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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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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

为了保护女职工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劳动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制定并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中不需做定量分析的劳动,如矿山井下、电力、电信行业高处架线作业等,市属单位由所属局、总公司核准;中央在京单位,区、县属单位由其所在区、县劳动局核准。核准后方可执行。

2.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中需要做定量分析的劳动,如体力劳动强度分级、高处作业分级、有毒作业分级、有毒物质浓度的测定等,必须经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测定,并以其检测报告为确定禁忌劳动范围的依据。经市劳动局核准后方可执行。

3.对需要进行检测的工种(岗位),各单位要分别向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提出申请,由局、总公司及区、县劳动局汇总,分批向北京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报检测计划。

4.对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局劳动保护监察处。

附: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劳安字〔1990〕2号 一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告诉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一条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为保护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正常发育和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术、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级、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