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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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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各国企业的智力资本信息披露都严重不足,这主要是由“物质资本至上”的财务会计模式、产品市场竞争、信息披露政治动机和不成熟的智力资本理论所共同造成的,应加强智力资本理论研究,积极构建利益相关者会计,以促进智力资本信息的有效披露,政府部门也应该积极介入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协调与规范工作。

关键词: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困境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6)06-0060-05

一、智力资本信息的重要性

随着知识经济不断发展,智力资本在企业价值创造和竞争位势中的关键作用日益凸现,智力资本信息披露问题不仅备受学术界的关注,也日益引起实务界的重视。

智力资本信息披露问题之所以受到各界的高度关注,是因为智力资本具有非常突出的战略地位,这可以用战略管理领域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资源基础论”(Barney,1991,1999,2003;Grant,1991,1998;Peteraf,1993;Wernerfelt,1984)来加以解释。在“资源基础论”看来,每个企业都是一个独特的资源体系,不同企业所拥有的资源是不同的。某些企业之所以能够获得持续竞争优势,是因为这些企业拥有或控制了一些有价值的、稀缺的、难以模仿的特异资源,并且还具备一个恰当的组织结构能够将这些特异资源价值创造潜力充分发挥出来,这种同时具备有价值性、稀缺性和难以模仿性的特异资源主要是由智力资本构成(Stewart,1997;Ross et a1.,1997;Lev,2001;Sveiby,1997,2001;Marr and Schiu-ma,2001)。因此,在资源基础理论看来,智力资本是一个企业长期经营业绩和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

由于智力资本直接关系到企业在产品市场的竞争位势和长期经营业绩,因此,有关一个企业的智力资本信息是企业外部各类利益相关者共同关心的企业核心信息。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不足将不仅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成本(Amihud and Mendelson,1986;Boone and Raman,2001;Shi,2003),还会进一步妨碍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影响智力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健康发展(Lev,Sarath and Sougiannis,2000)。

二、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现状

尽管智力资本信息是企业外部各类利益相关者共同关心的企业核心信息,但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目前却陷入了一个严重的困境,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

(一)难以纳入财务报表内进行反映和报告

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在现行的财务会计模式下,一个项目必须符合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才能进入会计系统,并在最终的财务报表中加以综合反映和报告(FASB,t985)。然而,绝大部分智力资本很难满足现行财务会计模式这种苛刻的入账要求。根据可定义性,一个项目只有当其(包括其所产生的未来收益)能够被企业完全拥有或控制时,才有可能作为资产确认入账,然而,智力资本一般却很难满足这一要求,因为智力资本往往都与人密切相关,智力资本的最终产权一般都不能明确的归属于企业,而是归属于企业家、经理和雇员等人力资本所有者本人或被多个产权主体所共同拥有。可计量性和可靠性也是制约智力资本确认入账的重要因素。按照可计量性和可靠性要求,一个项目只有当其能够用货币可靠地计量时才有可能被确认入账。然而,智力资本一般却很难用货币可靠地计量,因为智力资本所创造的未来收益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不仅如此,智力资本一般不存在有组织的、竞争性的市场,这使得我们既无法通过市场来确定其公允价值,也很难通过计算其未来收益的现值来确定其公允价值。此外,智力资本的历史成本往往也很难确定,即使能确定,一般认为也与其未来的价值创造潜力不具有系统的相关性。由于不符合现行财务会计模式苛刻的入账标准,智力资本一般很难纳入财务报表内进行反映和报告。

(二)表外披露也严重不足

尽管智力资本不能确认入账,难以在表内进行反映和报告,但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表外自愿披露的方式对外传递智力资本信息。那么,目前智力资本信息的表外披露情况又怎样呢?在智力资本信息披露方面,瑞典和丹麦企业一直走在全球的前列,它们不仅创立了多种智力资本计量和报告模式,少数企业还有着长达十几年的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历史。然而,即使在这两个国家,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目前也刚刚处于起步阶段(Sweiby,2001),对外公开披露智力资本信息的也仅仅是少数知识型企业。在英国,对许多企业的高层管理当局来说,智力资本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词,很多人根本不知道智力资本一词的涵义,虽然少数企业开始运用平衡计分卡等模型来计量和管理智力资本,但仅仅用于内部管理目的,很少有企业试图将其智力资本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爱尔兰公司目前也很少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智力资本信息,少数企业虽然对外公开披露智力资本信息,但往往是以定性说明的方式进行(Brennan,2001)。在西班牙,尽管很多公司对智力资本信息披露问题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但目前仅有少数公司开始对外披露智力资本信息,并且不是以专门的智力资本报告的形式,而是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对智力资本信息进行补充披露,一般仅有3~4页的篇幅(Ordonezde Pablos,2003)。部分意大利企业也开始尝试对外公开披露智力资本信息,但主要披露的是关系资本方面的信息(Bozzolan et a1.,2003)。在加拿大,目前智力资本信息披露问题还主要处于学术界讨论阶段,很少有企业对外公开披露智力资本信息,而且加拿大企业最常用的词汇是智力财产(intellectualproperty)一词(Bontis,2003)。目前,澳大利亚的很多公司已经认识到了智力资本对于企业长期经营业绩的关键作用,但真正去计量和报告智力资本的公司还很少,并且也没有建立起一致公认的智力资本报告框架。笔者对2005年我国上市公司科技50强企业2004年度的财务报告也进行了系统分析,结果发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智力资本信息披露方面还仅仅限于强制性披露的范畴,除了在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中对少数能够确认入账的智力资本进行报告和简要解释外,没有哪一家企业采用自愿披露的方式对外公开补充披露智力资本信息。

三、智力资本信息披露不足的根源

(一)“物质资本至上”的财务会计模式约束

目前世界各国的企业产权制度都是一种“物质资本至上”的企业产权制度。财务会计作为企业剩余索取权的计量模式(谢德仁,2001),自然也为物质资本所有者服务,只注重反映物质资本所有者在企

业的权益及其动态变化情况,而不太重视反映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在企业的权益及其动态变化情况。相应地,只有那些产权能够明确归属于企业,从而最终能够明确归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资产才能在现行财务会计模式下得到充分的反映和披露,而那些产权不能明确归属于企业的资产则往往被忽略。由于绝大部分智力资本的最终产权不能明确地归属于企业,更不可能归属于特定的物质资本所有者――股东或债权人,而是归属于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或被多个产权主体共同拥有,因而智力资本信息无法在现行财务会计模式中得到充分反映和披露。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1)会计恒等式排除了大部分智力资本确认入账的可能性。现行的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是按照“物质资本至上”的企业产权制度设计的,右边反映的仅仅是股东和债权人这两类物质资本所有者的权益,左边的资产也因此只能反映那些产权明确的、能够最终归属于股东或债权人的资产,由于大部分智力资本的产权不能明确归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因而被会计恒等式排斥在外。(2)资产等会计要素的界定和确认标准制约了智力资本的确认入账。目前各国会计准则定义资产的一个核心标准是要求其产权能够被企业完全所拥有或控制,很多智力资本由于不能被企业完全所拥有或控制,因而既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也不符合会计确认标准的要求。从而难以确认入账。(3)计量尺度的选择也制约了智力资本的确认入账。由于物质资本所有者关心的主要是企业财富的增加,而货币又是财富的综合计量标准,因此,现行会计模式选用货币作为单一计量尺度来综合反映物质资本所有者在企业的权益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由于智力资本一般是很难用货币准确地计量的,因而很难在现行的财务会计模式中进行反映和披露。(4)财务报告也按照物质资本所有者的需要来设计,忽视了智力资本信息的披露。首先,作为财务报告核心的资产负债表是直接依据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来构建,大部分智力资本由于其产权不能明确归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因而无法纳入资产负债表;其次,作为财务报告必要组成部分的表外披露,其所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也是根据物质资本所有者的需要而设计,智力资本信息在表外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披露。

(二)产品市场竞争的制约

如前所述,在资源基础理论看来,智力资本是企业持续竞争优势和长期超额经营业绩的根源,因此,智力资本信息的公开披露涉及到企业在产品市场竞争的商业秘密问题。尽管智力资本是企业经过过去独特的历史路径、在社会复杂性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而逐步形成的,具有难以模仿性,然而,难以模仿性是相对的,仅仅是个时间和程度问题(Collis andMontgomery,2000)。如果企业向其竞争对手公开披露智力资本的详细信息,那么,将会加速其竞争对手的模仿进程,危及企业的竞争优势。因此,如果现行的法律制度没有明确的披露要求,企业一般不愿意向资本市场公开披露智力资本的详细信息,以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Verrecchia(1983,1990)、Darrough and Stoughton(1990)、Feltham and Xie(1992)、Sanker(1995)和Ackert,Church and Sanker(2000)等人的研究都表明,如果信息披露危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那么企业会隐瞒部分信息,采取选择性的信息披露政策。

(三)信息披露“政治动机”(political motives)的影响

尽管智力资本具有巨大的价值创造潜力,但是,智力资本价值创造潜力的发挥却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企业管理当局在对外公开披露智力资本信息时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在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看来,智力资本是企业持续竞争优势和长期经营业绩的源泉,因而智力资本信息的公开披露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过高预期,一旦企业的实际经营业绩和他们的预期相去甚远,那么将不仅祸及企业的股票价格,在目前各国普遍强化保护外部投资者利益的法律环境下,企业管理当局还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如果相关的法律制度没有强制要求公开披露智力资本信息,企业管理当局一般不愿意公开智力资本信息。不仅企业管理当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也不愿意为智力资本信息的公开披露提供相应的服务,因为智力资本价值创造潜力发挥的高度不确定性也可能会给他们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从智力资本信息供给的相关各方来看,由于公开披露智力资本信息可能会给他们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出于对自身的保护,相关各方都可能对智力资本信息的公开披露持消极的态度,这无疑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抑止智力资本信息的公开披露。

(四)没有成熟的智力资本理论指导

缺乏成熟的智力资本理论指导也是造成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智力资本理论体系的不成熟主要表现在:(1)没有系统的理论依据。迄今为止,除了少数学者运用“资源基础论”或“知识基础论”论述智力资本外,大部分学者在论述智力资本时往往都是就事论事,没有合理的理论依据。(2)多种不同的称谓和定义。目前理论界至少使用in-tangibles、intangible assets、intangible resources、intel-lectual capital、intellectual property、immatetial assets等多种不同的词汇来表述智力资本,不仅如此,不同学者和组织对智力资本的界定也不尽相同。(3)没有统一的分类。目前理论界对智力资本不仅有最为常见的关系资本(或外部资本)、结构资本(或内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三分法(Edvinsson and Malone,1997;Gunthe,2001;Mouritsen et a1.,2002;Roos eta1.,1997;Sanchez et a1.,2000;Stewart,1998等),还有人力资本和组织资本(或机构资本)的两分法(Bontis et a1.,1999;OECD,1999;Petty and Guthrie,2002),市场资产、知识产权资产、人才资产和基础结构资产的四分法(Brooking,1996)以及技术基础资产、顾客基础资产、市场基础资产、雇员基础资产、合同基础资产、组织基础资产和法律基础资产的7分法(N.N.,2001)。(4)多种不同的计量和报告模式。有关智力资本的计量和报告目前还存在The ICNavigator、Intangible Assets Monitor、IC-Rating(tm)、Intangible Value Framework、Intellectual Capi-tal Monitor、Balanced Scorecard、Value Chain Score-board等多种不同的模式,不同模式之间尽管存在部

分相似之处,但是相互之间差异很大。(5)缺乏足够的经验证据。目前的智力资本研究还主要处于理论探讨的范畴,没有足够的经验证据,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智力资本理论的影响力和说服力,也大大制约了智力资本理论的应用。

由于缺乏成熟的理论框架,目前智力资本及其信息披露问题还主要处于学术界的探讨阶段。尽管很多企业希望对外公开披露其智力资本信息,但由于缺乏成熟的理论指导,也不知道如何去编制和披露智力资本信息,结果导致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严重不足。而对于那些已经对外公开披露智力资本信息的企业来说,由于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不同企业往往采用不同的模式来计量和报告智力资本,因而所披露的智力资本信息相互之间还缺乏可比性。

四、改进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

在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改进目前的智力资本信息披露至少要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加强智力资本理论研究,扩大智力资本理论的影响

由于缺乏系统的智力资本理论指导,很多企业希望对外披露智力资本信息却不知道如何有效地披露智力资本信息,因此,要促进智力资本信息的充分披露,首先要强化智力资本基本理论研究。具体来说,未来要特别注重以下几方面的研究:第一,寻求坚实的理论依据,增强智力资本理论的理论说服力。目前的智力资本研究没有系统的理论依据,缺乏应有的说服力,因此,未来的智力资本研究必须积极寻求相关学科的理论支持。进一步的研究可以尝试运用“资源基础论”来构建智力资本理论体系,Boun-four(2003)、Grant(1997)、Ordonez de Pablos(2003)和Michalisin et a1.(2000)等在这一方面已经做了非常有益的尝试。第二,要深化智力资本内涵、分类、计量与报告等方面的研究,加强不同观点和模型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目前无论是智力资本的称谓和定义,还是智力资本的分类、计量和报告等各个方面都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没有哪一种观点和模型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迫切需要深化现有的相关研究,统一不同的思想和流派,形成逻辑一致的智力资本理论框架,以更好地指导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第三,要强化经验研究,积累丰富的经验证据,增强智力资本理论的现实说服力,促进智力资本信息的公开披露。

(二)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介入,强化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协调与规范

智力资本信息披露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单纯地依靠学者、企业和民间组织的自发努力是不够的,政府的相关部门必须主动介入,积极推进智力资本信息的公开披露。目前,相关政府部门至少应在以下几方面做出积极努力:(1)组织专门力量加快智力资本的理论研究。目前,欧盟(包括其多个成员国)和其他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并组织专门力量启动了多项智力资本研究计划。(2)成立专门机构协调和规范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工作。目前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在各国还属于企业自愿披露的范畴,没有统一的规范,因而实务界呈现出了多种不同的智力资本计量和报告模式,不同模式之间差异很大,所披露的智力资本信息相互之间缺乏可比性,迫切需要权威机构来协调不同企业的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工作,以增强智力资本信息的可比性,促进智力资本信息披露走向规范化。(3)要制订和完善与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降低智力资本信息的公开披露给企业管理当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在不泄露企业商业竞争秘密的前期下,促进智力资本信息的有效披露。

(三)积极构建利益相关者会计,促进智力资本信息的有效披露

如前所述,制约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传统的“物质资本至上”的企业产权制度及其所决定的现行财务会计模式,绝大部分智力资本正是由于其产权不能归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而不能在现行财务会计模式中得到充分的反映和披露。然而,近年来“物质资本至上”的产权制度逐步受到“利益相关者理论”严峻挑战,作为一个利益相关者组织,企业应该为各个利益相关者共同服务的思想不仅成为理论界的一个基本共识,也得到了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认同。与企业产权制度的最新发展相一致,财务会计作为企业剩余索取权的计量工具,也应该从传统的“物质资本至上”的财务会计模式转变为利益相关者会计模式,以促进智力资本信息的充分披露,为企业的各个利益相关者共同服务。具体来说,“物质资本至上”的财务会计模式转变为利益相关者会计模式重点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拓展现行的会计恒等式。按照“资产=物质资本所有者权益+人力资本所有者权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来重新构建会计恒等式。其中,“物质资本所有者权益”是指股东和债权人等物质资本所有者在企业的权益,“人力资本所有者权益”则是指经理和雇员等人力资本所有者在企业的权益,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则是指其他利益相关者团体在企业的权益。这样,财务会计系统不仅能够反映和披露那些产权明确归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的资产信息,还能够反映和披露那些产权无法归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的智力资本信息。(2)放宽现行的要素界定和会计确认标准。凡是能够为企业未来创造收益的都应该认定为企业的资产,而不管其产权究竟是归属物质资本所有者还是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也不管其能否用货币进行可靠地计量。这样智力资本将不会因为会计确认标准的苛刻约束而难以入账。(3)建立多维的计量和报告模式。应该以货币计量为基础,建立多维的会计计量模式,促进智力资本信息的充分披露。应按照“资产=物质资本所有者权益+人力资本所有者权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来构建一种全新的“资产权益表”,左边反映企业的各类资产,不管其产权最终可以明确归属于物质资本所有者还是归属于人力资本所有者,右边则反映各个利益相关者团体在企业的权益。在此基础上,还要增加表外定性信息的披露,充分反映和披露那些无法量化的智力资本信息。在这种全新的计量和报告模式下,智力资本信息可以得到充分的反映和披露。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