允许他人使用信息从而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包括与传播相关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与使用相关的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而科技情报组织是科技情报成果的主要创造者或生产者,因此也应当拥有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

2.3 科技情报成果服务过程中的信息管理权和服务权

信息管理权主要是指对科技情报成果本身的维护、保存、复制、整理等权利,其体现在纸质成果上具体是指对实体的控制权,而针对数字形式的成果,主要体现为OAIs(开放档案信息系统参考模型)提供的数字资源长期保存模式规范框架和DREL(数字权益描述语言)中所描述的文件管理权,如文件管理权、数据处理权、配置权等具体权利。而信息服务权则是指通过各种传播方式和手段向公众提供获取科技情报成果的权利。这两项权利也与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直接相关,是其中一部分权利的具体体现。

以上提到的三个过程中的不同信息权益,彼此之间有着相互的联系,科技信息资源的信息获取权是科技情报组织行使信息使用权的前提,而所取得的科技信息资源的使用权则直接影响到新产生的信息――科技情报成果知识产权的认定,也会直接影响科技情报成果的信息服务权的范围,进而影响到对于成果的信息产权的保护。

3 与科技情报组织相关的信息权益问题

3.1 信息采集利用过程中的信息权益问题

3.1.1 获取权的实现问题根据科技信息资源的获取方式及其自身的类型不同,可分为以下4种情况:

・通过自行调查记录的信息资源。自行调查记录的信息主要是指科技情报人员通过实地调查的方式,直接记录的某些科技领域的实物信息或是采用问卷方式所获取的各种课题相关的信息或数据。科技情报人员在进行这种信息调查时,通常需要直接深入实地调查,因而需要得到被调查机构或是人员的同意,在得到对方同意的前提下,科技情报人员作为这些信息的记录者,通常情况下可以随意处置这些信息或数据。

・通过购买方式或是信息服务机构获取的信息资源。这部分信息资源主要为正式出版物,以公开发行的科技专著、科技期刊以及各种科技文献或统计数据库为主。科技情报组织通过购买信息资源或成为信息服务机构用户,即可实现信息的获取权和使用权。但是,其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依法遵守资源拥有者或是信息服务机构对信息资源获取途径及使用方式规定。

・通过索取或交换信息资源。这部分信息资源主要是指非公开出版和非公开的信息资源。这两类信息资源也被称为灰色文献和黑色文献,而与之相对应的公开出版的则被称为白色文献。灰色文献主要是指那些由各级政府部门、学术团体以及工商部门以印刷品形式产生的文献,是不受商业发行人控制的文献”].如学位论文、科技报告、会议论文、政策、标准、预印本等。这些资源同公开出版的信息资源一样,也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是因为机构内部限制或是内容本身的一些原因使得这些资源的所有者并没有通过出版方式公开这些信息。而黑色文献则主要是指因不正式出版、发行范围狭窄、内容保密的文献。科技情报人员获取时,必须得到信息所有者许可或根据信息资源本身所带有的获取和使用规定加以利用。

・免费方式获取的信息资源。免费获取的信息资源则主要是指通过赠阅的方式所获得的书籍、期刊等纸质信息以及通过互联网络所获取的开放获取的学术资源和各种公共信息资源。对于这些信息资源,科技情报组织可以直接行使信息获取权,无需再向所有者提出申请。但是依然要区分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共资源和其他受到保护的信息资源,以便在使用时遵从相关规定。

3.1.2 使用权的取得问题 由于不同的信息处理方式会对信息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分为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参考或是引用方式。参考是指科技情报人员在课题研究的分析研究方法或是内容组织等方面借鉴已有相关课题的调研报告所采用的方法或是内容组织结构,或是借鉴了其主要思想或基本观点。引用则是指科技情报人员根据课题的需要,从各类情报源中,尤其是科技期刊、调查报告和政府报告中,摘挑出对课题研究具有支持作用的信息,这其中既包括文字也包括数据和公式等。采用这两种信息处理方式时,科技情报人员必须要尊重相关信息生产者所拥有的信息权益,考虑到信息生产者的优先发表权问题。

・数据分析方式。数据分析是定量研究方法中基本原理,在科技情报人员使用相关的定量研究方法对课题进行研究时,必然涉及到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除了实地调查数据以外,其他的大部分数据是来自于各种商业或公益性数据库。这种信息处理方式会直接涉及到与这些数据库相关的知识产权中复制权以及下载和复制的问题。

・转载、摘编和翻译收集到的各类信息资源。转载主要是指在公开出版的报刊形式的科技情报成果中直接刊登或是翻译后刊登出各种科技期刊或是相关报纸上所刊登出的有关于科技情报技术成果、动向、经验、消息、动态等信息。摘编则是指摘录和编辑各类科技情报源中有关的信息,汇集后以反映各种科技发展成果和动向。翻译则分为选译和全译,主要是将国外的信息资源翻译为本国文字,便于用户的阅读和使用。依照知识产权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三种信息加工方式会直接涉及到受保护的信息的复制权、传播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以及汇编权和翻译权等问题。

3.2 信息增值创造过程中的信息权益问题

3.2.1 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的获取问题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获取问题,会因科技情报成果在信息增值创造的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的研究方法和步骤不同而有着很大的区别。根据用户对科技情报不同层次的需求,科技情报成果分为报道类和研究类两大类。

报道类科技情报成果主要是指对国内外科学技术成果、动向、经验、消息、动态等进行选择性报道以供国内管理人员和科研技术人员参考。这类成果通常采用转载、摘编和翻译等信息处理和加工方式,因此其知识产权的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所使用的科技信息资源自身的知识产权状况。此类科技情报成果作为这些信息资源的衍生物,必须尊重原有信息资源所有者的信息权益。因此,知识产权获取首先要得到所使用信息所有者的授权。

研究类科技情报成果主要是指通过文献综述或是数据分析等方法陈述该课题的历史沿革、当期状况以及发展趋势,甚至结合国情提出评价和建议等,形成研究报告。这类成果通常采取以参考、引用和数据分析为主的逻辑思维和定量分析的信息处理方式,属于一种基于信息的消化吸收之后的深层次创造性活动。因此,与报道类科技情报成果相比,研究类成果在知识产权的认定方面较少受到所使用的科技信息资源的限制,可以直接获取知识产权。

3.2.2 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体现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体现的问题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直接反映参与者名誉的署名权、与参与者名誉和经济利益均相关的信息传播权益和信息使用权益:

・署名权的归属和体现问题。署名权是体现其精神权益最重要的方式之一。通过作品中署名,可以表明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或是所有者。不同类型的科技

情报成果,署名方式也是多种多样。除了在成果封面的署名以外,科技情报研究报告中还会在前言、致谢和后记等部分说明科技情报成果的研究和撰写过程。这些也是对参与者的精神权益的一种书面体现。问题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如何认定参与者的具体工作的价值;是否给予参与者署名,以何种方式进行署名;是否需要在科技情报成果的内容中记录不同参与者的工作。

・传播权益归属和体现问题。传播权益包括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成果传播相关的利益。科技情报成果的传播是其价值实现的重要方式,并由此可以获得相应的社会评价和经济利益。由于参与主体多样,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各个主体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协商解决传播权益的归属问题。问题具体表现为:哪些参与主体拥有这些信息传播权益,如决定科技情报成果是否可以公开,是否可以发表,甚至发表的方式和时间,以及科技情报成果是否可以在网络上传播,传播的形式如何等,还有如何在各个参与主体中分配其传播所带来的各项经济收益。

・使用权益归属和体现问题:使用权益包括修改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作品完整性权等与成果使用相关的权益。科技情报成果作为一种科技信息资源,不仅可以支持决策,同时也可以支持其他科技情报研究或是满足大众的信息需求。与传播权益类似,参与主体同样会因为所担负的不同责任而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协商解决使用权权益的归属问题。问题具体表现为:哪些主体可以对科技情报成果内容进行修改,是否可以将其中的部分内容直接汇编人其他的文献中,是否可以将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后再发表等。

3.3 科技情报成果服务过程中的信息权益问题

3.3.1 管理权与服务权的获取问题科技情报组织作为服务提供方所享有的管理权和服务权属于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涉及到对成果的占有、支配和处理,需要根据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判断,也就是要根据科技情报成果知识产权的获取以及归属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知识产权的获取。知识产权的获取在前文中已经提到,根据不同的科技情报成果类型进行了分类讨论。根据知识产权等法律的规定,当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依附于所使用的科技信息资源时,必须要先取得资源所有者的使用授权才具备其独立的知识产权,这样科技情报组织才能有权利实行管理权和服务权,进而有可能将其向公众开放。

・知识产权的归属。在科技情报成果享有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之后,还要根据科技情报研究课题的来源不同,对科技情报组织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范围进行认定。由于科技情报组织所完成的科技情报研究多是定向的课题型研究,课题的来源往往也是研究经费的来源。而按照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出资者作为委托方同样有权享受成果的部分甚至是全部知识产权,也包括管理权和服务权。因此问题主要表现为:科技情报组织与课题提供方或出资方如何划分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双方在科技情报成果的处置范围如何。

3.3.2 管理权和服务权的使用问题 当科技情报组织获得对成果的管理权和服务权后,必须要在可控的范围内提供适当的服务,并维护成果的完整性以及资源所有者所拥有的其他权利,因此存在建设管理规范和服务范围等相关问题。

・建立管理制度。科技情报组织需要对科技情报成果的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要严格控制科技情报成果的在自身机构内的流通范围和使用方式,防止某些与国家或是机构相关的科技情报成果意外流出,或是被随意使用。

・明确服务范围。在选择服务方式时,需要根据科技情报成果自身的知识产权情况不同,选择适当的服务传播方式。对于科技情报组织未获得全部知识产权的成果,必须要征求相关权益主体的授权或是许可,而不能直接公开给公众。而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科技情报成果,科技情报组织可以积极将其开放,满足公众对于此类信息资源的需求。

・选择服务方式。科技情报组织可以将能够公开的科技情报成果通过不同的服务方式加以传播。这其中既需要考虑传播的效果,也同时需要考虑传播过程中知识产权的部分转移。例如当采用图书或期刊等正式出版的服务形式时,必须要将科技情报成果的复制权和传播权转移给相关的出版机构,并会对此后成果的公开传播造成一定的影响。

・设置限制条件。科技情报组织在向各类用户,尤其是社会公众公开提供科技情报成果时,为避免因为服务方式不当而使得科技情报成果出现侵权或是被侵权的信息权益问题,有权利在服务过程中采取一定的技术或是行政手段对科技情报成果的服务加以限制,以便保护科技情报成果相关者的权益,如科技情报成果的内部发行,采取各种技术手段保护数字资源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性、保护版权管理信息、保证数据不被恶意修改和下载。

4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科技情报成果在生产和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信息权益问题,主要围绕着以下三个问题:信息收集和使用过程中作为研究素材的科技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研究过程中因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不同而存在着对最终的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的认定,以及在科技情报成果管理、传播和利用过程中科技情报组织对科技情报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此科技情报组织需要依据现有法律和相关规定,在科技情报研究和服务的过程中建立起相应的信息权益获取和保护机制,通过合理手段获取科技情报成果生产、传递和使用所必须的信息权益,并在推广成果的过程中尊重和维护其他相关主体所拥有的信息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