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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业务所得税会计处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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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对外捐赠业务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分析

企业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允许在当年利润总额12%之内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要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在会计和税法之间形成永久性差异。例如,甲公司将自产产品200件(单位成本150元,单位售价200元)通过当地慈善总会捐赠给贫困山区,符合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甲公司本年度会计利润20万元,假定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率17%,无其他事项。甲公司的涉税会计处理为:1.确认捐赠支出:借:营业外支出36800;贷:库存商品30000(200×1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200×200×17%)。2.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为:200000×12%=24000;纳税调整额为:[200×(200-150)]+(36800-24000)=22800。3.计算应交的所得税为:(200000+22800)×25%=55700。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费用55700;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55700。

(二)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分析企业发生的直接捐赠以及非公益性对外捐赠均不允许将发生的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从所得税法的角度来看,企业发生该类捐赠时不仅没有“捐赠支出”,还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这类捐赠业务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计算相关的“销售利润”,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乙公司将自产产品200件(单位成本150元,单位售价200元)捐赠给关联企业,不符合税前抵扣条件。乙公司本年度会计利润20万元,假定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率17%,无其他事项。那么乙公司的涉税会计处理如下:1.确认捐赠支出:借:营业外支出36800;贷:库存商品30000(200×15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200×200×17%)。2.纳税调整额为:200×(200-150)+36800=46800。3.应交的所得税为:(200000+46800)×25%=61700。会计处理为:借:所得税费用61700;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61700。

二、企业受赠业务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受赠业务是指企业无偿地接受其他方提供的资产,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不会付出任何对价,虽然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但是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不能将与取得的捐赠资产相对应的经济利益确认为收入,而应当确认为非日常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账户。如果企业的受赠资产为货币性资产,由于货币性资产的变现能力较强,那么企业可以直接按照税法的规定从货币性产中拨出一部分用于缴纳所得税,一般不会产生纳税调整项目。但如果企业的受赠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例如机器设备、房地产、存货等,这类资产变现能力较差,或者企业并没有意图将受赠资产变现,而是期望自用,那么当受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较高时,会使企业当期应纳税款大幅度上升,而企业并没有因为受赠而带来额外的现金流入,巨额的税款支出很可能会使企业的现金流断裂。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税务相关部门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延期缴纳税款。例如: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外单位捐赠一台机器设备,该设备公允价值100万元(不含税),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所得税率为25%。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将设备的公允价值以及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捐赠利得。借:固定资产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贷:营业外收入117。

2.如果经批准,丙公司可以分3年等额缴纳税款,则丙公司当年的涉税会计分录如下,借:所得税费用29.25,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9.75,递延所得税负债19.5。丙公司次两年的会计分录为:借:递延所得税负债9.75;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9.75。

三、企业捐赠业务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1.允许税前扣除的对外捐赠金额的计算分析。目前我国税法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对外捐赠金额是以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为计算基础的,由于计算会计利润时,捐赠支出会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因此同招待费、广告费相比,捐赠支出的扣除基数明显偏低。另外,现行的税前扣除比例也会造成企业对外捐赠越多,可扣除金额反而越少的现象,不利于鼓励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企业在实现自身价值增长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慈善捐赠虽然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财政支出压力,政府理应大力支持,适度扩大扣除比例,体现政策导向。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进行慈善捐赠时也应当认真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以充分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合理减轻企业负担。

2.企业捐赠的形式分析。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税收相关法律,目前对企业捐赠业务所作的规定都不够具体,只能适用于一般实务捐赠行为。而实际中还存在附条件捐赠、劳务捐赠、捐赠撤销等特殊捐赠行为。对于附条件捐赠来说,捐赠一方可能会要求受赠方必须将捐赠资产以规定的形式用于指定用途,如果受赠方不能履行捐赠协议,捐赠方可能会将捐赠资产收回。若出现这种情形,对双方来说事实上形成了一种不确定事项,受赠方应当将与为接受捐赠而履行必要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合理估计后计入“预计负债”或冲减与之相关的“营业外收入”。如果受赠方退回捐赠资产,金额不大的,捐赠方可以计入退回当期的“营业外支出”;如果金额较大,计入当期损益会对当期会计利润造成重大影响,应当按照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

作者:金德华单位: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