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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涉外地下钱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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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仅有数名员工的外资公司“上海办事处”,居然扮演起银行的角色,在短短2年中,向境内单位及个人收取和支付资金、和境外公司联手私下买卖外汇,总额高达人民币53.54亿余元。

这起上海首例地下钱庄案,也是近年内最大一起地下钱庄案。日前,上海市检察院一分院对该案提起公诉,认为涉案的罗怀韬等4人违反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共同参与私自买卖外汇,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位于新加坡文礼地铁站旁的欢裕公司,是一家在新加坡从事汇款和钱币兑换经营的合法企业。在当地打工的小黄,路过时发现了这家钱币兑换公司,得知只需把新加坡币交给他们,几天内钱款就能被兑换成人民币,自动打入其制定的中国境内的家人账户上,整个过程非常快捷。这让正准备去正规银行汇兑的小黄很是心动,于是他选择了“欢裕”。果然,两天后,在上海的小黄家人,银行账户上收到了小黄“寄”回的钱。

在新加坡打工经商的华人,把辛苦赚得的新加坡币,交给在当地合法经营的欢裕公司,殊不知该公司在上海、苏州等地,设立的办事处是非法的,俗称“地下钱庄”,无形中为资金带来巨大风险。

据调查,2003年12月,新加坡人罗怀韬受新加坡欢裕换钱公司老板巫明光老板委派,在未获得中国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中国内地设置公司分支机构。他先后在上海和苏州两地租借民宅,并在多家商业银行以个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然后根据欢裕公司指令行事,在境内从事跨国汇兑业务。后来,巫明光陆续委派了莫国基和李启荣两名新加坡助手,罗还招聘了陈培祥等当地人。

罗怀韬是欢裕公司在国内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在他使用的电脑里,保存着各办事处每日的经营记录,负责制作上海办事处的日报表,并负责调配上海、苏州等地的资金调度。其他员工则负责跑银行划账查询。有时,一些精明的顾客要求在公司出具的汇款单上加盖公章,罗怀韬按巫明光的要求,在刻章店刻制了欢裕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印章。一个在新加坡合法经营的钱币兑换企业,通过非法途径悄悄将触角伸向我国,成为一些来路不明资金的“出口通道”。

罗怀韬等人在苏沪两地11家商业银行,共设立了68个私人银行储蓄账户。他们的具体操作方式是:位于新加坡的欢娱企业等换钱公司收取客户汇往中国的美元、新加坡币等外国货币,以每日浮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巫明光通知国内办事处,罗等人就按照指令使用所开设的私人储蓄账户将人民币汇至客户指定的国内收款账户,同时将国内反向兑换汇款需求的客户的汇款要求通知巫明光,由新加坡的欢娱企业将新加坡币等外币支付给新加坡的收款人。

据罗怀韬交代,2003年12月,他就受欢裕公司老板巫明光委派进入中国,以欢裕汇款公司办事处的名义从事活动。他们的客户有的是在新加坡的中国劳工,这些人需要将赚得的新加坡币汇到中国,他们将新加坡币存入欢裕指定的新加坡银行账户后,罗怀韬再在沪将对应的人民币汇至客户指定的中国账户;还有的客户则是新加坡的商人,通过上述方式交易,他们在新加坡存入的是新加坡币或其他币种。

另一部分客户是与新加坡有贸易的商人。他们需要支付外币到新加坡时,由罗怀韬在上海收取人民币后,再由欢裕公司在新加坡支付相应的外币给客户。

罗怀韬等在上海地区每天最多时,资金流动达239笔。随着我国与东南亚经济往来的日益平凡,欢裕公司顾客络绎不绝,在没有资金跨境流动的情况下,“实现”了新加坡和中国内地两地间的资金汇兑。以某学院为例,从2004年1月至2006年4月底,他们通过欢裕在上海的办事处,向新加坡的教育集团共支付管理费7000多万元之巨。

承办检察官说,收费低廉,到款迅速,且在业内有较高的信誉,这是这家地下钱庄的魅力所在。

经检察机关查明:从2004年1月到2006年4月间,他们以网上银行、通存通兑、转账支付、现金存款、邮政汇款等手段,向全国31个地区的1万多个单位及个人收款“汇往境外”人民币29亿余元、支付“境外汇入”人民币23亿余元,总额高达53.54亿余元。

金融安全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所系。我国法律规定,外汇的汇兑应该在指定银行、指定场所中交易,场外交易均属违法行为。罗怀韬等人在明知违反中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私下买卖外汇,数额特别巨大。他们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外汇管理秩序,使大量资金逃避了国家外汇的监管,许多非法资金就是通过他们逃逸,例如,天津某非法炒汇公司就是通过他们将资金汇到境外实现跨境炒汇,金额高达1900万余元。

检察机关表示,由于这些地下钱庄属于非法机构,资金一旦交付,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有可能承担失去财产的巨大风险。检察机关提醒市民,切勿因贪图便利而轻信这些“地下钱庄”。■

一案一议

地下钱庄亟待规制

地下钱庄,是指处于一国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储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的非法金融组织。

由于地下钱庄以通常所说的“放高利贷”、“炒外汇”和“洗黑钱”为主要业务,处于地下运作,逃避国家金融法制监管,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已经发展成为危害社会的毒瘤,必须予以严格取缔。然而,现实情况是,近年来的迹象表明,政府对地下钱庄的打击越来越严厉,但地下钱庄却越来越兴旺。

从地下钱庄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二:(1)“民间有余钱,市场有需要”。从“民间有余钱”的角度来看,随着人民富裕,我国的民间资金数额越来越大。但我国的资本市场很不发达,居民的投资渠道十分单一,而且现存的投资渠道不是风险大,就是收益低。因而,民间的闲余资金必然会本能地流向高收益的地方。另外,我国的外汇管制政策,也产生了民间对外汇交易的需求。地下钱庄依靠其高存款利息可以吸收到民间大量闲置资金;又由于放贷手续简便、快捷,争取到了发放“高利贷”、“炒外汇”的业务。(2)各种灰色、黑色资金漂白的需求。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各国GDP总和的5%,达1.8万亿美元,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递增。中国有关部门官员曾表示,中国内地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2000亿元人民币,占中国GDP的2%。现实生活中,很多犯罪所得,如贩卖、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贪污、受贿、挪用资金等犯罪所取得的财物,往往不能直接转手犯罪行为人,他们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将这些不正当的钱财进行“漂白”,因此,地下钱庄因为其交易行为的隐秘性就成为这些犯罪分子的首选。其“洗黑钱”的功能就彰显无疑。如果说第一种原因尚且能对社会经济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的话,那么,第二种原因则完全是为某些犯罪行为提供庇护。

从地下钱庄对社会的危害来看,由于地下钱庄游离于国家金融体制之外,缺乏监管,而且以“放高利贷”、“炒外汇”和“洗黑钱”为主要业务,其危害主要表现在:(1)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地下钱庄从事的是货币交换和汇兑业务,因此会对国家信贷政策产生极大的冲击,严重影响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落实,对国家的金融安全产生极坏的破坏作用。出现的各式各样的“购房团”、“炒股团”、“炒期货团”,所到之处哄抬物价、虚涨股指,其背后都有地下钱庄的影子;(2)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由于地下钱庄贷款利息极高,借贷人往往“旧账难还,新账又加”,最终被逼走上绝路。同时由于存款人与地下钱庄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地下钱庄崩盘或有意诈骗,会使存款人血本无归,最终引发;(3)容易滋生社会黑恶势力和暴力犯罪。地下钱庄的运营基本不依靠国家法律、政策的保证,因此,当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纠纷时,主要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这种力量往往体现为暴力行为,久而久之,容易滋生社会黑恶势力;(4)容易助长犯罪,催生腐败。据了解,近年来,地下钱庄“洗钱”的业务增长很快,已经发展成为主要业务。由于地下银行的存在,诸如贩卖、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贪污、受贿、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所得资金,可以轻易进入正常流通领域,反过来资助犯罪行为。正如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赵锡军所言,“洗钱会对社会产生很大危害”,“因为利益集中在洗钱人的身上,但成本要由社会来承担。被洗过的钱可以再次用到犯罪上,进一步危害社会秩序。” 同时,地下银行也为腐败分子攫取不义之财提供了便利,从客观上有助于催生腐败。由于地下钱庄有诸多社会危害,因此,对于地下钱庄的打击和取缔,一刻不能停止,一刻不能手软。

对地下钱庄应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诚如前述,地下钱庄一方面有其存在的部分合理性,即民间小额融资,另一方面又有其极大的非法性,即非法成立、非法营业、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因此,宜分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该规范的规范,该打击的打击。这些措施包括:第一,加快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建设,促进《反洗钱法》尽早出台,加大对“洗钱”行为的惩处。按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洗钱罪仅有4种上游犯罪:贩毒、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犯罪,范围明显过窄。将贪污贿赂所得及赌博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纳入刑法对洗钱罪的打击之列已是国际通例;尽快完善国内立法,建立国际社会相协调的反洗钱合作体系;第二,完善金融服务系统内部监管监督制度,加大对金融业务的运营监管。由于地下钱庄利用或部分利用金融机构的资金结算网络,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因此加大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监管,将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地下钱庄业务的追踪与核查,达到发现地下钱庄,取缔地下钱庄的目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即将启用的反洗钱信息系统主要用于发现可疑交易信息,及时准确地发现涉嫌洗钱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判断外汇资金违法违规活动的趋势、动向和特点,有效确定重点监测的地区、国家、交易方式、资金流向,便于发现地下钱庄,准确打击。

(曲玉良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