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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研究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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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20世纪80年代起,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就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基于此,从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现状、导致近年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原因,以及造成的负面结果、解决对策方面进行文献综评,以期为综合治理人口出生性别失衡提供一些启示。

关键词:出生性别比;失衡;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C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2-0267-02

一、出生性别比现状研究

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迅速升高。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结果,全国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8.5,1990年和2000年普查时升高至111.3和116.9,2005年继续升高达118.6。资料显示:1981为108.47,1986年110.94,1989年111.27,1995年115.60,2000年116.86,到2004年达到一个峰值121.20,虽然在2005年后出现回落,2005--2010年,分别为120.49、119.25、120.22、120.56、119.45、118.06。从总体上看,严重的偏离与正常范围。出生性别比,指一定时期内出生男婴与女婴的数量比,是衡量人口性别结构的一项重要指标,通常在103-107范围波动。顾宝昌(2011)中国不是世界上唯一一个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国家,但在所有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国家中,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失衡是历时最长、问题最突出。陈友华(2006)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将加剧今后适婚年龄男性婚姻挤压翻,乔晓春(2008)这个问题在落后的农村地区会非常突出。

二、出生性比失衡的原因分析

引起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原因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一些学者纷纷从不同视角分析影响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结构化生育政策刺激或强化了男孩偏好。李树茁(2008)男孩偏好和生育政策内容之间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因为结构化生育政策,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已得到“认可”女孩的价值和地位不如男孩为前提,以此农民就可能认为政府的生育政策是“默许”其在生育一个女孩后,尽可能再要一个男孩同。当个体行动者生育意愿在生育子女数量都受到了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其结果是“数量偏好”被“性别偏好”所代替,生育男孩的愿望被强化,其行为结果表现为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偏高。陈友华(2008)则认为,现行生育政策可能压缩了人们的生育空间,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放松对出生数量的控制,出生性别比失调的严重程度将趋于缓和,但不可能消除。

(二)“家本文”传统文化环境是导致男孩偏好价值取向的重要因素。以父权、父系和从夫居为基础的中国家庭制度对男孩的重视和追求,是产生男孩偏好的传统根源。虽然现代物质文明发展较快,妇女社会地位和受教育程度也有所提高,但当传统观念及封建意识的更新和变革滞后于现代科技发展和现代生活方式转变时人们在希望生育较少孩子的同时,更注重家庭子女的性别结构,对男孩的偏好却依然如故。男孩偏好的传统文化影响和支配女性生育意愿现实路径选择,现实生活中性别发展差距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一些妇女更为强烈的男孩偏好的生育意愿。

(三)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导致一定规模男孩偏好人群的根本因素。薛福根,曾德冬(2009)基于湖北省人口数据的实证分析,认为导致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真正根源就落后经社会经济发展,持续农业支持工业发展模式,使得农业发展的主要动力是劳动力,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对男性劳动力刚性需求就其他非劳动力生产要素所能替代的。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不发达,农村的生产方式不能变革到足以打破家庭为单位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男性是主要的生产力,这种价值体系进而还将继续影响个体的实际生育行为。因此,我国农村地区,生育男孩首先是生产上的需求。

(四)非法B超技术鉴别胎儿,非法扼杀女婴的“两非”。“两非”是指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选择人工终止妊娠。既要少生、又要生男孩,因而生育的性别选择技术得到广泛使用尤为重要。19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的异常升高是客观事实,其直接的原因是产前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引产所致。解振明(2002)在实际操作技术B超易获性,使得从“想男孩”到“生男孩”成为可能。尽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非医学原因需要以外禁止使用B超做胎儿性别鉴定,但由于检查者和被检查者双方为各自利益驱动,总体收效甚微。乔晓春(2004)指出在强烈男孩偏好的条件下,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保持不变以及检验胎儿性别容易实现的条件下,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偏高主要是由选择性人工流产导致的。

(五)疏于管理的计划生育制度和女性就业体制的歧视。多年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在于控制出生人口数量,忽视把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摆在与控制人口数量同等地位上。李涌平(1993)提出导致我国出生性别比上升的原因主要是统计上漏报、不报和瞒报,胎儿性别选择现象存在、女婴死亡率问题。事实上,计划生育部门没有直接参与到性别选择上来,但在其宣传教育上的偏向、政策法规的侧重、管理工作中着力点不同、技术服务不规范、工作人员素质较低等方面因素,为性别偏好人群提供了可乘之机。从目前女性社会经济地位、发展机会、就业现状等等表明,女性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要弱于男性,在职位层级上也表现出女性占据高层职位的比例要远远低于男性,使得妇女尤其是中国农村中的年轻妇女和年老妇女成为弱势群体。男女就业机会不均等,受教育机会不均等,体现在收入分配上,在家庭、社区和社会的地位上,中国妇女所面临的机遇小于男性,风险却大于男性。

三、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对策研究

基于我国目前生育政策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存在的政策性影响,学者们的观点大致如下:

(一)生育政策亟待转型升级。现行生育政策是否应该调整、何时调整以及如何调整,正日渐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80年代末期以前,中国人口政策的核心是控制人口增长,但随着人口生育率下降和人口老龄化到来,生育政策越发关注人们生育意愿的变化,学术界倡导国家要在稳定现行人口生育政策的大前提条件下,认真做好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修正工作,在适当的时机放开生育政策,改革和调整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因素和环节㈣。人们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正在不断走向个性化和多样化,生育政策已不是决定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首要因素,在今后可以有条件、有步骤的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二胎政策。

(二)政府重视,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人口问题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政策层面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化是重要前提条件。管理层要加强对广大群众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改变以往从以往的单纯追求“严防人口数量”单一问题向生育健康,以及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全方位转变,即从原来单纯致力于控制出生数量的计划生育扩展为不仅控制人口数量而且致力于提供与生育健康有关的全方位服务㈣。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开展对计划生育户尤其是双女困难户的帮扶活动,把激励和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致富纳入工作内容,建设有利于社会性别平等的社区环境。

(三)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打击“两非”。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做到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并重,使育龄妇女和生育女孩的家庭免除后顾之忧。加强对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培训,一方面要根据广大育龄人群的需要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另一方面杜绝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中止妊娠㈣。通过行政措施对性别鉴定的技术设施进行管理,并把打击“两非”纳入人口计生部门工作责任范围和工作考核内容。

(五)发展社会经济,提倡男女平等的婚育观念。在全社会中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新观念、新风尚,尊重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形成尊重妇女生殖健康,自觉保护孕妇及其体内新生命安全的美德和风尚,并应对妇女生育予以应有的社会补偿和价值肯定。从思想上克服“重男轻女”、“男尊女卑”、“先要男后要女”的传统习俗和道德观念。文化的继承性加之利益的驱动,使得传统生育文化中根深蒂固的性别偏好不会自动“退出”家庭生育需求。仅以新型生育文化的宣传逐步替代那些需要借助经济手段和政策措施完成的实际利益,以期转变生育主体的生育行为和观念,是一场持久的硬仗。随着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男孩偏好的影响就会减弱。“只有通过大力发展农业生产力,提高单位土地的产值,才能转移出更多的劳动力,这样也使得更多的妇女可以从事非农产业,有利于她们自身的地位有所提高,从而摆脱传统生育文化对她们的束缚。”发展社会经济,提高女性社会地位。切实地解决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婚姻家庭等方面遇到的新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