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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守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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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社会所追求的“法治”要求实现社会普遍守法的状态,而法律并不是因为其具备了这个名称就必须要得到遵守,公民的守法需要理由。守法精神恰恰是公民守法的一个坚实有力的理由,它更是实现普遍守法状态的根本力量,因此对于守法精神的解析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守法;守法精神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2-0179-01

历史上曾有许多法学家探求社会成员遵守法律的原因,提出过暴力威慑论、利益论、习惯论等多种学说。笔者认为,对于不同公民的守法行为或同一公民的不同守法行为而言,并不能简单概括出任何一种守法原因,其必定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在这些原因背后隐藏着一种恒常不变的因素,它是公民守法的前提和根本力量,它也是现代社会所最终追求的公民对待法律的态度,它就是守法精神。

一、守法精神的涵义和内容

守法精神有别于守法。守法指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和服从,既可有强制性守法与自愿性守法之分,又可有被动性消极守法与主动性积极守法之别,故守法仅表明一种状态,一种秩序的式样;而守法精神却倾向于自愿、主动、积极的守法主体的意愿和心理,是守法主体自觉意识的产物,是法律意识觉醒而在其内心所形成的视服从与遵守法律为道德自觉的主观理念。

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对公民的守法精神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现代化与法》一书中,他将公民的守法精神概括为主体性意识和建立在价值合法化基础之上的自发的守法动机两个方面。

川岛武宜认为,公民的主体性意识在公民的守法精神中具有基础性地位。“近代法意识最根本的基础因素是主体性的意识。其内容为:第一,人要认识自己作为人的价值,是有独立价值的存在,是不隶属于任何人的独立存在者;第二,这种意识在社会范围内,同时是‘社会性’的存在。大家相互将他人也作为这种主体人来意识并尊重其主体性。”前者是“权利的主张”,后者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

守法精神的第二个方面是建立在价值合法化基础之上的自发的守法动机,川岛武宜称之为“主观自发性”。他认为,这种主观自发性是一种受价值合理性动机支配的心理构造。它具体表现为:“只是因为某种事是由法规范所命令的,所以才遵守这种法规范。”川岛武宜特别指出,他强调公民守法的主观自发性,只是强调法律对于公民的权威性和至上性,而绝对不是说,即使是恶法,公民也要遵守。对于恶法,要通过正当的程序进行修改。

笔者认为,把守法精神归类于意识层面是无容置疑的,每个人都具备个体意识,如个人需求、价值判断等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而守法精神这种意识并非单纯的权利意识,它在追求自身权利的基础上同时承认他人的权利,也就是义务意识。再进一步将这种主体性意识定型,守法精神必须具备“主动”的色彩,甚至应该达到对法律的追求、热爱或信仰,正是这种主体意识才能称得上守法精神。

二、守法精神的构成

一般来说,“精神”都是由主体意识、理性意识、信仰意识这三种内在要素所构成的,那么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守法精神由什么构成呢?

第一,主体意识是守法精神的基础。主体意识是一种自我感知,是主体意识到了自己主体地位和独特存在以及认识到自己的需要、尊严。但是个人的主体意识不存在于社会中便是毫无意义的,只有 “社会化”的意识才能使人们相互交往中达成追求权利和保证义务的平衡,才能达成“法”这份协议。

第二,道德理念是守法精神的出发点。对于守法主体来说,守法精神中的守法不仅一种法律义务,更是道德义务,即遵守法律是现代社会主体最低限度的道德。首先,现代法律是公众意志与利益的表达,它的宗旨是为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服务和满足最大多数人的福利,因而体现着正义精神。其次,虽然法律的最终实现离不开国家的强制力,但对于绝大多数社会主体而言,守法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践行程度则是衡量其是否文明的标准尺度。因而守法精神不仅要求社会主体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义上的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变强力守法为良心守法,变他律守法为自律守法。

第三,法治精神是守法精神的重要内容。守法精神包含了守法主体对法律、权利、权力问题的原则和观念的认识及对法治价值的追求,体现了守法主体对法律价值的需求,因此从这个角度可以说守法精神是一种法治精神。

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意识层面产物的守法精神是由主体意识、道德理念、法治精神这三方面构成的,并且三者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主体意识是探讨守法精神这一概念的前提,也是另外两个方面的基础。道德理念是主体生活在社会中久而久之形成的内心观念,是出于权力者的影响或是家族长辈的教导,某种遵从正义的道德理念形成并发展,成为了守法精神的出发点,体现出守法精神“主动”的本质原因。法治精神是现代社会所一直追求的,更是培育守法精神中最为重要的一方面,也是守法精神前两方面所追求的最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