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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音乐成果在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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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科技的发展,使得人们获得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平台、渠道和方式日渐丰富,仅就物质层面而言,人类生活中对于产权问题尚有无数纠纷,无疑在无形的精神领域中知识产权问题显得更加尖锐。目前,音乐成果传播过程中出现的侵权问题已然成为无法回避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音乐类成果 传播 知识产权 侵权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8(a)-0196-02

众所周知,音乐类成果的表现形式大多以各类动态的表演形式出现,在人际传播的通道中,这些表演形式是具有实效性与即时性的,表演的过程既是成果显现的过程,表演结束成果形态就随着结束。成果的所有权掌握在音乐创作者手中。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科技的不断创新,人类传播不再局限在人际传播范畴,而是扩展到大众传播与网络传播,音乐成果的载体不再局限在传播者(创作者)自身,而是不断变化的各类媒介载体中。社会人群对大众媒介中艺术作品的感官需求日益增长,如电影作品、电视作品的视觉效果需求以及音乐类成果的听觉需求等。这些变化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我国的艺术类成果在与社会互动过程中传播类型的转化,这种转化一方面使音乐类成果传播的覆盖面与受众群得以倍数级的增长;另一方面与之相对应的种种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如人才储备的不足、音乐产业化导致创作的疲软以及传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等等。

1 音乐成果传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概况

应该说随着大众传播的不断完善,音乐产业化发展也是当代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然而因历史原因,中国音乐产业的发展的诸多问题与在中国当代社会建设过程的诸多问题纠缠在一起,如,由于当代中国社会建设中教育领域特别是高等音乐教育领域缺乏完善的音乐产业各相关学科发展规划与人才储备,国家各管理层级中因为缺乏科学而合乎市场规律的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市场秩序,因此,在音乐产业发展中就缺乏既懂音乐又懂营销的高级经营和管理人才、缺乏科学规范的商业运作、有效的监督、保护与服务机制等等。在这诸多问题中,如何保护音乐成果在传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就是当前音乐产业发展行程中所凸显的重要难点之一。

当前我国在音乐成果中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频频发生,市场上随处可见的盗版音像产品、纷争不断的网络音乐版权问题、接连不断的歌手侵权纠纷等等。这些都给音乐成果的所有者,如,创作人在物质和精神上造成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音乐市场陷入恶性循环。以音乐成果传播媒介特征来划分,便是两种侵权表征:其一是以可见的物理载体出现的盗版侵权行为如CD、DVD的盗版,虽然这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问题,可是在中国,这一问题却表现得十分突出。2005年08月,IFPI(国际唱片工业协会)公布了音乐盗版情况最严重的10个国家,并且表示这些国家中的盗版现状已经到了难以忍受的地步,其中便包括中国。IFPI的报告别提到中国的情况,他们认为中国境内销售的85%音乐制品都是盗版,而这里也成为了全球最大的盗版音乐市场。

侵犯知识产权的另一表征是:在虚拟网络空间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当代网络早已成为音乐传播的重要载体。据2012年7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来源百度搜索:http://)显示:截止到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总数已达到5.38亿;台式电脑用户为3.80亿,手机终端用户3.88亿手机。CN下注册的域名数为398万个,网站总数达到250万个。网络音乐用户规模为4106.6万,使用率为76.4%。不可否认的是各类专门音乐网站的建立,为音乐传播搭建了简易好操控的传播平台,因此,网络传播中传播者的身份具有多重性,传播者往往也是创作者(制作者或歌手或表演者)。正因如此,网络平台的搭建,给予网络音乐人(如,创作者或制作者或歌手或表演者)提供一个全新的舞台,使他们或其作品能与受众跨越时间、空间界限,达到零距离的接触,从而获得更多的受众,更容易达到有效的传播目的。但似乎这些音乐作品的传播者,在作品通过网络受到市场肯定的同时,却都不可避免的被卷入版权官司中,发生于互联网盗版侵权之风更有愈演愈烈之势。如:2006年,正东唱片有限公司与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传播权侵权案,就是音乐网站擅自提供免费下载MP3服务侵犯录音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不少人为将自己炒作出名,往往会在未经版权所有者允许时便擅自翻唱他人歌曲,并单方面地作为其个人的“二次创作成果”,伤害了音乐原创者的权利同时也混淆了大众的视听。

2 音乐传播过程中知识产权被侵权的原因

音乐传播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多知识产权被侵权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本质上来说,音乐商品销售的并非实物,因为音乐是时间的艺术,其内容由无形的乐音组成,正是有了音乐商品,观念形态的音乐才能通过传播渠道为大众所接受。而“音乐商品是音乐与音乐载体的综合、并参与市场交换的劳动产品”。要达成商品交换的目的必须依靠于载体类如磁带、光盘、硬盘以及各种储存设备等具体物件。因此,音乐商品所具有诸如审美、欣赏、认知、创造等精神层面的内涵价值是区别于一般商品的显著特点,同时亦是商品生产具有高成本的原因。音乐生产过程中母本音乐作品的成本往往是非常高的,成品后的商品生产因在产业背景下成本相对会下调。而脱离了常规商业管理规则,规避因市场交换而产生的各项成本费用的盗版复制,其所需的成本更是低廉。因此,相对于正版音像产品而言,盗版音像产品的利润显然是要丰厚得多的。这样一来,不少商家在商业利润的驱动下都心照不宣地开始生产盗版音像产品。

第二,盗版音像产品的猖獗另一原因,是因为其拥有着一支庞大的消费队伍,目前,市场上消费者对盗版音像产品的需求量远远大过于其对正版音像产品的需求量。对于目前的大多数消费者而言,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其无法知晓音乐产品在制作过程中所含的各种费用支出数额,因此其只能靠自身经济能力来简单判断购买何种产品。目前音像市场上正版音像产品的标价,海外的引进版音像产品一般价格在60元以上,有的精品收藏版本要过百元;在国内的正版音像产品一般也需要30元左右。按照目前的国内人均收入水平,大多数人恐怕还是不愿意支付太多的“闲钱”来购买此种享受。而在当前竞争激烈的家电市场中,一个普通音像产品播放器的售价仅两三百元,DVD播放机也降至每台几百元,那如果是按正版音像产品的这种定价,音像产品、DVD播放机的使用成本将远超出其购置成本,想来这也是绝大多数消费者们所不愿承受的。

第三,音乐在网络传播过程中原音乐作品版权人(琴曲演奏者或琴曲创作者)的著作权,以及音乐制品出品人的邻接权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网络传播过程中受众可以随意自由的从互联网上下载免费音乐信息。正式因为网络所产生的庞大消费群,因此但一些未经合法授权的数字音乐能够得以下载,部分网站受利益驱使更是提供某些盗版链接的行为,甚至出现未经任何许可在网站上提供音乐的浏览、试听、传播和下载服务,并通过这项盗版业务,获得巨额利润的现象。而这样的行为侵犯了版权所有人权利。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立法较早,实在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实际要求,一些网络传输等重大法律问题缺乏规范与定位,而且也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规定。

第四,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研究报告提出: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法在实施过程中明显存在着结构上和制度上的缺陷与障碍,其中包括:对违反知识产权法的犯罪行为惩罚力度较轻、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作、缺乏资源和培训支持、对普通民众违反知识产权法不加制止、对违反知识产权法企业的本地保护主义等问题。虽然,我国目前在音乐传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具体到实际操作,尤其是涉及到一些影响重大的事件,法律法规层面仍存在着空白或缺乏实施细节,使有不良居心者得以法律漏洞可钻。客观而言,这种法律保障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确实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它们无法为投资人和音乐者的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另外,在中国对于违反知识产权工厂的主要实施的惩处手段仅有查抄、扣押等。因为这些手段只能够使工厂暂时性关闭,很少有政府部门对这些违法机构提起公诉的,又因为法律惩处措施力度不大,怀有铤而走险心态的人大有所在,因此,在音乐知识产权方面尚未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导致侵权者有胆量有底气进行侵权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

音乐传播过程中的知识侵权行为带来的恶劣影响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一方面它切断了音乐产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另一方面,它造成中国音乐产业畸形的盈利模式。音乐知识侵权的行为严重威胁着正版音乐行业的发展,侵犯了正规正版音乐厂商的合法权益,使得正版音乐行业处于极端不稳定状态而随之造成了不可避免的损失。而这些损失都是绝对的损失,没有任何人能从中受益,是社会福利的绝对流失。那么,如何在音乐传播过程中治理知识侵权行为呢?

3 如何保护音乐传播过程中知识产权

从根本上说,要保护音乐传播过程中知识产权,最重要的就是依靠政府、社会及个人三个方面的共同努力。众所周知,文化作为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是成就一个民族的灵魂,是能够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它也同时也代表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程度、发展水平与自身高度。中国音乐产业作为中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文化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的音乐产业在音乐传播过程中已经迷失了其本身的核心产品和最具价值的资产。从长远来说,这样的模式只会导致音乐产业的衰落甚至是消亡。因此,要促进与实现中国音乐产业的良性发展,就必须严厉地打击盗版音像产品,维护音乐者的知识产权,恢复音乐产业的完整产业链,将音乐产业从不良的、单一的、畸形的模式中拯救出来,使得音乐产业回归到以唱片销售为主的、多元化的正常盈利模式。这样才能够激励音乐家和歌手创作出更多更好更棒的音乐成果,保持音乐产业的良性循环,造福社会。因此,中国政府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保护音乐传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对此,笔者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首先,修订与完善法律法规。这一举措将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长效机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侵权代价,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降低维权成本,打击重点领域重点地区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做到紧密结合,从立法上保障知识原创者的切身利益。

其次,加大对互联网尤其是对网络音乐下载网站的版权监管力度,完善由网络传播所涉的数字音乐著作权中各层各级权利与义务范畴,包括数字化音乐著作权的权利人与数字化音乐作品的传播、制作人及使用人之间就数字化音乐在下载、传播、收听及使用过程中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相应义务之间的关系。对非法传播、下载他人音乐的进行管制,对于正版音乐应依法采取措施进行购买下载。针对社会大众应广泛的唤起觉悟,使其应知道音乐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受到了政府的重视,保护音乐者的知识产权义不容辞。

再次,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与教育力度。在教育的过程中,不仅要从学校教育层面对学生进行基本的法律法规认知教育,学会尊重、珍惜他人的创作成果,学会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同时要利用大众媒介和网络对受众进行不同层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传播。另外,从音乐教育的层面提高大中小学生个人的音乐辨别能力和品味,从消费的源头杜绝跟风购买假货盗版的行为。

综上所述,音乐传播过程中所产生的“畸胎”―― 盗版音像产品的严重泛滥强行剥夺了音乐投资人和音乐者对其投资和创造性劳动的合理回报,其音乐版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这将损伤和抑制投资人和音乐者的积极性,扼杀其原创精神,也将扼杀正处于成长过程的音乐行业的创造力。因此,只有在音乐传播过程中维护好保护好音乐者的知识产权,才能使音乐创作者有更大的动力去创造新的音乐成果,才能给我们的社会大众带来更好听更动人的享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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