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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违法责任及其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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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道路交通违法责任认定及其处罚是道路交通管理的难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责任也是一种法律责任,一般都要根据不同情节进行追究,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开,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及其合法权益。

【关键词】道路交通 交通违法 处罚研究

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尤其是近年来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引起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令社会格外关注。依法处罚交通违法,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使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减少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是当今道路交通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交通违法的概念、构成条件、法律责任

交通违法的概念、构成条件。交通违法,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交通违章,是指人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妨碍交通管理、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过错行为。虽然一般说来,违反交通安全法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可能与构成刑事犯罪等严重违法行为相提并论,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它的违法性。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责任也是一种法律责任,必须予以追究。构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责任须具备一定条件:第一,客观上要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行为,交通安全法律禁止做的而做了,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交通安全法律要求做的而不去做,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第二,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第三,行为人应具备行为能力。

交通违法的法律责任。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当事人,除情节显著轻微,本人认错态度又好的,可以免除追究责任外,一般都要根据不同情节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责任,多数情况下是一种行政责任。但也有例外。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但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而且触犯了刑事法律,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但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而且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就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第一,行政责任。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引起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从性质上讲,行政责任属于轻微违法,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只能从行政上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对于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罚的对象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民事责任。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民事责任,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但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则不能拘守过错责任的原则。

第三,刑事责任。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给社会造成危害,已经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必须看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一、犯罪客体:即被侵害的为刑事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二、犯罪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并有责任能力的、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三、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刑法规定的应予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犯罪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结果所抱的主观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以上四个要件互相联系,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四个要件才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交通安全法律而构成犯罪的,主要是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凡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除会造成人员伤亡外,往往还给受害人及其家庭以及国家财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处理交通肇事罪时,既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又要妥善处理民事赔偿。对于公民个人财产和经济上造成的损失,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国家或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概念、处罚原则

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交通违法行政处罚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道路交通活动者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违反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所给予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它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进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一项执法活动。其主要特征有: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为的处罚;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是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人的一种法律制裁;四、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最终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

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第一,行政处罚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法》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保护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突出保障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并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起约束作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原则。第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这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也是其他原则的基础,是实行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原则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其核心的要求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来讲,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有如下要求: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主体法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第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这是《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为行政处罚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原则。对此可做以下解释:(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应当具有公正性。这要求: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必须合法,即按照法定的依据和法定的程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实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要与当事人实施的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性质、种类、情节和其危害道路交通管理的程度相适应;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决定和处罚时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行使决定处罚中的裁量权。(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公开性。这要求:作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公开的,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事实及给予处罚的具体依据要公开,即要明确告知当事人其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哪一项法律法规的哪一条规定,并依据哪条规定给予其处罚;在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之前要明确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要求回避的权利,在将受到较重处罚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听证原则上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要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我国一贯采取的做法。处罚不是目的,处罚也是通过强制使当事人感到痛苦,而使其加深印象,最终达到教育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目的。规定这一原则,一方面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即在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处罚时要对其进行教育。这也就是说,要通过实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过程,达到让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当事人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并了解自己的行为对社会交通秩序的危害性,以达到减少再犯的作用。另一方面,规定这一原则,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的道路交通权益也有一定的保护作用。这样的原则规定从立法层面可以减少为了处罚而处罚所导致的重罚倾向,有助于立法者对不同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规定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保障公民、法人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这是《行政处罚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为了保证这一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的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其设置了相应的保障程序,同时这些保障程序也在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得到表现。这些保障的措施具体体现在:给予交通管理处罚的相对人以知情权;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有拒绝违法罚款的权利;赋予当事人对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不服时进行救济的权利和途径。

第五,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权分离原则。这一原则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公正性原则所要求的,其具体体现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与实施权分离;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调查与决定人员分离;决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罚款处罚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作者单位: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