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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宰杀机械化执行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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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筑府发79号)和《市生猪定点屠宰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以及《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年,全市生猪屠宰行业全面开展机械化改造,取得显著成绩。目前,各生猪定点屠宰场整改工作基本完成,生猪机械化屠宰的条件基本具备,部分生猪定点屠宰场开展试运行,为全面实施机械化屠宰打下坚实的基础。为了扎实推进此项工作,保障机械化屠宰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生猪屠宰机械化运行的的重要意义

猪肉是我市广大城乡居民的最主要肉食品种,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对生猪实施定点屠宰,开展机械化屠宰是提高产品质量,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的重要举措。为此,市委、市政府在近两年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为实现生猪机械化屠宰做了大量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也付出了大量努力。目前全市实施机械化屠宰的条件基本具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开展机械化屠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共同促进生猪定点屠宰场机械化运行,全面实现市政府的工作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生猪机械化屠宰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更好的推进我市生猪机械化屠宰工作,决定成立“市生猪机械化屠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机械化运行的有关准备工作,及时处理和协调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机械化运行工作顺利进行。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市生猪屠宰机械化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屠宰监管处。

三、工作目标

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机械化整改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对机械化屠宰生产设施设备,屠宰场检疫、检验和卫生等进行检查,对达不到机械化屠宰的生猪屠宰企业实施关闭,3月28日全市正式实施机械化屠宰,启动外埠屠宰企业进入我市销售备案制度,完善生猪产品运输工具。

四、实施步骤及期限

(一)3月1日至3月20日,已经完成机械化改造的屠宰场可进行机械化试运行,摸索经验,特别是加强管理模式方面的完善,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总结出一套适合机械化运行的管理方法。

(二)3月20日至3月27日,市生猪屠宰机械化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商务、农业、卫生、工商、环保部门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逐个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当地政府。对达不到机械化屠宰条件的,要求当地政府下达关闭通知,停止生猪屠宰经营。

(三)3月27日各屠宰场宰杀结束后,立即停止手工屠宰,对车间(或场地)进行清理,作好启动机械化屠宰准备。3月28日凌晨全市统一实施机械化屠宰,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辖区职能部门应到场了解加工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实施机械化屠宰后,外埠进入我市的生猪产品按《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度,各级政府要组织执法队进行检查,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严禁进入我市。

(四)为配合全市生猪机械化屠宰,6月30日,全市对生猪产品实施封闭运输,防止二次污染。

五、各区、市、县政府及职能部门职责与分工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市生猪定点屠宰整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各区、市、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结合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协同一致,共同推进生猪机械化屠宰工作。本着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的屠宰厂(场)实施机械化屠宰,关闭或取缔辖区内手工屠宰场。各区、市、县商务(发改和经贸)局主管领导为责任人。各部门及政府具体职责与分工如下:

(一)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次生猪屠宰机械化运行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会同农业、卫生、工商、环保部门一起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进入我市销售的外埠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备案。

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组织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场接受市检查组的检查验收,对检查组提出的意见,指导企业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生猪机械化屠宰管理水平,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同时,按照《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进入我市销售的外埠屠宰企业生猪产品进行执法监管。乌当区负责龙里方向进入我市的生猪产品的检查,花溪区负责惠水方向进入我市的生猪产品的检查。

市、县(区、市)两级屠宰办对定点屠宰场要切实作好指导监督和协调服务工作,加强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政府要求,依法注销不达标生猪屠宰场的营业执照,在机械化运行期间加强对市场监管,维护食肉市场稳定。

(三)农业部门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对定点机械化屠宰场检疫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提出验收意见;撤出手工屠宰场的驻场检疫人员,撤消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向已开业的机械化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人员;驻场检疫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定点屠宰场的生猪、生猪产品实施法定检疫。

(四)卫生部门要依法对屠宰场卫生规范及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上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机械化运行期间,要加强对餐饮业、集体食堂等单位购进肉品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环保部门依法对生猪屠宰场的环保设施设备及运行情况实施检查,提出验收意见。

(六)公安部门负责屠宰、食肉市场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抗拒、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七)各区、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精神,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生猪定点屠宰场接受市检查组的检查。对已经实现机械化屠宰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要加强监管,认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对仍然没有完成机械化整改的,需要关闭的手工屠宰场,要拟订好关闭方案。3月28日,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启动机械化屠宰,严禁场内有手工屠宰现象,全面保障机械化屠宰的顺利实施。按照《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执法力量,对外埠生猪屠宰企业进入我市销售生猪产品,加大查处力度,严打偷税漏税、逃检等不法现象,保障我市市民食肉安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生猪定点屠宰机械化的重要意义,分管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周密安排,全面保障生猪定点屠宰场机械化正常运行。

(二)加强协调,紧密协作,共同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认真开展实地检查,对各屠宰场提出意见。各区、市、县政府密切做好检查组检查工作,实事求是的汇报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三)加强信息收集与整理。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及时将检查情况向市政府进行汇报。检查结束后,认真总结,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并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四)加强检查后的监督工作。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为防止手工屠宰现象反弹,各区、市、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监督管理,不定期进行复查,一旦发现有手工屠宰现象死灰复燃迹象,及时上报市政府,并及时通报当地政府,给予坚决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