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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3日下午,北京,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会议室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了第一次有新闻媒体参与的约谈会,约谈河南省安全监管局、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桂来保直言不讳地指出:“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中,存在漏洞!”
初步调查事故原因
为什么要约谈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相关负责人?缘起于2017年1月4日发生的“郑州市兴峪煤业公司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以下简称“郑州‘1・4’事故”),事故死亡12人。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桂来保的话说,这是2017年发生的第一起重大事故,也是发生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的典型事故,实属不应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1・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指出,经初步分析,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兴峪煤矿在-190 m泵房管子道上山掘进工作面揭二1煤层,未采取瓦斯治理措施,工作面爆破或风镐作业诱导煤与瓦斯突出;现场人员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这起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没有执行停产整顿指令。2016年12月12日,兴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12月29日,该矿被登封市煤炭重组办批准进行隐患排查治理,但12月12-29日期间,该矿每天都领取和使用民爆物品,共使用炸药776 kg、雷管930发;发生事故的掘进工作面没有列入隐患整改方案,属于擅自施工。
二是该矿没有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该矿在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被鉴定为瓦斯突出煤层的情况下,仍按照低瓦斯矿井管理;且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该矿二1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时,实测煤的坚固性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破坏类型超过临界值;发生事故的掘进工作面处于应力集中区,揭煤前未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三是技术管理混乱。兴峪煤矿发生事故的掘进工作面没有设计,违规二次串联通风;爆破作业没有规定炮眼装药量,无《爆破作业说明书》;井下煤尘堆积严重。
四是应急处置不力。事故发生后,兴峪煤矿通风科长、安全科长、瓦检员盲目进入事故发生区域,施救时遇难。
五是迟报事故。兴峪煤矿1月4日17时35分发生事故,4 h后才向有关部门报告。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时,已经是第二天凌晨1点多。
监察执法不到位
根据初步分析郑州“1・4”事故的原因,记者有2个疑问,桂来保在会上作出了回答。
首先,为什么2016年12月12―29日停产整顿、隐患排查期间,兴峪煤矿每天都能领取和使用民爆物品?
桂来保指出,这是安全监察执法不到位所致。2016年9月,河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郑州分局对登封市煤矿安全监察,责令包括事故煤矿――兴峪煤矿在内的多家煤矿进行停产整顿,但是兴峪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每天都能领取和使用民爆物品。郑州分局的监察人员没有将停产整顿的指令通报给地方公安、电力部门,采取停止火工品领取、限制用电等措施。兴峪煤矿后向登封市煤炭重组办、徐庄镇政府等部门提交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在12月29日,这些部门全部批准这一报告,也没有对该矿采取核减火工品和限制用电的措施。
其次,为什么兴峪煤矿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被鉴定为瓦斯突出煤层的情况下,仍按照低瓦斯矿井管理?
桂来保指出,这也是监管监察不利所致。当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在2015年8月11日被鉴定为突出煤层后,行业管理部门没有对该矿瓦斯等级提出变更管理要求。监管部门、监察机构也没有要求该矿按照瓦斯突出矿井进行安全管理,更没有对中国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瓦斯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桂来保说,由于事故调查尚在进行中,目前仅了解到,2015年9―11月,中国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对兴峪煤矿瓦斯鉴定,鉴定的4个指标中,煤层的坚固系数、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破坏类型3个指标均超过临界值,只因瓦斯压力(0.18 MPa)未超标就被鉴定为低瓦斯矿井,为矿井提供了错误的鉴定结果。至于背后的原因,且待事故调查报告出来后,见分晓。
桂来保介绍,2009年实施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瓦斯鉴定结果实施备案管理。新的《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征集意见之时,很多同志对备案制度提出异议,最终,《煤矿安全规程》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改为“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这就导致一些监管监察部门的同志产生了“糊涂J识”:鉴定报告上报给监管监察部门后,可以不看不理,根本没有发挥上报的作用。桂来保认为,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企业上报瓦斯鉴定结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就应该从专业角度了解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负起监管责任。
说到此,桂来保提醒,对于类似情况,登封市、郑州市乃至河南省还存在多少,相关负责人要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下一步怎么办,要在短时间内提出解决办法。
再有,驻矿安全监察人员形同虚设。桂来保在事故救援中了解到,派驻到事故煤矿的安监员对驻矿职责不清楚,从来没有下过井;还有安监员下井发现的隐患,也从来没有向上级报告。
瓦斯治理是第一位
郑州“1・4”事故是一起典型的“低”瓦斯矿井发生瓦斯突出的事故。要加强煤层瓦斯反突出预警,坚决杜绝违背科学进行鉴定,不愿意戴“瓦斯突出矿井”帽子的现象,这是极其危险的现象。这是桂来保给出的建议。
桂来保说,在郑州“1・4”事故发生后,有些煤矿企业甚至有些监管监察部门的同志,对瓦斯突出矿井、突出区域的概念还没有搞清楚。他强调,只要存在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就是瓦斯突出矿井,在瓦斯突出煤层中,可能存在瓦斯突出与非突出区域,这都是毫无疑问的。
郑州“1・4”事故前,相邻矿井已经鉴定为瓦斯突出矿井后,就应该首先将事故矿井按照瓦斯突出矿井进行安全管理,然后对其矿井进行科学鉴定。如果鉴定为非瓦斯突出煤层,才按照非瓦斯突出煤层进行安全管理。这是需要大家搞清楚的。
桂来保建议,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加强突出煤层鉴定工作,对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 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要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必须按照突出煤层进行管理,不应该人为地将瓦斯突出煤层改为非瓦斯突出煤层。
桂来保说,不管是安全监察执法人员,还是企业管理人员,要研究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针对郑州“1・4”事故,就要认真学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16年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登封市兴峪煤业有限公司“1・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是完全可以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
下一步,河南省要对全省的高瓦斯、瓦斯突出矿井进行全面的排查,该停产的要停产,该整改的要整改,该戴上“瓦斯突出矿井”帽子的,一定要戴上。河南省可以根据本省的情况,制定具有法律效力、针对性强的煤矿瓦斯治理办法、措施,从根本上杜绝煤矿瓦斯突出事故,从依法治安、科技支撑、安全投入等角度,让“防突”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