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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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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小额贷款公司为研究对象,首先从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出发,详细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政策背景,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过程进行了一个梳理。然后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模式,主要是从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资金运用、对象选择、贷款流程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重点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高利率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流程。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信贷流程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况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

小额信贷是国际上新兴的信贷概念,有别于传统的贷款业务。小额信贷是以低端客户为服务对象,向其提供额度小到可以控制风险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是目前国内使用的概念,按照央行试点方案的定义,单笔贷款额在贷款机构注册资金5%以下的为小额贷款。国内现行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背景

近年来,央行和银监会分别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一些试行性质的规定,其中央行《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 号),银监会先后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贷和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除了这些中央级别的规定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了小额贷款公司试行规范。这些中央和地方规定在小额贷款公司试运行方面做了大量尝试,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正规化、合法化作了铺垫。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取得一些共识。根据银监会、央行2008年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把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只贷不存”的半金融机构,这是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本次共同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是国内在开放民间融资的政策方面走出的重要一步。

(三)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原因

正如前面所讲到的,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在我国,农村经济主要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规模较小,分散经营,因此要求有额度比较小,直接为农户服务的金融产品来满足农户的需求。另外,我国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权,所以对于农民来说,不能用土地和房屋来进行抵押。这样的客观现状就需要有一种不需要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机制来弥补。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就是破解这一瓶颈行之有效的方法。

对于高收入的人群来说,借贷是由于生产性投资的需要,而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借贷主要是为了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由此可见,农民借贷具有额度小、期限短、次数多、无抵押的特点。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面临同样如此的困境。传统银行贷“大”不贷“小”,贷“强“不贷“弱”,贷“富”不贷“贫”,嫌贫爱富是银行的本性,没有财产作抵押,没有第三者做担保,一般的企业很难从银行贷到款。因此,由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和财务不规范等问题,导致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得融资帮助。这也迫切需要一种新的信贷机制来弥补中小企业融资途径。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对于疏导、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压缩地下金融身存空间,实现民间信贷和正规金融的对接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经过多年的发展,沿海发达地区积累了大量的产业资本,据有关数据统计,仅浙江省活跃的民间资本就超过1 万亿元,这些规模庞大的资本正在四处寻找出路。小额贷款公司为产业资本转型打开了出路。国际金融危机导致产业调整,很多传统产业的企业无奈关门歇业,小额贷款公司刚好为产业资本转型提供了机会。政策规定,经营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获得推荐发展成为村镇银行。这一诱人前景为众多民间资本设定了转变为合法金融资本的路径,进一步促进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二、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模式及特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集团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建议首期注册资本1-2 亿元,并引入商业银行作为股东。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对象选择

从经营的角度来看,小额贷款公司需要选择客户来支撑其发展,要认真分析和选择客户,控制风险,既要多放款,又要稳放款。

三、结论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充分调动民间资本,活跃民间金融的一大重要举措,为解决我国长久以来的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的顽疾带来一丝曙光。但随着试点的逐步展开,小额贷款公司本身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包括资金来源不足、税负沉重、缺乏监管、员工素质低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的不足之处是:一是由于无法获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数据,因此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实证分析。二是没有对借款者进行实地考察,没有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对中小企业、农户的融资难到底有没有改善,其效果到底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