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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上证券业务发展的瓶颈约束及其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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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健词:网上证券业务 券商 监管 瓶颈

论文摘要:网上证券业务在我国已经经过了近六年的探索,在这期间,管理部门和投资者都对其持积极肯定的态度,券商更是对这种新型的交易方式趋之若鹜。但这种肯定态度并不代表业务的完善,在红火热闹的追逐后,网上证券业务处于发展的“瓶颐”阶段。作者探讨了形成这种“瓶颈”的因素,并提出了若干建议,以求对推进我国网上证券业务的发展有所禅益。

网上证券业务已经在一些国家获得巨大成功,如:美国网上投资者已占投资者总数的50%以上;韩国的网上业务交易量在2001年就已经达到了证券交易总量的63 %,瑞典预计到2003年末网上证券交易量占证券交易总量的比例将达到75 %。分析我国的情况:我国的网上证券业务于1997年起步,2001年得到初步发展,但2002年以来其发展谏度已经很缓慢。2002年下半年网上证券业务成效量一度出现了下降趋势(见图1, 2003年上半年网上交易额的快速增长主要因为受到了“非典”因素的影响,此期间非现场交易升温),而网上交易的开户数亦随我国证券市场开户数的萎缩而呈下降趋势。同时,通过对历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进行分析(表1)可以看出,对网上证券业前景看好的网上用户比率、以炒股需要为主要上网目的网上用户比率、以网上炒股为最常使用的网络服务的用户比率都从2002年开始呈现出下降趋势。经过近六年的发展,网上证券业务并未如预期所愿—成为证券交易方式的主导,反而处于停滞的状态。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冷静思考,是什么因素抑制了这种新型证券交易方式的快速发展?

一、形成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瓶颈的原因分析

(一)准入约束

我国网上证券业务属特许项目,《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网上委托业务”。“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券商想获得网上证券交易的资格,就必须在网络建设上加大投人,但这样很难满足技术要求,容易形成安全隐患;而拥有先进计算机技术和网络设施的tt证券网站,却不能获得证券经纪资格。在政策制约的情况下,若券商和企业之间不能有效合作,必然会抑制网上证券交易的健康发展。

(二)投资者对网络交易的责任分担制度存在疑虑

虽然证监会和相关部门对网上交易的准人和安全问题出台了一些规则,但尚缺乏严格的责任划分制度、客户纠纷处理程序来有效保护投资者在网上交易中的合法权益。目前普遍实行的责任分担方式是由投资者在阅读券商制定的《风险揭示书》和《服务免责条款》后签订委托合同,在这种委托合同中,对于发生交易失败、交易错误、信息被篡改或泄漏等情况,均规定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显然,这种不平衡的责任分担制度会抑制投资者改变交易方式。

(三)网上交易的投资者构成亦是制约因素之一

由于机构投资者和资金量较大的“大户”早就拥有券商提供的专用交易通道和资讯,这些投资人很少参与到这种新的交易方式中来。可以说网上证券业务的开展主要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更多的便利,而我国的中小投资者尚属于证券市场的弱势群体,拥有的资金量及网络知识亦有限,且已开通网上委托功能的客户,多数同时采用其它委托工具,纯粹采用网上委托的用户少;网民委托交易次数少,单笔交易金额小。这种投资者构成对券商网上业务发展的整体推动价格不高。

(四)券商收益与成本不对称

与传统证券交易方式相比,网上交易不仅可以节约投资者的时间成本、交易成本,也可以节约券商近80%的投人。但由于网上交易的规模小,券商通过网上业务获得的收益还不足以补偿网络投资和日常维护的支出,大部分券商并没有达到通过开展网上业务降低成本的目的,面临着收益与成本不对称的窘境。如:天同证券拆资1亿元、耗时两年构建的网上证券交易平台(天同在线)已不单独作为一个业务存在,它与营业部的传统业务合在一起,成为营业部的一种辅助交易手段,这种发展结果与预期截然相反。

(五)竟争主体多,刀民务创新少

截至2003年10月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批准89家券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另有9家证券公司的资格申请还在审核之中。但我国大部分券商网站实际上只是为网上证券委托提供了一个技术平台,距离真正意义上的证券电子商务有很大差距,缺乏像美国的美林、嘉信、e一trade等在规模和综合实力上均强大的网上券商,投资者无法体会到网上服务带来的投资收益与便利,这导致投资者还不能把网络投资当作是一种必要的选择。

(六)网上开户尚未开通

网上交易的一大优势便是打破时空限制,这意味着办理开户手续以及资金存取都只需到身边的银行即可完成。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网上开户受到制约,投资者开户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到证券营业部办理,这使广大农村居民以及所住地区证券营业网点少或根本就没有营业网点的城镇居民,难以通过网上交易能够带来的便利加人到股民队伍中来。

二、打破瓶颈制约.实现网上证券交易的快速发展

(一)建立与《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规

管理部门理应确保相关法规的及时性与前瞻性,建立与《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法规,力争解决好以下问题:1.数字签名无法可依的问题。网上交易需要《数字签名法》来保证用电子签名代替书面签名的合法性,我国尚未制定这一法律。2.相关法律的冲突问题。我国的《合同法》已经承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且许多交易项目的结算也都是通过电子票据来完成的,而我国的《票据法》目前还不承认非书面的电子票据。3.网上信息披露问题。尽管我国《证券法》对有关信息披露作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对通过网络发送信息的合法性尚未加以严格确认,对通过网络谣言或其它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行为的制裁也缺少可操作的法律条文。4.法规上的国际协调问题。网络会使证券的跨国交易变得普遍,而各国的法律不同,发生纠纷时将存在着法律选择的冲突。5.市场准人问题。应逐步降低网上交易的行业进人壁垒,推动市场参与者开展竞争。6.部门间的合作问题。国家应尽快立法促成金融证券业与电信、通信等产业的技术与业务合作。

(二)加强对网上证券业务的监管

注意监管如下风险:1.网上证券业务的跨国风险。通过互联网,在某一区域发生的证券违规行为可以迅速传播到其它地区,进而在世界范围内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稳定。网上证券交易在全球范围内尚无统一监管规则,我国监管机构应加强与国际证券监管组织之间的合作,倡导制订全球统一的网上证券交易监管协议。2.加强对在线论坛及在线咨询的监管。对各证券公司在线论坛如果不加强监管,会不可避免地产生虚假信息的传播行为;对于在线咨询环节,必须监督券商所邀专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严禁欺诈投资者。3.对网上交易责任分担的监管。在建立严格的责任划分制度和客户纠纷处理程序的基础上,监管交易双方责、权、利的分配,有效保护中小证券投资者的权益。

(三)引入保险机制

我国的保险公司以虚拟空间加大理赔风险为由,尚无一家保险公司备案登记开展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保险业务,也没有券商提出为投资人的利益担保。国外已经有保险公司为在网络交易中受损的用户提供保险服务,如:“黑客保险”业务。美国网上证券经纪商e一trade以高额免费保险吸引投资者参与,为每个账户免费提供1亿美元的保险(由于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不在保险的范围之内)。e一trade的这一举措,增强了投资者网上交易的信心。券商为自己的网上交易客户提供商业保险,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客户对网上业务安全性的后顾之优,也能够将券商网上业务的经营风险控制在有限范围内。我国券商应意识到开拓网络安全保险市场的重要性,在网上业务方面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开发对应险种,为投资者投保,树立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四)券商明确月民务定位,实现网上交易与传统交易并重

以单纯提供网上证券交易通道为主的业务模式不能适应券商业务发展的需要和投资者的需求,券商应不断开拓服务品种,立足将业务在某一领域内做强。如:定位于为初学的投资者服务—提供最基本的投资工具和常识的在线帮助;定位于为成熟的有经验的投资者服务—提供丰富的技术分析软件和全面的研究报告;定位于成为个人理财和投资的综合门户—在投资品种和个人理财方面提供定制的服务。

目前美国的网上券商开始致力于更贴近投资者的离线服务,这种将网上服务和传统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可以供我国券商借鉴。由于技术引进较晚,我国投资者对互联网的认识、运用及其交易习惯的改变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这决定了我国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缓慢行进的轨迹。因此,实现网上交易与传统交易并重,依靠对客户的培训工作和售后服务,不断推进网上业务的开展是现阶段券商较为理想的发展模式。

(五)券商之间进行战略联盈,促进规模经济的形成

网上交易打破了证券经营机构物理地域上的界限,不同的券商可以依托网络,形成网上交易的联盟。这种联盟战略可以使没有能力开展网上业务的广大中小券商把握网上商机,券商之间也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客户资源,构筑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技术合作、管理合作和优势互补,使规模经济成为可能,提高整个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