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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司法追偿制度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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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司法追偿是国家追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在于警示公务人员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真正落实“谁违法谁责任”。但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司法追偿制度的规定仅限于第31条,规定地非常抽象,无法实际应用于司法追偿案件,严重制约其原有的功能与作用。

【关键词】司法追偿;发展困境;制度完善

一、司法追偿制度概述

(一)内涵

司法追偿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司法追偿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和责任后,依法责令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即“先赔偿,后追偿”。在追偿法律关系中,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为依法享有追偿权的主体,有责任的工作人员为被追偿主体。

(二)行使条件

1.追偿主体必须适格。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享有合法的追偿权,被追偿主体必须是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

2.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害人履行赔偿责任,是司法追偿的前提条件。

3.实施司法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符合司法追偿的范围。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我国司法追偿的范围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况:(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2)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司法追偿的现状

自从司法追偿制度确立以来,其功能与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仅止步于法律条文中,俨然成为“睡眠条款”。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极少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一些符合追偿标准的案件也没有进入追偿程序,赔偿费用也未得到及时追还,国家最终扮演“背黑锅”角色。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只确定了司法追偿的主体和范围,而对司法追偿的费用比例、程序、时效及对被追偿人的救济等均未作出规定,无法操作和运用。

三、司法追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追偿期限缺位

司法追偿期限是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履行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责任主体追回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有效期间。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该期间内行使追偿权,逾期后不得再以司法过错为由向被追偿主体进行追偿,有利于督促赔偿义务机关及时行使追偿权。我国对追偿时效未作规定,意味着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无期限地对被追偿主体讨要赔偿费用,会促成国家机关消极懈怠行使追偿权,时间过长也会严重侵害被追偿主体的权益。

(二)追偿程序不健全,没有统一追偿标准

关于司法追偿的程序,《国家赔偿法》没有作出规定。司法追偿程序是追偿主体进行追偿的依据,是被追偿主体权利得到救济的保证,没有严格程序可依,何以进行司法追偿?同时,法律仅规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但具体如何追偿,未作规定。

(三)缺乏对被追偿人应有的程序保障

在司法追偿中,被追偿主体不服追偿决定,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此未作规定。其关键在于赔偿义务机关与被追偿人之间是什么关系。两者之间是民事主体关系还是内部行政管理关系,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定论,也没有给予被追偿主体复议或诉讼等救济途径。

四、完善司法追偿制度

(一)补位追偿时效

追偿时效在司法追偿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国家赔偿法》有必要从立法层面明确司法追偿时效。本文认为司法追偿时效既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应选择一个中间点以达到利益均衡。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特殊侵权行为时效的规定,司法赔偿义务机关行使追偿权的期限为1年较为合适,从其履行完赔偿责任之日起计算。

(二)建立健全司法追偿程序,明确追偿费用标准

司法追偿程序作为一个有效的保障,应当建立严格的立案、调查、决定、通知、申诉和执行等程序。法律应当确立统一的追偿标准,可以参照行政追偿的做法。我们在确定追偿数额时,充分考虑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和对工作人员积极性的保护。根据被追偿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被追偿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四个裁量因素来确定追偿费用。

(三)增设司法追偿救济程序,充分保障被追偿人权益

为维护被追偿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设置司法追偿救济程序。首先,在司法追偿程序,被追偿人应当享有知情权、申辩权、举证权、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其次,要使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与被追偿人之间的关系明晰化。当被追偿人不服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决定时,应当给予其申诉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司法追偿制度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有其固有的功能与价值。但我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司法追偿过于原则化,规范性条款过少,不能很好的适用于实践,缺乏可操作性,仍需立法不管加以完善,使其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实践。

参考文献

[1] 汪应明,李清伟.行政追偿正当程序:缺失与构建[J].理论探索,2011(1).

[2] 陈亚军,谢祥为,陈小凤等.我国国家追偿制度的困境与对策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11(4).

[3] 李杰.简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责任分担[J].山东审判,2013(6).

作者简介:李梓硕(1993- ),女,汉族,河南商丘人,本科生,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孔洁(1992- ),女,汉族,河南商丘人,本科生,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