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录像遗嘱引发的遗产之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录像遗嘱引发的遗产之争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两位好友同甘共苦携手创业十余载,开设3家公司,打拼下千万财富。不幸的是,其中一人因患病早逝,另一人因犹豫未作遗赠公证,仅凭一段用手机拍摄的逝者生前口述的视频录像遗嘱”,将逝者父母告上法庭,要求按逝者生前口述的财产分配方案处理二人共同财产。结果,法院对这起遗赠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手机拍下好友口述的财产分配方案视频录像

2000年,25岁的张迹在上海结交了挚友李涧。二人经过多年的奋斗,创设了3家公司。事业起步不久,他俩就联名买了一套普通住宅。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两人商量另买一套花园洋房。由于他俩都是外地户口,上海又出台了限购措施,于是,他们遂将第一套房子的产权变更至张迹一人名下,另以李涧之名购买一套价值800多万元的花园洋房。购买新房不久,李涧被查出患有淋巴癌。病魔来势凶猛,很快就夺去了李涧年轻的生命。

李涧和张迹共同创业多年,攒下了千万财富。李涧离世后,张迹与李涧父母合力将其后事妥善处理,并开始着手准备将其股票、基金以及现金等财产进行变现处理。

再说,李涧在离世的前几天,自己已预感不好,在他的父母和张迹都在场的情况下,他口述了一份财产分配的大致方案。当时,张迹用手机拍下了视频录像。

事后,按照李涧的要求,张迹让手下请来公证人员。但是公证人员来的当天,张迹又犹豫了一下,或许不愿相信李涧会这么快离去,想再等几天,因而未将公证事宜继续进行下去。没想到,李涧没几天就撒手人寰。

李涧的丧事处理完毕不久,张迹接到了一个晴天霹雳的消息。原来,李涧父母在李涧身故之后,办理了继承公证,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李涧名下的花园洋房过户到他们名下。

张迹与李涧父母多次协商无果,遂将李涧父母诉至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要求将李涧名下的花园洋房、公司的股权归原告张迹所有,将李涧名下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二被告折价款500万元。

录像遗嘱生效须有证人

“李涧生前明确表示过将其名下的房产、公司的股份赠与原告,李涧名下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由原告全权处理,原告支付李涧父母500万元,并为其在老家购买普通住房一套。”张迹在庭上称。

对此,张迹提供了一段手机视频录像。录像中,李涧脸色苍白而消瘦,躺在病床上向父母、张迹交待财产分配的事宜。李涧说:“其实我跟张迹两个人创业真不容易,十几年了,说出来也挺难过的……这套房子我不给爸妈,这个房子在我死了之后给张迹。……我所有公司股东的权益全部交给张迹处理,我全交给他。但是我银行账户、股票账户、债券账户和这些账户里所有的钱和现金加起来,张迹要给我爸妈500万,另再加一套老家的小房子。”

然而,李涧的父母则认为,原告张迹提供的所谓录像遗嘱,从形式上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即使比照录音遗嘱,亦应当有两位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但该录像中没有见证人;从内容上讲,李涧在录像中表示要订立一份公证遗嘱,并不是以录像的形式订立遗嘱。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嘱形式上需符合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原告提供的录像,没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予以见证。所以,即使李涧以录像形式订立遗嘱,但在缺乏见证人的情况下,该遗嘱因不具备必要的形式要件而无效。而且从原告提供的录像内容可知,在录制该录像时,李涧与本案原、被告的谈话内容,虽涉及房产、公司股份等财产的处理,但其并无订立遗嘱的明确意思表示。据此,法院驳回了张迹的全部诉请。

链接:非法定继承人如何合法取得遗产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张迹提供的录像证据不构成有效的录音遗嘱形式,张迹就无法取得李涧财产的继承权。从法律上讲,李涧的父母才是李涧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对于像张迹这种朋友关系而非法定继承人,如何合法取得他人遗产?遗赠是一条途径。如果通过遗赠的形式取得,需要特别注意遗嘱从内容上和形式上,都需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且,遗赠人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保险起见,应及早进行公证。另外,在购置不动产时,可以在产权证书上共同署名,以证实不动产为双方共有。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共同署名的,需要另外签订有效的书面财产分割协议并进行有关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