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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基本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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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前教育法”立法的协调性

学前教育的立法要具备协调性,包括内部协调和外部协调两方面的要求。内部协调指学前教育法的立法本身要有协调性,外部协调指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要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1.学前教育立法的内部协调性学前教育立法的内部协调,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之间的纵向关系要协调一致。在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规范方面,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要协调一致,低一层次的立法不得与高一层次的立法相抵触,如有抵触,即应当撤销或修改。我国学前教育立法中纵向关系不协调一致的问题较为突出。“学前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能与《宪法》和《教育法》相抵触,同时还要考虑到“学前教育法”与规范学前教育的其他教育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之间的协调性问题。即如果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与准备制定的“学前教育法”相抵触的话,相抵触的规范要予以撤销或修改。

(2)各种学前教育法律法规之间的横向关系要协调一致。有关学前教育的各种法律之间,其规范性内容要协调一致。如《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都涉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有协调性。有关学前教育的各种行政法规之间,其规范性内容也要保持协调一致。如《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教育部的规章,在内容上应保持协调性。

(3)学前教育法的内部结构要协调一致。法的内部结构中最主要的要件是法的规范。法的规范至少应当包括三个要素,即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5]这三个要素并不都要统一于每一个法或每一条文中,但一般说来,法的规范都不可缺少任何一个要素。法的规范三要素既可以分别体现在不同的法中,又缺一不可,这一特点决定了学前教育立法必须统筹全局。制定“学前教育法”,要看到该法与整个法的体系的联系,这样制定出来的“学前教育法”才是完善的、协调一致的。

(4)学前教育法的内容和形式要协调一致。“学前教育法”作为学前教育领域的法律,应该对学前教育的基本问题进行规范,如学前教育的性质和地位、政府责任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幼儿园的准入制度、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体制、学前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教师、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与问责制度等问题。学前教育法应当包括学前教育有关问题的规定,而不应当包括关于国家教育制度、社会制度规定,国家教育制度应该是《教育法》所规范的内容。

2.学前教育立法的外部协调性

学前教育立法的协调性的另一层含义,就是学前教育立法要与它所调整的外部世界相协调,尤其是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学前教育立法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种种社会关系。[6]学前教育立法要符合经济关系的要求,经济关系发展了,学前教育立法也要相应发展。学前教育立法还要与政治关系相协调,要适应政治体制的改革要求,要为培养合格的政治人才服务。学前教育立法要适应科技发展对学前教育的要求,运用先进科技,使学前教育法能够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学前教育立法务必要与学前教育的发展相协调。好的法律要兼顾学前教育发展的应然要求和实然状态。学前教育立法要有前瞻性,要考虑到今后学前教育发展的趋势。同时,学前教育立法又要立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对现状予以规范和调整。

二、“学前教育法”立法的可行性

学前教育法的立法者不仅应当是理想主义者,也应当是现实主义者,更应当是理想和现实的统一论者。学前教育立法要可行,就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与适时废、改、立相结合,充分考虑主客观条件,把立法的协调性摆到应有的地位,合理地处理立法超前、滞后与同步的关系,采取科学、严肃、慎重的立法态度,避免和消除学前教育立法混乱的弊病。关于学前教育立法的可行性,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所立的“学前教育法”要能为人所接受。“学前教育法”的规定,哪些是授权性规范、哪些是禁止性规范、哪些是义务性规范,要做到恰到好处,科学严谨。

第二,所立的“学前教育法”要能为人所实行。学前教育立法要具备可执行性,要充分顾及有无能力、人力来较好地贯彻实行所立的法律。

第三,所立的“学前教育法”要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7]学前教育立法不能过于极端,过宽则起不到应有的效果,过严则很难得到遵守。

第四,所立的“学前教育法”要与国情、民情相吻合。学前教育立法与国情相吻合,是指学前教育立法要与我国的生产方式、国家制度、政治形势、科学文化、历史传统、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和所处的国家环境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相符。学前教育立法与民情吻合,意味着学前教育立法者在立法时要充分考虑、尊重人心人情所向所愿所望,充分考虑、尊重民众的习惯和风俗等。

三、“学前教育法”立法的完备性

学前教育立法的完备性是学前教育立法者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关于学前教育立法的完备性问题,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把学前教育立法的完备与特定的时空条件结合起来。在非常急迫的情况下,可以先立法,哪怕该法有缺点,然后再加以完善。[8]在正常情况下,没有理由忽视立法技术问题,应当尽量立出完备的法律。

第二,在学前教育立法的完备问题上,既要看到学前教育立法的完备需要一个过程,因而需要有必要的耐心和严肃慎重的态度;又要注意抓住时机,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学前教育立法的完备需要有一个社会实践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不能简单地照抄别人、别国的东西,也不能随心所欲地按自己的主观意愿搞理想化的学前教育立法。

第三,学前教育立法的完备既是一个过程,就要求人们在实现立法完备的过程中,善于分清轻重缓急。在注意立法协调发展、立法完备的同时,先抓住重点,甚至先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一些要求,进行立法。

第四,要认识到学前教育立法的完备是相对的。实现学前教育立法的完备,就要注意对“学前教育法”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同时,要实现学前教育立法的完备,就不能过于追求完备,否则,不仅难以实现立法的完备,甚至还会耽搁立法。

作者:余中根 单位:信阳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