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非法行医致患者死亡法医学鉴定4例分析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非法行医致患者死亡法医学鉴定4例分析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医学鉴定

【中图分类号】d922.16;r59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2—0008-03

案例1 反复输液导致低钾血症致死

某男。42岁。某日因感觉腿软、全身无力到当地诊

所就诊。医师陈某检查后认为是“感冒”,予注射10%

葡萄糖500ml、林可霉素4ml、维生素c6ml、维生素

b66ml的混合液。2小时后滴完。无明显好转,但由人

搀扶能行走。回家后出现四肢无力.躺在床上不能动

弹。请同村章某到家中看病。章某认为其系吃感冒药

引起无力,予第二次输液,成分为10%葡萄糖500ml、

atp20mg、维生素c1.5g、维生素b60.2g、10%氯化钾

5ml。静滴一半左右(约为1个半小时)病人病情没有

好转。出现恶心、反复呕吐的表现。停止输液后家属重

新请来陈某,陈某认为病人系“营养不良”,第三次予

输液.成分为10%葡萄糖500ml及丹参20ml。注射10

分钟后病人出现脸色苍白、牙关紧闭。并进入昏迷状

态.立即停止输液并送到附近正规医院。测血压为

“0”。呼吸、心跳已停止。双侧瞳孔散大,无光反射。经

抢救无效死亡。急查血气分析为k*2.8 mmol/l、ph

7.013、na 147 mmol/l、pco2 80.4 mmhg、po2 33 mmhg。

尸体解剖及病理诊断:(1)大体观察所见:气管、支气

管管腔内有见较多的泡沫样液体。切开肺组织检查有

大量水肿液流出;心脏重量400 g,左、右冠状动脉粥

样硬化i级.管腔内通畅。脑重量1 290 g,脑膜血管轻

度充血、扩张,未见蛛网膜下腔出血及大脑、小脑、脑

干出血。肝、脾、肾及肾上腺未见破裂、出血,胰腺未见

坏死、出血,胃、小肠、回盲部未见破裂、穿孔。(2)显微

镜检查:支气管粘膜下层有少数淋巴细胞浸润,血管

充血扩张.间质疏松水肿。上皮细胞部分脱落,肺泡壁

毛细血管充血扩张。大部分肺泡腔内见中等到大量水

肿液伴灶性出血.未见支气管壁明显痉挛现象。部分

心肌排列不规则、肥大、核大浓染,间质纤维化,小部

分间质水肿.部分心肌纤维断裂及波浪状改变,左、右

冠状动脉轻度增厚、内膜下可见泡沫细胞,其管腔狭

窄程度i级。大脑、小脑及脑干呈明显缺血缺氧性改

变。肝细胞有明显水肿变性,肝窦狭窄。肾小管上皮细

胞空泡变性.肾间质淤血。(3)法医病理学诊断:肺中一

喻林升z

2.温州医学院法医学教研窒,浙江温州325027)

重度肺淤血水肿伴灶性出血;心脏左、右冠状动脉粥

样硬化i级,部分心肌纤维断裂及波浪状改变;肝、

脾、肾、脑呈淤血性改变,肝细胞水肿变性;脑蛛网膜

下腔及脑实质水肿

分析说明

根据一般医疗常规.病人在低钾时每日可超出常

规补钾量,可以每天补给钾4~5 g,一般是在5%葡萄

糖500 ml加入氯化钾1~1.5 g。本例被鉴定人因全身

无力就诊,前后经三次输液治疗,总输液量约为800

ml左右,其中含钾盐不超过0.25 g。被鉴定人因此全

身乏力渐加重乃至不能动弹。并出现恶心、反复呕吐。

其中第三次输液仅10多分钟就出现脸色苍白、牙关

紧闭、昏迷。送医院时已呼吸、心跳停止。死前血气分

析检查提示重度酸中毒(ph 7.013)情况下。k 仅为2.8

mmol/l。存在明显的低钾血症。根据尸检记录及病情

进展情况。可以排除过敏性休克、脑血管意外、急性心

衰、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及肾上腺卒中等器质性脏器损

害致死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认定被鉴定人存在自身低

钾血症的疾病基础(因四肢无力就诊);疾病本身的发

展及后来的不能进食、频繁呕吐钾摄入减少、排出增

加(经胃肠液丢失大量钾盐);反复输液起到稀释作

用,并由于液体含葡萄糖,机体在合成代谢中摄取钾

盐进入细胞更加重了病情;最终因低钾血症导致病人

猝死。

综上所述。该被鉴定人系在自身疾病基础上.因

反复不正规输液所致严重低钾血症死亡;非法行医

的诊疗过程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应系直接因果

关系.其损伤参与度为70%~90%。

案例2 针灸电疗诱发死亡

金某,退休医生。某日,病人李某因称左肩痛,来

金某的家中要求进行针灸理疗。金某用6支针灸对病

人左手臂进行电疗。20分钟后取下针,病人情况良好。

金某在病人肩关节后部注射一针封闭针,成分为强的

松龙0.5 ml及利多卡因1.5 ml。正准备打第二针时.病

人诉不适并躺下.经检查发现嘴唇发黑、脉搏难摸到、

呼吸没有。病人被送往附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尸体解剖及病理诊断:(1)大体观察所见:左侧肩

胛部注射针孔(据案情调查考虑为利多卡因封闭针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2卷(第2期)

孔),切开见出血;左侧手臂内、外侧见三处注射针眼,

切开见出血。大体观察所见咽喉部苍白,未见异物阻

塞咽喉部及呼吸道,切开支气管可见少许分泌物.切

开肺组织检查,见大量水肿液流出,未见明显实变。心

脏重量255 g,,15,#1-膜光滑,未见出血。左、右冠状动脉

管腔狭窄程度i一ⅱ级,管腔通畅,未见血栓形成。脑

重量l 260 g,脑膜血管轻度充血、扩张,切开大脑、小

脑及脑干检查.未见明显出血,脑室未见积血等病变。

肝、脾、两肾、肾上腺、胰腺等未见出血及坏死。(2)显

微镜检查:利多卡因封闭注射左肩胛部皮肤见小片状

出血,出血处真皮未见明显水肿,未见炎症细胞反应。

支气管粘膜下有少数淋巴细胞浸润,未见嗜酸性粒细

胞浸润.血管充血,间质疏松、水肿,上皮细胞部分脱

落,部分肺泡内见大量水肿液及肺泡壁毛细血管淤

血、扩张、片状出血。左心室及心尖部外膜有较多脂肪

组织浸润到心肌纤维内.部分心肌纤维萎缩,部分心

肌纤维断裂及波浪状改变,小灶性疤痕组织形成.左、

右冠状动脉内膜呈半月形增厚,内膜下见大量泡沫细

胞,其管腔狭窄程度i一ⅱ级。脑实质内血管充血、扩

张,大脑白质有灶性点状出血,且见灶性淀粉样小体。

尸体一15,血总ige测定290.24 iu/ml。(3)法医病理学诊

断:心脏左、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一15,脏病i一ⅱ级;

15,肌小灶性疤痕组织形成,右心室脂肪心i级。肺中

度淤血水肿、灶性出血;肝、脾、肾、脑呈淤血性改变;

利多卡因封闭左肩胛部皮肤见小片状出血,出血处真

皮未见明显充血水肿,未见炎细胞反应。

分析说明

根据尸解报告,被鉴定人尸体解剖未见咽喉充血

水肿,利多卡因注射处真皮亦未见明显水肿,所使用

的局封药物为利多卡因、强的松龙,其本身有抗过敏

作用,发病后又及时皮下注射肾上腺素;故过敏性休

克致死证据不足。李某心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i一ⅱ

级,但无新近心肌梗塞 病灶,可排除心肌梗塞引起死

亡的可能性。

我们认为被鉴定人李某死亡事件中主要因素为

自身存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非法行医者的治疗过程

(针灸电疗)诱发致死性心律失常的发生;其自身因素

或外界因素单独存在均不可能造成李某死亡的后果。

非法行医者的诊疗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应属界

限性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40%-60%。

案例3 慢支、呼衰病人因脓痰阻塞引起死亡

邹某,男.50岁。某13因主诉胸闷、气促、咳痰及脚

部肿痛等要求鲍某上门看病。查体呼吸困难,痰多不

易咯出,不能行走、平卧。给予先锋必、氨茶碱、速尿、

· 9l ·

洛贝林、尼可刹米等治疗,症状未缓解;故要求病人转

上级医院治疗。后邹出现了神志不清等症状,鲍当即将

其送往附近医院抢救,抢救40分钟无效死亡。既往有

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2年,阻塞性肺气肿20年史。

尸体解剖及病理诊断:(1)大体观察所见:右侧胸

膜广泛粘连,右侧支气管腔及分支见黄色粘稠脓性痰

液阻塞,肺膜光滑,有点状黑色碳末,肺切面水肿液流

出,未见脓肿。心脏重270g,心底部散在针尖大小出

血点,各瓣膜光滑,左心室壁厚1.1 em,右心室壁厚0.3

cm室间隔厚1.2 em,心肌未见梗死灶。冠状动脉轻度

管腔狭窄,未见血栓形成。(2)显微镜检查:气管粘膜

有较多慢性炎症细胞浸润,上皮杯状细胞增生.粘液

腺增生及浆液腺化生为粘液腺,管腔粘液阻塞.肺门

淋巴结干酪样坏死及碳末细胞沉积,肺泡腔粉红色水

肿液.肺毛细血管扩张淤血。心肌纤维部分断裂,心肌

间质淤血。脑蛛网膜下腔淤血,未见出血。肝窦、脾窦、

肾间质、肾上腺间质淤血。尸体一15,血总ige 624.85 iu/

ml。(3)法医病理学诊断:慢性脓性支气管炎,肺门淋

巴结结核及右侧胸膜广泛粘连,肺淤血水肿;脑神经

元缺氧性改变,脑水肿;心、肝、脾、肾上腺等淤血;胃、

肠、胰轻度自溶。

分析说明

本例被鉴定人罹患支气管炎、阻塞性肺气肿20

余年,本次发病感冒为诱因。行医者接诊病人发现其

呼吸困难,痰多难咳出,平卧、不能行走;均提示其此次

系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其肺部病变较严重。经尸

解病理检查示存在“化脓性支气管炎、肺淤血水肿改

变(右侧支气管腔及分支见黄色粘稠脓性痰液阻

塞)”,更证实上述诊断。

因此被鉴定人诊断为慢性化脓性支气管炎、肺气

肿、ⅱ型呼吸衰竭明确。其致死原因应为脓痰阻塞气

道致病情进行性加重所致。至于是否为注射先锋必所

致过敏性休克致死,我们认为被鉴定人尸体心血ige

624.85 iu/m1.明显增高;但其有长期气管炎病史,有多

年变态反应的病变基础;本次感冒服用过扑尔敏等抗

过敏药物:另外被鉴定人的呼吸困难发生在先锋必注

射之前.使用氨茶碱等减轻气道痉挛的药物后病情无

缓解等均提示与过敏性休克致死不符。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被鉴定人生前肺部存在严重

病变,诊断慢性化脓性支气管炎、肺气肿、ⅱ型呼吸衰

竭明确,直接致死原因系慢性气管炎急性发作、脓痰阻

塞致病情进行性加重所致。行医者虽然系非法为病人

治疗,但其诊疗基本符合常规,且及时催促病人转院,

客观上无拖延病情的情况。因此可以认定,非法行医的

· 92 ·

诊疗过程与被鉴定人的死亡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案例4 大剂量滴注催产素导致母儿死亡

某日孕妇张某临产到石某的诊所f无证)处要求接

生。石某对其静脉滴注催产素10 u+5%葡萄糖500

ml,3小时内滴完两瓶,不久即自然破水。打完第二瓶

后又打第三瓶同样配方的注射液,不久产妇即出现喘

大气、呼吸急促等反应。因交通问题辗转2小时送达

附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尸体解剖及病理诊断:(1)大体观察所见:大脑表

面色泽苍白,血管空虚,大脑、脑干及小脑切面水肿,

色泽苍白,未见出血及占位性病变。心肌色泽苍白。肺

切面水肿明显,可见液体流出。子宫大小为25 cm x

20 cm x 20 cm,子宫体下段近宫颈处两侧浆膜面各可

见一出血灶,左侧大小为7 cm x 5 cm,向肌层延伸,厚

度为1 cm,右侧大小为5 cm x 5 cm。子宫壁未见破裂

穿孔,子宫颈长5 cm。胎盘附着子宫前壁,子宫腔及羊

膜腔见大量血液及血凝块,约l 0oo m1。胎儿头位,大

小如常,脐带绕胎儿身体l周。(2)显微镜检查:脑神经

细胞周围腔隙明显增宽,神经纤维疏松水肿明显,血

管周围腔隙明显增宽,蛛网膜下腔未见出血,血管空

虚塌陷,脑干和小脑实质未见出血。肺部分肺泡萎陷,

部分肺泡腔内填充满粉红色水肿液,可见一定量的吞

噬细胞,肺实质血管扩张,血管腔空虚,部分血管腔内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2期)

填充满粘液,可见少量角化上皮及胎粪颗粒,支气管

粘膜脱落人管腔,部分管腔内亦可见粉红色水肿液。

阿尔辛蓝一荧光桃红染色在肺血管中可见樱红色角化

物。子宫浆膜下出血明显,靠近浆膜的肌层变性坏死,

肌层疏松水肿明显。螺旋动脉空虚。卵巢皮质可见各

级卵泡和黄体,髓质自溶。(3)法医病理学诊断:羊水栓

塞症,胎盘早期剥离;各脏器呈贫血状;脑、心脏、脾、肾

等急性缺血缺氧性改变;子宫浆膜层大片出血。

分析说明

本例被鉴定人系第二胎、第二产,计划外生育。产

前未在正规医院进行正规产前检查,因此未能及时明

确有否存在胎位不正等异常情况。行医者石某文化水

平不高,曾因类似案件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但仍秘

密替务工人员或偷生者接生。此次接生非法使用催产

素(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在县级

以上综合或妇产专科医院有权使用催产素),且用量

过大卜_一般从小量开始,使用催产素的浓度以0.5% 为

宜(相当于5%葡萄糖500 m1+催产素2.5 u)1、滴速过

快,严重违反医疗常规。最终致被鉴定人出现羊水栓

塞、胎盘早剥从而母儿死亡。行医者的诊疗与母儿死

亡的严重后果之间为直接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70%

~ 90% 。

(收稿:20__—0 6—17:修回:2o05-01-25)

(上接第93页)

忽视了对血管、神经的探查。并经某医院手术

证实市医院确实存在国动脉损伤的漏诊漏治问题,而

胫骨平台骨折最严重的并发损伤就是国动脉损伤,市

医院的这一医疗过失的存在进一步增加左下肢坏死

的可能。

基于国动脉的解剖特征,国动脉损伤出血较少难

以及时发现,同时伴之而来的血管栓塞比较常见。因

此.对伤后早期查体足背动脉搏动存在的伤者尚需作

动态观察,防止遗漏慢性血管栓塞。根据某医

院的病历记录,在到达该医院时,侧支循环尚存在,观

察治疗几日后出现组织坏死,予以截肢。某医

院的处置是正确的,不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

三、医疗过失与截肢之间的关系

临床医学报道, 国动脉损伤后即使进行血管吻

合,由于侧支循环少、易栓塞等因素,导致截肢率仍超

过50% 。也就是说,即使市医院进行探查并处理,也并

不一定能够避免截肢,因此魏某截肢主要还是因为损

伤。医疗过失只是一个非常次要的原因。

四、关于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由此我们看出,除了卫生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外,

有权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仅为医疗机构和患者

或其近亲属。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侵害人认为医疗机构在

对伤者的抢救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事故,而受害人又

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即不可能启动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为有可能存

在医疗事故或基于某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委托本地医

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予以配合。

对于医疗机构确存医疗过失,且与最终的结局存

在一定关系的,应分清医疗过失在结局中所占的大致

比例,因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只能判决侵害人应当承

担的赔偿责任份额,对于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院应明确告知另行。

(收稿:20__-09-23;修回:20__-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