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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海事执法工作就是基层的海事机构,即那些从事基层海事行政执法的海事部门、基层执法大队等等。海事执法工作的本质,就是由基层海事执法人员依照海事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出对行政相对人有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海事执法的功能实质上就是通过提高水上交通抗灾能力来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从而减少和避免人为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进而确保稳定而不断改进的水上交通安全形势。而基层海事执法则更加注重这种技术层面之上的社会功能,尤其是针对当前人民不断提高的对社会安全要求,尤其是生命安全,已经成为人们选择水上交通的首选。因而基层海事执法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2.基层海事执法工作主要问题分析
2.1执法指导理念上缺乏服务意识
执法工作缺乏服务意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性思路。而作为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秩序的基层海事执法部门,在全社会都在自觉增强服务理念和服务质量的时候,仍然存在着个别部门和个别工作人员服务理念缺位的不良倾向,表现为服务意识差,缺乏服务宗旨和责任感,不文明执法,将执法视为管制,而与服务无关。这些认识上的偏差造成了基层执法工作在其服务质量上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人民群众的海上交通需求。
2.2执法行政过程中缺乏法律规范
(1)执法程序缺乏合法性。程序是执法的静态依据,而程序缺乏合法性,必然造成执法自身的合法性质疑。具体表现为执法人员一人登船执法,执法不出示证件,另外在扣证时未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相关凭据。
(2)填写执法文书失范。执法文书是执法行为的书面体现,不规范的执法文书体现了执法态度的不严谨,也为之后的裁量造成隐患。具体表现为,做出的处罚与违法事实严重不符,在处罚文书的填写中严重夸大违法事实的外延。
(3)适用错误的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海事机构必须正确适用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而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以及与此处罚无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是绝对不能适用的。而未将违法事实引用实体法而引用程序法等现象在基层海事执法工作中有时存在。
2.3强制执法过程中所面临的轮空困境
执法往往具有强制性。基层海事执法工作在强制执行某个执法过程中,有诸如“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责令立即离岗;责令停航;责令停止作业;责令离港;责令改航等”内容。而在实际的基层海事部门的具体执法过程中,需要强制执行的执法过程往往无法真正落实,如果对于海事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决定,执法相对方不予以执行,则现场的基层执法人员便无计可施,毫无作为。另外针对这种对抗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也很难开展有价值的取证工作,从而造成了强制执法的基本困难。
3.基层海事执法工作改进路径
3.1提高基层海事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个高素质、高综合水准的队伍是事业成功的保证。因此首先就是要加强海事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全面提高队伍整体实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抓行风建设,严格依法行政,遇事多为经营者着想,文明执法,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进行方针政策和海事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管理水平,提高海事执法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改善海事执法人员的文化、年龄、专业结构。建立执法监督责任和行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建立群众监督机制,杜绝水上各种管理不作为所导致的混乱。坚持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着力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作风正派、业务精通、办事高效、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加大宣传力度,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加大资金投入和人员投入,一线的执法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及时、全面、准确的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职责,确实代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依法行政,把各项管理职能落到实处。多途径、多形式的展示海事良好的公众形象,全面扩大海事工作在社会上的影响。
3.2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
基层执法工作需要融入基本的海事管理框架之中,而管理机制则需要区分对待专项整治与长效治理并力求完美结合。首先就是要充分发挥政府负责、行业监管、群众监督、企业管理的作用。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了县、乡政府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需要履行的各种责任。从结果层面上看,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海事管理的压力,还全面提高了政府参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主动性,从而显著提高管理成效。条例对各单位所负的权力职责、安全责任、管辖区域进行了制定和划分。通过及时、细致、密集的水上安全检查,深入挖掘潜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纠正事故苗头,查堵工作中出现的漏洞与不足,做到防患于未然。海事处罚也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海事执法管理中经常流传的“十个事故、九个违法”的说法,通俗地说明了这种多由违反水上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的倾向。这就可以看出,要想有效控制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减少甚至制止水上交通违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3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和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的管理和培养
海事执法人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能单凭严格自律的内在约束,更大的是要来自相关机构的强制执行和全面监督。可以说船员综合素质得不到提高,直接来源于执法人员的海事执法管理的滞后,交通安全也就无从谈起。作为整个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源头所在,船员管理活动只有在科学、及时和规范的条件下开展船员的各类相关的培训,让船员有意识地提升自身的安全生管理认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时刻保持警惕性和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船员的安全意识往往决定着事故是否发生,是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和通航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执法人员要求全体船员在安全保障的基础上实行文明服务,构筑海事管理中的精神文明,包括热情接待,着装整洁,态度和蔼,助人为乐等文明风尚,从而构筑一个良好和谐的水上交通管理服务环境。
3.4建立科学、全面、多层次的水上安全管理体系
基层执法工作不能单靠执法部门及相应上级指导,需要拓宽视野,对各方面的社会力量充分利用,整个资源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系统和应急防御系统,从而保证水上遇险救助工作的有序有效进行,减少突发事件给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一些基层海事组织近年来通过各项工作的改进来不断加强水上救助力度,如建立突发事故预警报告机制和应急网络,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水上遇险救助措施,努力将水上搜救列入各级地方政府的议事日程,建立了救助预案和管理制度,引导支持民间船舶及人员建立义务水上遇险救援机制,实行营运船舶、在航船员每日轮流值班制度,提高遇险救助效率,帮助水路运输企业组建“水上遇险义务救助队”实现水上遇险区片联动,初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结构合理、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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