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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P2P互联网贷款平台的监管框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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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金融行业正在产生巨大的变革。互联网与资金融通业务的结合,实现金融行业开创性的发展,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的垄断壁垒,降低传统金融行业高昂的信息与人力成本,更显著地提升了整个行业的业务运作效率。其中,典型代表有P2P互联网贷款平台。2005年,美国首家p2p平台正式成立,2007年美国最大的P2P平台展现出了其惊人的成果。所以,以美国P2P平台监管的体系进行研究,有利于帮助我国的实现对P2P的有效监管,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金融监管;美国;网络借贷平台;P2P

一、引言

P2P,英文全称为peer to peer,是从互联网科学中借鉴的一个术语,其本身是指网络之间的对等,即每一个互联网的参与者都可以利用他们之间的节点实现点对点的信息传输,以及数据的交互,从而免去了向中介寻求帮助的步骤。而P2P网络借贷正是互联网科学的内涵向金融行业渗入的产物,具体而言,P2P互联网贷款是指每个单独的个体可以直接利用互联网实现放贷与借款,从而免去了向银行或者贷款公司进行相关业务的咨询或者操作。在我国,P2P又被形象的称作“人人贷”。

最早的P2P互联网借贷模式是源自于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尤努斯的成果。作为孟加拉农村银行的行长,他利用P2P的理念创办了一个小额贷款的业务,从而实现P2P与金融的结合,也为P2P互联网借贷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整个P2P交易的流程有三个主体,即资金的需求者、资金的供给者以及交易的平台。资金的需求者与资金的供给者之间的互联由交易平台实现,除了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外交易平台还有着审核资金供给者的信用水平以及对资金的供给者的信用进行评价的责任。而且整个业务也完全脱离传统银行借贷渠道,是现代金融业脱媒现象的一个代表。相比于言,P2P互联网借贷具有如下的特点,其一是参与主体的包容度很好,无论资金的需求者是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并且信用度足够的高,无需要任何的担保都可以在平台上发出贷款的申请,所以整个贷款的成本相对变得低廉。其次是便捷的交易过程,相比传统贷款业务繁杂的手续与长时间的审批过程,P2P互联网借贷则是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作为依托,利用互联网上已经存在的信息进行检索与匹配,实现对资金需求者的综合评估,使得整个信息收集与审核的过程非常方便。例如AvantCredit公司,该公司在对客户的信息进行筛选与评估的过程中使用到了机器学习算法,从而整个贷款的过程只需要510分钟即可。最后是P2P行业的高风险性与高收益性并存。传统银行业所针对的资金的需求者主要是国有大企业或者资历雄厚的民营企业,这些大型的企业信用良好、担保充足,所以风险相对较小。而P2P互联网贷款平台是针对于中小企业,甚至是微型企业和个人,贷款的周期也相对较短。这些对象的信用程度都远不及大公司,而且缺乏担保,所以贷款的风险系数很大,但是贷款的利率也相对高于传统的银行贷款或者小额贷款公司。从目前来看,我国的P2P贷款利率稳定地保持在1222%之间的一个年化水平之上,远远高于银行的利率。

二、美国的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模式

作为P2P互联网借贷模式的发源地,美国有着相当成熟的监管经验以及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最早的P2P公司是成立于2005年的Prosper,该平台的主要业务是为借贷双方提供简单的中介服务,从该公司的财务数据来看,该公司一共实现了2亿多的贷款数额。同时Prosper也是目前美国规模最大的P2P互联网借贷平台之一。其次实Lending Club公司,该公司在美国与Prosper齐名,共同占据了P2P互联网借贷市场的主要份额。两家公司的每月能促成的贷款总额已经超过了400万,并且Lending Club公司还在谋划着上市。

目前来看,美国的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模式都是属于Prosper的复刻版本,其主要的流程如下。首先,资金的需求者必须在平台的网站上进行注册,并且向平台提供相关的信息与数据,如个人的征信报告,个人的收入水平、个人真实的身份信息等。而平台负责对这些信息与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贷款申请挂在网页之上。而资金的供给者作为投资者,可以在平台的网站中搜寻符合自己投资标准的相关的资金需求者。当投资人确定了投资对象后,由WebBank对贷款进行审核并且将资金发放到资金的供给者的账户之中。随后WebBank会将以成交的贷款项目卖给P2P互联网借贷公司,而当公司获得了这笔贷款后,便会将这笔贷款项目的收益权凭证再卖给投资者,从而投资者获得借款方每月支付的利息以及归还的本金。而贷款产生的违约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平台不再承担。而WebBank作为FDIC体系之下的银行,本质上没有获得资金的需求者的收益权凭证,所以也不会承担贷款的风险。

三、美国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监管体系

由于美国大多数的P2P互联网借贷公司都采用的是Prosper模式,所以监管的重点也放在了对这种模式的监管。在该模式中,投资者的获利权力都是建立在收益凭证之上的,而这种收益权凭证与债券有着相似的特点,所以其交易的过程受到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而采用这种P2P模式的互联网借贷公司的性质也被定义为了证券经纪商,从而公司要开展业务就必须要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登记。根据美国证券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P2P互联网借贷业务的投资合同是属于证券的范畴,而对投资合同的认定一般采用“Howey test”,其标注主要有4条,一是存在货币进行投资,二是资金的使用目的是共同的事业,三是投资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四是利润来源于发起人或者第三方的努力。并且,在美国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监管体系之中居于核心的地位的是信息披露机制。因为类似于Prosper类型的P2P互联网借贷业务,都被划归在证券交易的范畴,所以要受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的核心监管手段是要求从事证券交易的企业必须坚持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其中包括了对交易过程中的收益权凭证的相关信息以及借贷的详细信息进行全面的披露,并且信息必须实时更新,从而形成持续的信息公开披露。其次是对平台所发现的使用说明书以及相关的经营资历、财务信息等核查,以保证投资者在决策过程中得到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在公开信息的制度之下,美国的P2P网络借贷业务更加透明化、规范化。并且如果出现平台的说明书中有误导、欺骗、重大纰缪等情况,而造成投资者的损失时,投资者有权力要求责任追查。

其次从联邦的层面来看,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存在着对P2P互联网借贷公司监管的责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都有一定的职能与责任对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业务进行监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管只能是属于间接的,主要是通过对WebBank的监管进而影响到整个P2P互联网借贷业务的运作。而监管的主要领域是金融隐私的相关方面。由于在互联网借贷业务的运作过程中,无论是P2P平台还是WebBank,都会得到大量的资金的供给者与资金的需求者的金融隐私,这些隐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涉及到金融隐私的业务必须遵循金融隐私条例。其

次,由于Prosper这种新型的金融业务并没有被详细的归入到《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相关条例中,所以尚属于一个法律的真空地带,所以在缺乏明确的监管结构时,政府对其的监管责任由联邦贸易委员会承担,而其主要的监管领域是交易的过程是否公平。

从其他相关法律来看,最近的新出台的经济相关的法律都是以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为主。如2012年美国国会所通过的《创业企业融资法案》,该法案主要目的在于放宽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从而达到促进小微企业融资与发展的目标,最终实现减少美国的失业率。其中的第三章对P2P互联网借贷业务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即任何人要从事发行或者买卖证券都必须在SEC注册登记,并成为一名证券经纪商。由此可见,法律限制了平台对收益权凭证的交易,若要实现业务操作,必须登记为证券的经纪人。

不过从目前的发展来看,联邦层面对P2P互联网借贷的监管体系正在变化,根据GAO的相关研究结论来看,伴随“弗兰克多德”法案的落地,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职能将逐渐的向P2P互联网借贷行业延伸,以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根据法案的相顾规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对互联网借贷所提及的“被保护人群”和“其他大型参与者”进行详细而精准的定位,从而在未来,资金的提供者将会成为其重点的保护对象。

四、美国P2P互联网贷款平台监管框架对中国的启示

我国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还尚处于起步阶段,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监管技术与制度都相对的较为落后。所以,以美国这样成熟的市场作为标杆进行学习,有助于构建与完善我国本土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对P2P互联网借贷业务以及运营公司的属性进行详细地界定。在美国,主要将其定位于证券,所以适用于证券的监管体系与法律都有责任对其监管。而在我国,由于缺乏对其的深度认识,所以没有一个监管主体对P2P互联网业务负责。所以目前来看,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制度都还处在空白阶段,十分不利于我国P2P互联网借贷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使得部分平台打折P2P互联网借贷的幌子进行非法的集资融资,造成大量的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所以,我国应该明确其监管责任与监管主体,从而实现对整个行业的整顿。

其次,对P2P平台开放个人征信系统。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P2P互联网借贷平台不能直接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库,所以无法从互联网直接调取资金需求者与资金供给者的个人征信报告,从而导致公司线上业务的发展一直处于一个停滞的阶段,只能依靠线下调查的传统方法对客户的身份与信用进行核查。从而使得平台的运营效率较低,不能完全的与互联网接轨,浪费了大量的信息审核成本。

最后,一切的监管都是外部力量,而真正有效的监管却是来自行业的内部,即行业的自律。从目前来看,P2P互联网借贷行业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所以目前这个行业的行业纪律十分混乱,所以政府有必要引导整个行业建立自己的行业自律组织,使行业的自我监管与自我成长,并且依托行业自律组织,政府也可以实现与行业的有效交流与沟通进而达到一个博弈的平衡。

参考文献:

[1]张永亮,张蕴萍.P2P网贷平台法律监管困局及破解:基于美国经验[J].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5(05)

[2]罗俊,宋良荣.美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与监管研究[J].电子商务,2015(01)

[3]柴珂楠,蔡荣成.美国P2P网络借贷监管模式的发展状况及对中国的启示[J].西南金融,2014(07)

作者简介:

郑栋及(1988.10-),浙江象山人,南开大学经济学院2013级在职研究生,现供职于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