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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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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本文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进行法理思考,提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中遇到的问题,通过比较的方法,以法理的角度,从制度、监督两方面,分别对其进行分析。提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制度进行合理规制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公路建设;公路建设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制

引言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是国家公路经济行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尤其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中。尽管我国已有了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的相关法律、法规,但仍需不断的完善和系统化,现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目前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中存在的问题

1.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中存在的制度问题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在公路建设中是必不可少的。[1]公路的建设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选择,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问题,公路建设必须由具备公路建设专业知识的组织来管理。公路建设属于项目投资,存在风险责任,需要具有责任承担能力的主体来承担风险。

公路相关法规对公益性建设项目法人的规定有缺陷,致使在实践操作中出现诸多问题。[2]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公司,设置自己的组织机构,建设、经营和管理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门监督。国务院制定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必须组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行使公路建设资金筹集等各项职责。

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公司法》有冲突,多数项目法人都不是公司。现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法人,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有的甚至投资已下达到主管部门)后才正式组建,由原单位各部门派遣管理人员组成,其人员人事关系大多留在原单位,项目实施完以后(短的只要3~5个月)仍回原单位,有的项目法人本身就与原单位合署办公。这样的项目法人是与政府、主管部门或原单位关系模糊的临时机构,没有资本,不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的规定,不能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

2.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中存在的监督问题

公路建设项目结束后缺少必要的后评价,造成国有资金的浪费和过失。重建设,轻管理,是政府公路建设的通病。许多项目实施完毕后存在以下问题:项目完工后移交不及时,致使项目资产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益;项目完工后缺乏必要的效益评估和监督检查,无法了解实际投资收益期的长短,更无法了解项目实施前后的效果评价,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

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中问题的法理分析

1.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制度问题的分析

对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的项目法人建立的程序方式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规定

明确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的义务与责任,是设立该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对大型公益性项目建设必须设立项目法人的主要原因是:有利于项目的建设和明确责任主体。法人有三个特征,即独立人格、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3]法人的独立人格是其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独立财产是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独立责任的意义在于其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又保护投资人或组建人的利益,即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或组建人以其出资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

2.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监督管理问题的分析

项目管理缺少项目完工后的评价,投资主体缺位,管理主体模糊,提高项目决策水平。

目前我国公路建设项目浪费的主要原因之一,[4]就是缺乏项目的后评价。项目目标的最终能否实现,必须通过项目完工后的效益评估来确认。没有项目的后评价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就难以落实责任,就不可避免的形成各地区、各部门和建设部门“重争取投入,轻建设管理”的现象,也就无法比较实施方案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查找偏差原因,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实现预期目标。

三、完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的对策与建议

完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关系,进一步明确权责,强化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全面推行并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公路建设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的健康快速发展。

1.完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的制度建设

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公益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6]

交通主管部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一个具有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符合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要求的企业法人作为项目法人,由该项目法人负责公益性公路的建设与管理。中标的企业法人与交通主管部门签订行政特许合同,由政府提供资金,企业法人负责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由政府支付企业法人报酬并监督企业法人的建设。企业法人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科学技术等因素节约建设资金,企业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样提高其建设的积极性,使国家和企业均受益。

2.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制度

制定严格的项目后评价制度,加强项目运行效益考核,真正落实监理制度。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部分走过场,缺乏项目后评价,应尽快制定严格的项目后评价制度,通过后评价反馈的信息,严肃追究浪费国家资金和渎职行为,并比较预测与实际项目的偏差程度,查找偏差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建立和完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项目的后评价制度,不断加强政府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生产能力和投资效益的综合评估工作,以便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更好的指导和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从而全面提高项目的投资效益。

结语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在公路建设中具有重大意义,在中国的公路建设中,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与公路建设情况,公路项目法人负责制应从制度、监督及后评价两方面不断完善并与中国的经济发展相适应。

参考文献:

[1] 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2001年

[2] 王继伟《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现状分析与探讨》,甘肃科技,2005年,第10期

[3] 戴敦伟《公路基础设施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的初探》 上海公路报 2009

[4] 《浅议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中华法律网 2010年7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