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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渔业局机关效能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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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根据区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深入开展机关效能监督(监察)工作的活动方案》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工作责任

(一)局领导班子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事情集体讨论决定,业务分工负责的制度。

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兼抓财经管理,发挥局的职能指导作用,年初部署全年的工作计划,年中组织检查,年终考核奖惩。确保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党政布置的各项任务。

各副局长要按分管的工作,当好局长的助手,认真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和局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各股、大队、站要根据局提出的任务要求,明确分工,团结协作,从上而下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位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能职权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任务的完成。

(三)各股、大队、站在做好本部门工作的同时,对局一些突击性或需协作的工作,要紧密配合,不能推诿、扯皮,积极为主办部门提供所需情况或协助有关工作。

(四)全局人员对有关工作,要按隶属关系,严格执行事前请示或报告,事后及时汇报情况的制度。

二、班子成员对机关效能建设应负的责任

(一)局长既是机关效能建设的执行者,又是机关效能建设的推动者,要积极主动抓好本局机关效能建设,并对机关效能建设负总责。对紧急事务、公文需及时决策、处理的,要立即落实。对一般事务、公文要按照程序有效分解到各线条抓落实。

(二)副局长对分管线条的机关效能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切实抓好机关效能建设,及时掌握分析机关效能建设状况,为局长提供决策的依据,对所分管工作、紧急事务需请示局长的应立即请示报告,对能够由其本人审批、办理的要及时办理。

三、内部股室提高机关效能的要求

各股、大队、站要切实落实岗位管理责任制,根据局提出的任务要求,明确分工,团结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能职权做好本职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搞好内部事务,确保机关办公秩序井然、政令畅通。对股室重要、紧急事务需请示领导的,应立即请示报告,对能即时办理的要立即办理,对一般日常事务要按规定按时按质完成,对需协作或联合办公的,要紧密配合,不能推诿、扯皮,切实提高机关效能。各股室负责人、工作人员对各股室的机关效能负直接责任。

四、公文处理

(一)收文

1、所有来文(包括上级、同级来文、下级请求、报告、以及函、电、传真等),除领导直接交办或紧急事项外,均统一由人秘股收发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分类登记,办理呈批,人秘股负责人在半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并呈局长审批,局长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人秘股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按局长的处理意见办理。

2、股室收到上级部门或其它单位送来的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但主送为我局的文件,急需马上处理的,可由经办人直接登记和办理,但事后应送收发员补登记。

(二)发文

1、以我局名义报市局、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党机关及上级业务部门的文件,或下发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指令性的文件,先由经办人员拟出文稿,人秘股或股室负责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核稿后,送分管领导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呈报局长签发。其他文件按职责权限由分管局长签发。

2、正式文件经有关领导签发后,人秘股在半个工作日内编发文号。文件的落款日期,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印发日期与落款日期一般不超过2天。

3、正式文件没有领导签发的,打字室不予打印。

4、以局名义发出的正式文件,由打字员打印后,办文人员负责文字核对。负责校对者应即时在公文稿纸下签名,以示负责。

五、效能保障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度

1、在办公楼各楼层标明各股、站名称,方便外来人员查找和办事。

2、外来人员到局办事时,首位授受询问的工作人员要热情待客,告知或引见到所在经办股、站。

3、经办股、站没有工作人员在场时,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应告知其联系电话,或转达到相关的经办工作人员。

4、若经办股、站工作人员全部下基层时,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应向外来人员说明原因,请留下联系电话,约定办事时间。

5、外来人员办紧事、特事的,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在经办股、站没有工作人员在场时,应向局有关领导报告,并协助通知经办的工作人员及时赶到。

(二)一次告知制度

1、设置政务公开栏,公布办事依据、程序以及办事时限。

2、外来人员到局办事时,经办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

3、承办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事项时,应一次性告知办事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说明原因,给予明确回复;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但手续不够完整、齐全,应一次性告知或书面列出所欠缺的材料,请外来人员补齐。

4、外来人员办事符合政策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无故拖延。

5、对一些需要请示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不能马上办好的事情应出具回执并告知所需时间或办事时限。

(三)限时办结制度

当事人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政务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

(四)办事回执制度

当事人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接受办理人员应按照承诺时限填写办理回执给予当事人,告知当事人领取有关证件、手续的日期、时间。

(五)缺员补位制度

为防止工作过程中出现空档,确保工作的连续性,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实行缺员补位制度。局班子和机关各股室都要制订缺员补位预案。局长不在时应指定一名副局长负责日常工作,副局长不在时,相关业务由局长直接审批。各股室岗位责任人因故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股室负责人必须指定一位工作人员顶岗。顶岗人员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原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认真负责。

(六)协调协作制度

机关各股(室)和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有关专项行动或综合执法涉及不同股(室)职能,出现交叉的,应由负责牵头股室的抓线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股室、所、队要积极配合,对本单位负责办理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不得相互推诿、拖延不办、贻误工作。

(七)说“不”报告制度

机关对基层、对服务对象说“不”的,要报告局长并说明事由;基层渔政大队人员对服务对象、群众说“不”的,要报告队长并说明事由。具体说,有关业务经审查拟不予办理的,要报告;拟不作处罚的案件要报告;上班不迟到早退,不着制服以及其它内部管理不规范,被督查到拟不作处理的,要报告。

(八)工作制度

对于人民群众来电、来信反映有关问题时,经办人员自登记受理的当天向人秘股书面汇报,股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并按处理权限呈送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九)效能考核制度

考核按《绩效考核表》的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制,局长负责对副局长的考核,局领导负责对分管股室正、副股级干部的考核,各股(室)领导负责对所属干部的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办事效果和效益。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国家公务员考核的依据。

机关及工作人员在效能建设及工作中有故意违法行为和失职不作为行为,造成危害或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分别承担责任。

(十)责任追究制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确认为有效的,按《关于违反*市*区海洋与渔业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规定行为的处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