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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由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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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债务

娶了债主做媳妇 离婚被诉需还钱

王雷和李叶曾是大学同学,两人也是非常要好的朋友。

2010年,王雷的父亲生病住院,为给父亲治病,王雷一家耗尽积蓄,四处举债。在此情况下,李叶主动拿出15万元借给王雷给父亲治病。

患难时刻李叶的雪中送炭让王雷感慨万千,觉得如果日后自己能有李叶这样善良的妻子,一定会有幸福的生活。于是王雷向李叶展开了追求。2012年6月,王雷和李叶领取了结婚证。虽然家中负债不少,但好在10年前王雷的父母就为其置备下了一套两居室作为婚房,就这样,王雷和李叶开始了共同的生活。

然后婚后两人的生活并不顺心:因为之前为父亲治病欠下了不少债务,王雷婚后的工资全自己攒下来用于还债,这让李叶非常郁闷,终于在一次争吵中全面爆发。李叶指责王雷像铁公鸡一样一毛不拔,王雷却说:“婚前你就知道我欠着债,既然结了婚,还分那么清干嘛?”王雷的态度彻底惹怒了李叶:“还债?你还欠着我的钱呢?”两人互不相让,最终,王雷负气为李叶写下“认可婚前欠款,确定还款”的欠条,摔门而去。

好在,双方父母从中调和,终于让两人重归于好,王雷承诺日后替李叶多分担家务,也同意每月交给李叶1500元的家庭开销。李叶觉得自己赢得了小小的胜利,见好就收,但心里有了防备,将王雷吵架时负气写的欠条保存了起来。

两人和好不久,李叶却意外发现丈夫有了婚外情。伤心之余的李叶提出了离婚,自知理亏的王雷也表示同意,并自愿补偿李叶5万元精神损失费。随后,王雷和李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虽然拿到了王雷给的补偿款,李叶还是觉得在这场婚姻中自己吃了亏。此时,李叶想到了王雷之前写下的欠条,便一纸诉状将王雷诉至法院,索要15万元的欠款及利息。庭审期间,王雷承认自己婚前向李叶借款的事实,但他表示,李叶和自己结婚后,夫妻之间财产共有,李叶已无权再向自己索要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王雷在婚前向李叶借款,两人之间即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笔欠款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雷应偿还李叶15万元借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专家说法

和债主结婚 不影响债务效力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制度,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本案中,王雷虽然与李叶组成了家庭,但因王雷所借欠款属于李叶的婚前个人财产,两人在婚前就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着两人之间形成的婚姻关系而消失,王雷所持的“妻子是我的,妻子的财产也一样属于我”的观点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必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夫妻婚内债务

婚内向妻借钱 离婚遭妻追讨

林静和陈楠是一对夫妻,在两人闹离婚时,让丈夫陈楠没想到的是,妻子竟在法庭上拿出一张自己在婚姻期间写下的欠条,要求偿还欠条上的3.5万元……

林静说,她与丈夫陈楠结婚4年,有一个孩子,但多年来夫妻沟通不畅,常发生争吵,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并要求孩子判归女方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林静还向法庭提交了一张陈楠在婚姻期间向她写下的欠条,欠条上写明,因工程投资,陈楠向林静借款3.5万元,承诺2011年年底前还清。

听了妻子的陈述,陈楠同意离婚,也承认3年前因工作上的困难向妻子以借的形式拿过钱,但他称实际没借这么多,而且说:“本来夫妻间的财产都是共有的,不存在所谓借不借。”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法律规定婚后财产一般为夫妻共有,但也规定夫妻二人可以对财产另行约定,约定高于财产共有的规定,这张欠条清楚写明了陈楠向林静借款3.5万元,说明这3.5万元是归林静个人的,其实也就是一种对婚后夫妻财产处分的约定,所以欠条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欠条有效,男方应照欠条偿还3.5万元。

专家说法

婚内财产也可分开约定

夫妻间打欠条,就和婚内财产公证类似,也是一种婚内财产约定。

如果夫妻婚后财产是共同所有,那么因共同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不属于民法中认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这种情况下两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具有占用和处分的权利,而且这种所有权是及于全部婚后共同财产的,此时夫妻中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一方离婚后据此主张债权,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如果这笔钱并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它个人事务的,只要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则应视为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如果夫妻约定两人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人们常说的“AA制”,则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无论这笔借款用做何途,夫妻之间均形成了民法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法律承认的“AA制”仅限于夫妻双方有书面财产约定协议的情况,夫妻双方口头约定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对外债务

丈夫借钱挥霍 妻子无需“埋单”

刚刚离婚的林女士意外收到一封书,原告自称是债主,说林女士前夫郑某欠了他7万元。但是,由于郑某已经跑路,债务纠纷就落到了林女士一人身上。

林女士说,她没想到丈夫竟会在婚姻期间瞒着她借下债务,害她被人告上法庭。上法庭后,债主亮出两张借条,一共7万元,而借条上写的借款时间,刚好是在林女士与前夫婚姻存续期间。

庭审中,债主称,这些钱是借给郑某“做工程”的。因此,他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林女士得共同偿还。

“我根本不知道丈夫借款,而且他借钱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林女士说,前夫因债台高筑下落不明,临走前,还拿她个人的房产证,去骗取银行贷款208万元。目前,林女士已经报警,而且公安部门也已经针对该诈骗案立案。林女士认为,这些债务应由前夫个人承担,不应该连累她。他们夫妻原本“收入丰厚”,拥有令人羡慕的好工作,可丈夫却不珍惜,反而借钱赌博和挥霍,他们离婚就是因为丈夫赌博输了不少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郑某没有将借款用于投资经营,而原告债主也没有证据证明郑某将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判决认定这笔债务为郑某个人债务。

所以,法院判决要求下落不明的郑某承担全部债务,驳回了原告要求“妻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一纸离婚证书 难逃共同债务

张凯和王丽于2002年结婚,结婚之前,为购置新房,张凯向其亲朋好友共借款20万。此笔借款中的15万为房屋首付之用,剩余的5万元用作房屋装修。婚后,此笔借款由二人共同偿还。

2008年,张凯和王丽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后,双方还剩5万元欠款没还。张凯要求王丽继续承担还款责任,王丽却以此系张凯的个人债务为由拒绝偿还。

但最终法院判决此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丽应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因为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以结婚登记日为标准,在此之前形成的债务是婚前债务。婚前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无需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但在一定条件下,婚前债务可以转化成共同债务。这个变化的标准是以婚前所欠债务是否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来衡量的,如婚前一方按揭贷款买房,或借款用于购置了大量的结婚用品,以及借款用于装修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房屋或者共同使用结婚用品的。

张凯和王丽正是属于这种情况,因为20万借款是用于购置婚房及装修之用,是夫妻二人共同受益,共同使用。因此,此债务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专家说法

夫妻对外债 不一定都是共同债

针对夫妻对外共同债务,不同情形下,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在有的案件中,法院会判决要求配偶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有时法院也可能不判“连带”。

为什么同样是婚内举债,结果却相差悬殊?对此,古晓丹律师说,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等需要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一直是婚姻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

一般来说,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经营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等,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应将所有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键要看两点,一要看对借款一事配偶“是否知情”,二要看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总之,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的个人债务,就无须为配偶的债务“买单”。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