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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水运工程监理的难点及其应对策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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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监理工作的内容入手,进一步阐释了港口水运监理中存在的问题。由此,对港口水运工程施工的监理制度与职责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港口水运工程施工;特点;目的;监理制度;职责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一、监理工作的内容

工程监理中,既要履行监理职责,又要有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把监理工作搞好。学过监理知识的人都知道监理就是 “三控二管一协调”。“三控”就是 “工程费用、质量、进度”三个工程实施目标的控制;“二管”就是 “合同、信息”的管理 ;“一协调”就是监理工程师要深入现场,掌握一手资料,秉公办事,承担起工程项目实施中单位与单位、个人与个人、项目与项目、系统与环境之间的错综复杂关系的协调工作。显然工程监理是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与管理,是监理工程师将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工程管理,有机地融为一体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并秉承热情为工程服务的基本素质,对工程建设及其参与者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督导和评价,促进工程项目 “进度、投资和质量”目标的全面实现。完成工程监理所赋予的内涵,作为执法者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广博的业务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实践能力。众所周知,工程项目应是一个以获利为目标的 “风险事业”,这个风险是和效益相辅相成的。人们若只追求效益,而不重视风险,则必然达不到预期的目标。而风险具有必然性和偶然性;偶然性是无法预知的,而风险的必然性是可以认识的,探索和认识风险的规律,把风险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就是对工程负责,对业主负责。

二、港口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1、水运工程监理费偏低,多低价竞标中标

随着我国水运工程建设的蓬勃发展,水运监理工作在行业竞争里也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部分监理企业为了中标,大幅降低监理费取费标准,甚至不惜血本低价竞标中标,这种行为无疑扰乱了正常监理市场,有损监理行业的整体形象,于监理企业更是一种恶性循环:监理费低,导致监理人员待遇不好,工作热情不高,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监理人员从公司或者水运行业流失,监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影响;由于监理投入的费用较低,从事水运监理的人数较少导致了当前很多水运项目的质量的得不到有效的监管。

2、水运工程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是关系到监理工作水平的重要因素。水运工程专业性强,工作条件较为艰苦,因此要求监理人员必须具备水运工程专业知识以及能够完成监理工作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外,还要求监理人员有吃得了苦、耐得住寂寞的精神。目前我国水运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众多,但是持有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证或者水运工程监理员培训证上岗的并不算多,监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另外,空有理论知识没有工程经验的应届毕业生或工程实践经验丰富但是监理理论基础较差的人员,也无法真正全方位、妥善的完成监理工作。

3、行业间的监理企业资质和个人监理执业资格不具备兼容性

目前水运工程方面的监理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主要由建设部和交通运输部两个部门颁发主管。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地方投资、企业自筹、个人集资和利用外资建设的水运项目与日俱增,但是越来越庞大的投资主体对水运监理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的了解却不多,以至于经常出现企业备案或招标过程中只认可建设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这对持有交通运输部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和职业资格证书的监理工程师来说无疑是一种伤害,同时也阻碍了水运工程监理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

三、加强港口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措施

1、监理工作内容应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

国际上通常把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作为工程合同中的一个内容,明确了在工程实施管理中有关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的地位、职责、权力和义务,以及工程中的程序和有关事件的处理原则等。工程施工中,方便了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三者之间的协调和配合。我国建设主管部门了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监理的有关规定,强制要求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必须委托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管理。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工作程序、职责、要求、工作标准等不够具体、易在执行中就会产生混乱,给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的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2、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

水运工程建设,存在着点多、线长、工程分布分散、生产流动性强、受自然 影响大、施工条件艰苦的特点,承包商在争取到一个较大项目后 , 为了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更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发挥各专业公司特长,也为了减少管理费开支和设备的投入,往往将项目进行一定的专业分包。因此,选择分包单位是监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监理工程师不可忽视的一项工作。

在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根据分包商在某些特定专业上的专长、经验,会把一些专业工程合法分包出去。如港口工程中,有土建、水工、水电、疏浚等工程项目,承包商有可能将水电、水工等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专业公司。专业分包能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因此监理工程师对此应持鼓励态度,但要要求投标者在投标书中提供备选分包商名单,否则,监理工程师可以否认承包商选择的任何分包商。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之前,对分包商要进行全面考察、了解。考察内容包括:对分包商资格进行审查,考察它的施工技术力量、机器设备状况及主要在建工程情况和施工经历,还要考察它的经营管理体制、内部激励机制、资金及财务状况等。

除此之外,施工组织设计、对工程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的熟悉程度也应列入监理工程师的考察工作范围。由于监理工程师与分包商没有合同关系,如何理顺监理、承包商、分包商三者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监理和承包商对分包商在工程实施中的管理,是目前水运建设监理领域在推行阶段值得进一步探讨完善的问题。就目前水运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应采取监理工程师和总包商共同对分包商进行管理的双模控制。故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规定和授权,监理工程师主要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具有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三方面的控制权力;承包商主要对工程支付、工程进度进行管理,以实现二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并杜绝出现对分包商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的现象。

3、逐步完善监理人员的职权,改革现行的基建财务制度

在工程实践中,要求管理者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三个要素全面控制。若业主没有委托或明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进行控制的权力及控制手段,易导致其对质量控制权的落空。故应在合同中明确对这三要素的规定和授权,三者相互之间既能制约又要促进,以保证工程顺利完成。目前基建财务制度的拨款方式不适应工程监理支付程序,许多工程项目的拨款与监理完全脱节,不管工程项目实施的好坏情况,也不管工程进度如何,工程款照样按合同支付,有时还受行政干预。在推行监理制度中,根据工程完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支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款项的支付有充分的否决权。按目前基建财务制度将无法进行监理工作,因为它取消了监理工程师对支付的否决权,也将无法确立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将使监理制度流于形式,无法达到推行监理制度的目的。

主动 ( 事先 ) 控制与被动 ( 事后 ) 控制是工程监理不可缺少的控制手段。水运工程应贯彻 “强调主动控制,同时也要重视被动控制”的复合式控制。控制是管理活动一项重要职责。控制的目的是确保一个系统目标的实现。一个项目的建设、当投入 “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时,项目开始实施和进展中,存在干扰是必然的,这些干扰有的是事前可估计到的;如机械设备、材料供应、施工工艺等,有的是不可预估的;如地震、人为过失等。事前控制,即采取措施加以预防;事后控制,即分析原因,加以纠正补救。无论事前控制还是事后控制都能更好为工程活动服务。尽管如此人们往往还是喜欢把 “风险、偏差、错误”消灭在发生之前,既可保证工程质量,又可保证进度;可是风险的偶然性又告诉人们,有些问题必须采用事后 ( 被动 ) 控制加以解决。

结束语

随着我国水运事业的不断发展,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越来越高,对监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这就要求监理部门在在不断完善各项监理工作的同时更加重视事前控制,让监理工作更有成效,工程实施得到如期效果。

参考文献

[1]涂潜.浅谈水运工程监理档案馆[J].中国水运,2011(05):152.

[2]林汉.浅谈水运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理[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2(06):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