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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之惑
民事案休庭后的刑事立案
相对于石花地水电站溃坝的责任问题,信宜紫金系列赔偿案中另一个原告必须坚持的法律主张,就是一定要追究紫金集团的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被告开始是7家,后来在被告律师的申请下,又追加了几家,主要是高旗岭尾矿库的施工、设计、监理、验收等单位,也包括后来追加的石花地水电站等,但这些被告中,真正能够支付得起4.01亿元赔偿的,只有紫金集团一家。“9·21”溃坝事件发生后,信宜紫金已被责令停产,在不复产的情况下根本无能力赔偿,而其他被告都是小型企业,就算砸锅卖铁,也凑不齐4.01亿元。
紫金集团认为,尾矿库溃坝案是由于信宜紫金的矿山尾矿库发生溃坝引起的特殊侵权,应该由业主信宜紫金公司与该尾矿库的施工设计单位等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而信宜紫金是有限责任公司,紫金集团是其股东,依《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紫金集团与本案无关。
原告在2011年7月11日首次开庭后,就主张:紫金集团是信宜紫金的唯一股东,信宜紫金注册资本未缴足、未建立财务账册、没有独立经营自,在财产、人员、业务等方面都与紫金集团人格混同,即信宜紫金公司法人没有独立人格权,所以应将紫金集团列为共同被告,要求紫金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开庭5天后,法庭宣布休庭。
2011年9月16日,信宜紫金接到信宜市公安局信公刑调证字[2011]s010号调取证据通知书,信宜市公安局以信宜紫金公司因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被刑事立案侦查为由,向信宜紫金调取信宜紫金、宝源矿业、东坑金矿的全部财务资料。后将这些资料委托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得出紫金集团与信宜紫金财产混同、紫金集团出资不实、抽回出资的结论。
2011年12月27日,信宜市法院再次开庭,原告继续论证紫金集团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他们提交的新证据,正是信宜市公安局在调查信宜紫金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刑事案件时委托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论文联盟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尚未结案的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很快成为相关联的民事赔偿案件中的主要证据,实属罕见。
信宜紫金是如何诞生的?
本刊记者从紫金集团提供的大量工商注册资料、会计报表中,大体了解到信宜紫金的成立经过及其与紫金集团的关系。
信宜市宝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公司”)和广东信宜市东坑金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坑公司”)是广东信宜市的两家矿业公司。2005年1月,紫金集团与厦门恒兴矿业有限公司一起合作收购了这两家公司,紫金集团占两家公司各80%的股份。后来,两家公司增资扩股,股东结构均变为3个法人股东、6个自然人股东。2006年8月,宝源公司和东坑公司分别召开股东会,决议将两家公司合并,成立信宜紫金公司,股东结构未变。2007年4月,紫金集团收购了其他股东20%的股权,成为信宜紫金的唯一股东。
信宜紫金公司成立后,由于宝源矿业和东坑金矿这两家公司的采矿权证、探矿权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许多证照要转移到信宜紫金名下,需要履行繁琐的法律程序。这一过程的办理时间会很长,如果相关证照没有转移到信宜紫金名下,就以信宜紫金名义对外经营,则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无照经营。两个矿山又不能停止生产经营专门等待证照的转移变更,所以信宜紫金成立后,银岩锡矿与东坑金矿还是以宝源矿业与东坑金矿名义对外经营,以宝源矿业和东坑金矿名义纳税。
在“9·21”事故发生前,信宜市工商局出具了《关于东坑金矿、宝源矿业、信宜紫金三个公司关系的证明》,证明信宜紫金为宝源矿业与东坑金矿合并设立,宝源矿业与东坑金矿所有财产并入信宜紫金。而在2011年12月信宜紫金民事赔偿案第二次开庭时,信宜市工商局又出具了宝源公司、东坑公司没有合并设立信宜紫金的证明,与事故发生前的结论截然相反。
庭审出现的逻辑悖论
对于原告来说,必须否认宝源、东坑两公司合并设立信宜紫金的事实,才能为信宜紫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刑事嫌疑设置前提。但紫金集团认为,三家公司同时注册存在仅限于证照办理的特殊时期,而且是经工商部门认可的,是很正常的。赵同华律师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要把两个小碗的粥倒进一个大碗里,在倒粥的过程中,小碗必须存在。如果先把小碗砸了,粥不就洒了吗,还怎么倒进大碗?”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信宜紫金没有独立的财务账册,宝源公司和东坑公司有独立的财务账册,因此认为宝源、东坑公司人格独立,否认信宜紫金是由它们合并而来。
紫金方面对此的解释是,信宜紫金的具体经营业务为银岩锡矿、东坑金矿的矿产品生产与出售,而银岩锡矿与东坑金矿的各种证照还在宝源矿业与东坑金矿名下,故两个矿山的生产经营全部体现在宝源矿业和东坑金矿两个经营实体内,各种实物资产和货币资金也均是由这两个经营实体使用,信宜紫金除了有银行日记账外,没有新建其他财务账册,各项对外经营等业务均记载在原来的宝源矿业和东坑金矿的财务账册上,信宜紫金的银行账户内平时并不存现金,有了资金也都分配到两个经营实体的账户内,由他们具体使用。所以说,宝源公司与东坑公司的财务账册就是信宜紫金的财务账册,并不能因此否认宝源公司、东坑公司合并设立信宜紫金的事实。
紫金集团在信宜紫金成立前曾向宝源公司、东坑公司借款,信宜紫金成立后,信宜紫金仍以宝源矿业和东坑金矿的名义继续向紫金集团借款,用于银岩锡矿和东坑金矿的项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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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紫金集团与信宜紫金、宝源矿业、东坑金矿的资金往来,各方均有清晰的账务记载和银行往来凭证。2008年8月14日,紫金集团将1亿元增资款汇入信宜紫金银行账户,8月15日,信宜紫金将这1亿元增资款分配给宝源公司8千万元和东坑公司两千万元。8月18日,宝源公司和东坑公司用上述款项分别偿还了各自名下之前对紫金集团的部分借款。
原告据此认为,信宜紫金向宝源公司、东坑公司先“虚假出资”,后“抽逃出资”。而紫金方面对此的解释是,紫金集团向宝源、东坑这两个经营实体投资1个亿,然后由这两个经营实体以此偿还之前向紫金集团借的1亿债务,使得信宜紫金增加了1亿投资,减少了1亿债务,从而优化了信宜紫金的资产结构,对信宜紫金有百利而无一害,哪里谈得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呢?
原告在庭审时陷入一种逻辑上的悖论,即在论述宝源公司、东坑公司与信宜紫金的关系时,要极力证明这三家公司间没有发生合并,都有独立人格,从而才能指控信宜紫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而在论述信宜紫金与紫金集团的关系时,又要竭力否认信宜紫金的独立人格,认为信宜紫金与紫金集团人员混同、财产混同、意志混同、经营混同,从而才能让紫金集团承担信宜紫金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种逻辑悖论,在庭审时的体现很多,最典型的就是对信宜紫金的银行日记账的认定上。从刑事侦查中取得的民事证据——《司法会计鉴定书》附件及鉴定内容,均根据该银行日记账对信宜紫金的资金往来进行了清晰的界定,甚至广东省“9·21”事故财务检查小组也是据此界定信宜紫金的财产范围的。但在庭审时,对这一银行日记账的真实性,原告及鉴定人在指控信宜紫金抽逃出资时是对其予以认可并当作证据使用的;而在指控紫金集团与信宜紫金财产混同时,又不予认可——在同一案件中出现这样的矛盾,实在极为罕见。
诉讼困局的不可避免
紫金集团的律师赵国华认为:一旦认定信宜紫金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引起的连锁反应将是巨大的。作为在香港、大陆两地上市的上市公司,紫金集团的财务状况要受到两地股市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紫金集团或其子公司财务混乱,而香港、大陆两地股市监管机构又没有发现,那就是说两地股市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管混乱——“事情就闹大了。”这2502宗民事赔偿案,目前由广东省高院、茂名市中院和信宜市法院联合组成了“办案指导小组”在进行指导。“相信指导小组对这一后果的严重性是有充分认识的。”赵国华说。
“但是话说回来,如果不能认定紫金集团必须对信宜紫金系列赔偿案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灾民就无法得到赔偿,地方政府也无法维稳,诉讼的目的又达不到。”赵国华分析,“案子就这样拖了下来,还不知道要拖到哪一天。”
而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看来,这是《公司法》实施以来首例上市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判决结果必将对今后的公司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产生标志性的影响。“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人员、业务等事项的统一管理是公司集团本来就有的法律特点,不等于法人人格的混同和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必须有极为明确的界定,否则,一旦通过司法判决开了母公司要为下属有限责任的子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先例,开了股东要为有限责任的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先例,受影响的可能不仅仅是司法,而是整个中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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