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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公共危机视域中的府际合作治理机制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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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今区域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很多学者开始意识到公共危机跨界传播,并认识到实现对跨界公共危机的府际合作治理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从相关概念的界定、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研究、区域公共危机治理个案研究、区域公共危机的府际合作治理机制研究四个部分进行文献综述,为今后区域公共危机的府际合作治理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区域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0-0012-03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府际合作治理

从府际合作治理的研究成果来看,理论界对府际合作治理的界定大多以府际关系为焦点。何精华认为府际合作治理是构建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间以及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营利部门、第三部门或公民个人)战略伙伴关系,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或增进公共利益[1]。汪伪全基于谢庆奎教授提出的“四重关系”[2]的府际关系理论,认为府际合作治理的本质是包括政治、经济、甚至生态环境等多重利益诉求,它也是府际合作治理的基础[3]。王蕾指出地方利益在不同领域具有差异性,但它们都可以划分为一致性利益和差异性利益两种,而府际合作治理是对政府间的一致性利益构建合作双赢机制的治理方式,而对地方差异性利益则应构建良性竞争机制[4]。一些学者认为府际合作治理是府际关系和现代治理两个理念交融发展的产物,因此,他们从府际关系和治理这两个概念解读来界定府际合作治理。还有学者从博弈论视角界定府际合作治理,认为府际合作治理是一种从“零和博弈”转向“非零和博弈”的治理。例如刘祖云提出了政府间关系的“十字型博弈”框架,她认为政府间关系不仅仅是纵向的上下级政府间关系,也不仅仅是横向的同级政府间关系,而是一个十字型的关系模式,府际合作治理是在这种政府间博弈关系中实现从“零和博弈”转向“非零和博弈”的治理[5]。何精华、张明军等对府际合作治理的特点进行概括,何精华认为府际合作治理具有不可分割的公共性、跨越区域的外部效益、政治性特点,府际合作治理的属性可以概括为府际合作治理的权力主体趋于多元化、府际合作治理是作为工具的治理、府际合作治理是一种制度设计、府际合作治理是一种网络治理、府际合作治理是一种多中心治理、合作与协调是府际治理的主要管理方式[1]。有西方学者将府际合作治理的基本目标概括为:促进政策的传送、发展政策能力、建构社会资本、创制备选的政策工具[6]。

(二)区域公共危机

对于公共危机特征的研究,其不确定性、突发性、公共性、威胁性、无序性、紧迫性、变异性、破坏性、隐蔽性等是研究者们的共识。杨龙、郑春勇对区域性公共危机进行了界定,他们认为区域性公共危机是公共危机的一种,是在中观层面从地理范围意义上对公共危机的一种界定。他将区域公共危机的形成分为四种情况并将区域性公共危机的特点概括为具有跨行政区分布、管辖权难以确定、超出应急预案、存在溢出效应和涟漪效应等特点[7]。随着理论界对公共危机认识的深入,更多学者们开始注意公共危机的跨域特征。杨安华将公共危机跨边界传播作为公共危机的本质特征,这是对公共危机认识的一次重大转变[8]。有些学者也将公共危机的这种特性称为“涟漪反应”或“连锁反应”,并指出如无法进行准确的“外科手术般的针对性”消解就必然形成“负外部性”式的危机蔓延[9],在这一点上美国灾害社会科学的集大成者、灾害研究中心(drc)的创始人恩里克·克兰特利(enrico l. quarantelli)等用“跨系统社会断裂”(trans-system social ruptures) 来描述这类扩散速度极快、破坏力巨大的危机,旨在强调这类危机跨越不同的社会边界、瓦解不同社会系统结构的特征[10]。荷兰知名危机管理学者阿金·伯恩(arjen boin) 将跨边界危机特征描述为形式复杂多样,生命维持系统、功能或基础设施受到严峻威胁以及失效原因或补救方案尚未清晰[11],从近年来国际上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或公共危机,我们可以发现公共危机的跨边界传播成为其很重要的一项特征。阿金·伯恩将其特征归纳为五个方面:第一,极易跨越地理边界、功能边界和政治边界,传播速度快,破坏潜力巨大;第二,对关键基础设施具有潜在的影响;第三,难以界定明显的起点和终点,没有明确的(至少不是一个)归零点(ground zero) ;第四,现有的政治社会结构决定了人们难以对

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充足的准备;第五,传统危机的应急结构在应对此类危机时具有结构[12]。

二、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研究

对于公共危机治理国内外从不同方面已经做了比较详尽的研究,相比之下针对跨域公共危机治理的专门性研究还比较少。有的学者基于治理理论,认为要实现对跨域公共危机的有效治理必须通过多元主体的协同与合作,构建网络治理模式。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张成福、夏志强、周晓丽等。向良云基于共生理论对区域公共危机治理进行研究,他认为应对区域危机需要纳入区域内众多基本共生单元构建全主体、全风险要素和全过程应对的合作网络和制度平台,同时为之建立和完善基本的共生条件[13]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多起区域性公共危机,有的学者对区域性公共危机治理的政府间合作现状进行了研究,杨龙、郑春勇认为环境保护与生态治理、事故灾害救助、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防治这四个领域应当是进行地方合作的主要领域,并列表介绍了这四个领域区域性公共危机处理中的地方政府合作状况[7]。沈承诚、姚尚建、李继光、彭婷婷、吴敏等对区域公共危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沈承诚特别指出“切割式”的现行行政区行政模式与“脱域”公共危机的逻辑错配使“脱域”公共危机治理处于“低效”或者“失灵”状态。并认为以“网络式”的区域公共管理体制作为平台既整合纵横向政府系统内资源又积聚政府系统外的市场和社会资源,能够实现对“脱域”公共危机的有效治理[14]。姚尚建认为现有的组织结构与功能设置远不能满足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的价值与工具需求,因此,在现阶段,关键是要建立必要的政府与政府、国家和社会联合反应机制,逐步实现权力下移、统一指挥、分别响应、相互合作、逐步推开[15]。李继光、彭婷婷、吴敏等将区域公共危机地方政府间合作的问题总结为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的自利性、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不够科学、地方合作机制制度的缺失、现有行政区域划分的障碍。对于公共危机绩效评估研究有少量学者进行了研究,但是对于区域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地方政府合作绩效评估则非常少。在查阅的文献中,彭婷婷认为将区域内总体发展和合作绩效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16],杨龙、郑春勇指出区域性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中的地方政府合作,可以从力度、广度两个方面来进行评估。他认为合作力度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合作主体参与合作的层级、合作文本的约束力大小、合作机制的作用程度。合作广度的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参与合作的范围和合作持续的时间及合作发生的频率[7]。 三、区域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治理个案研究

我国今年来发生了不少区域性公共危机,但是对这些区域性公共危机系统性的理论研究比较少。对于自然灾害引发区域性公共危机的府际合作治理,马奔以汶川大地震为个案,分析了我国危机管理中跨域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今后的改革措施。他认为,我国危机管理要形成跨域治理机制和模式,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危机管理中树立跨域治理观念。第二,成立综合一协调的危机管理部门。第三,加强危机管理中政府组织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动。第四,建立跨区域性危机管理合作协调机制。第五,探索整合私营部门与民间力量参与危机管理的方式[17]。对于事故灾难的府际合作治理,我国学者主要对松花江水污染和太湖流域蓝藻事件的府际合作治理进行个案研究。西宝在以松花江水污染作为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基础设施整合和专业化分工网络的形成,是跨区域治理的基础[18]。戚建刚、杨小敏对“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凸显我国环境应急机制弊端进行研究,他认为此次事件中我国的环境应急机制主要弊端是整体缺乏法律依据、部分组成要素的运作缺乏科学性,如预警监测不准确,应急信息通报不及时、不充分甚至存在隐瞒的情况,应急储备不充足,应急评估的失灵以及民间组织的参与不足等。但是他并没有对此次公共危机事件的跨域传播进行研究,忽视了本次危机的一个重要特征,从而提出来的对策也不具有针对性[19]。闰海认为水污染事件背后是分处松花江上下游的吉林和黑龙江两省之间基于“相互性”而长期存在的利益冲突,构建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他指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框架包括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补偿资金的筹集、流域生态补偿管理机构以及补偿资金的支付等内容,这对区域性公共危机治理研究具

有一定借鉴[20]。对太湖蓝藻事件的研究很少,杨新春以太湖蓝藻事件为例提出实现跨界环境污染中的地方政府合作,分析了地方政府合作困境的原因并指出推进跨界合作的对策,但是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21]。公共卫生事件府际合作治理以及社会安全事件的府际合作治理的系统性研究几乎没有。

四、区域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机制研究

理论界针对区域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治理机制的研究很少,已有的研究比较多的涉及区域应急联动机制的构建。刘雅静指出跨区域公共危机应急联动机制的实现要求树立区域共同体意识,建立跨区域中枢指挥组织系统,建立跨区域应急联动的法律制度、跨区域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跨区域信息沟通共享机制、跨区域应急救援预案体系以及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充足的人力、资金、物资等应急资源保障[22]。滕五晓、王清等对国内外区域应急联动模式、我国区域应急联动的管理体制以及我国区域的应急联动的运行机制进行研究,他认为我国应依托现有区域合作资源、构建“沟通、协调、支援”的多层次、网络状区域应急联动模式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救援”的运行机制[23]。凌学武、杨超等提出了应急管理协调联动机制模型架构[24]。总而言之,我国在区域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治理机制上的理论研究还处于尚不成熟阶段。国外关于应急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 第一,危机信息和沟通视角的研究。加拿大学者guy michael corriveau从应急管理中的信息流出发,对应急管理协调联动的决策和信息进行了研究[25]。学者tavida kamolvej以泰国为例分析了信息和沟通在应急管理协调联动中的作用[26]。第二,危机决策视角的研究。美国j f.annelll教授从联邦、州以及其他地方政府的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的角度设计了应急管理的协调联动模型[27]。david mendonca则建立了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系统模型来支持应急管理协调联动中的群体决策[28]。第三,基于各国实践的个案研究。chaya r.jain对美国卡特里娜咫风应急处置中各级政府的防调联动状况开展了调查研究[29]。janet hutchinson对加拿大1997年post-red river basin洪灾中联邦、省和市级政府的协调联动进行了较详尽的分析[30]。

五、简要述评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之间的联系程度越来越密切,公共危机跨域传播的风险性也越来越大,许多学者和政府部门都已经意识到了进行府际合作治理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也对不同类型的区域性公共危机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跨域府际合作。总体上学者们对府际合作治理的研究较多,但是针对区域公共危机的府际合作治理的研究很少,而且还没有对现行府际合作治理进行评价的研究,所以本人认为府际合作治理以及公共危机府际合作治理的评价应当成为今后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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